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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管理办法.doc

1、_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医院。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卫生监

2、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营医院的管理、培训、审批;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卫生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六条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第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

3、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第八条 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任务第九条 民营医院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一般手术等处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第十条 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

4、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院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送工作。第十三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院内消毒技术规范,建立相关消毒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制度,确保医疗用品及器械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医院感染。自觉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

5、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第十四条、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第十六条、民营医院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主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工作。第十七条 民营医院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6、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第十八条 民营医院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渝社险发201237号)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第十九条 民营医院应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二十条 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

7、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 民营医院必须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县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 民营医院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院内职工按时、足额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75,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35。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第二十五条 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

8、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第五章 医政管理第二十六条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艾滋病的诊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

9、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 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 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查房及各种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清晰、规范、准确、及时,各级医师查房、抢救、会诊、讨论等意见记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10、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 (五) 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建立急诊登记制度,规范使用门诊、住院病历。建立住院病历归档制度,并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管理。 (六) 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坚守岗位。 (七) 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八) 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理,不断提高护理水平。第二十八条 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和岗前教育,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培

11、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工作作风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对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新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转包科室。第三十条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广告手续,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发布超出核定诊疗范围及虚假的医疗广告。第三十一条 每半年和年底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工作考核。第六章 药品管理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规范药品、医疗

12、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药品入库验收以及使用、储存的管理,药品进、销、存帐册齐全、数据准确,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国家淘汰药品,杜绝药品调配差错。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符合有关准入规定,自觉接受医疗器具的定期检定。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报告报送及时。第三十六条 民营医院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窗口的管理,保证票据真实准确,参照执行企业财务制

13、度和会计制度,照章纳税,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价政策。第三十七条 民营医院应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按各职能科室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成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第三十八条 遵守国家财经、工商、税收、物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药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按规定实行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制。第九章后勤管理第三十九条 民营医院新建、扩建医疗用房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单位现场审核合格,并符合卫生学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修建和投入使用。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医院卫生制度及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完善环卫设施、保持医疗区、办公

14、区、生活区清洁卫生,搞好院内绿化、美化,门诊、病房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标志。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和处理。第四十二条、加强后勤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方案,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一) 有对高压系统、手术室、放射室、配电室等高危设备特殊安全管理措施。(二)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三) 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安全可靠的替代光源。(四)保证水、电、暖、被服正常供应,各种设施维修及时,有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和登记。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民营医院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和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卫生局。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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