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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与法规.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与法规,上篇:教育政策法规,1,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主要内容,1,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2,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2,4,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一,、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新指针,(,一)科学发展观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引,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指针,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目标与方向,。,科学发展观,对教育事业的发

2、展具有的强烈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1,、确立科学发展观意味着进一步确立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2,、科学发展观指引着教育的科学发展,。,3,(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对教育发展的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这一方针,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样具有强烈而鲜明的指导意义。,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2,、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治体系。,4,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二,、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规划,(一,)教育发展总体战略的新确立,教育规划纲要,首先确立了,2010-

3、2020,年我国教育发展的总体战略,。,关于工作方针,新的提法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这,20,字方针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关于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关于战略主题,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5,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二)教育发展任务的新部署,1,、基本普及学前教育,2,、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3,、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5,、

4、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6,、加快发展继续教育,6,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三)教育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其一,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其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其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其四办学体制改革。,其,五,管理体制改革。,其六,扩大教育开放。,7,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四)保障措施的新安排,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二,是保障经费投入。,三是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四是推进依法治教。,五是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六,是加强组织领导。,8,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教育基

5、本政策的变革与创新,9,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它,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教育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这说明,教育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国内,仅限于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其中从事教育工作和受教育的人,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这是,教育法,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对于特殊情况,,教育法,第八十二

6、条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这三类学校的特殊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务院,对上述三类学校的有关法规另作规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11,二,、,教育法,的立法特点和重要地位,(一)、,教育法,的立法特点,:,一,是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二是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三是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二)、,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

7、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12,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就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二),教

8、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管理体制,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三),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

9、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四),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的条件,按照,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要有合格的教师;要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五),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

10、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按照

11、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六),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社会责任,教育法,列出专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社会应当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条件,并且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措施应当向青少年敞开大门,实行优待,提供便利;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劳动观点和公民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2、概述,(七),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投入渠道和保障机制,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教育法,对于教育投入规定了“两个提高”、“三个增长”的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经费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征收教育附加费;发展校办产业;实行教育集资;鼓励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八),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13、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权力、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规定了教育对外流合作的重要方式: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任教或进行学术交流;境外个人进入我国学校及其他机构学习、研究、任教、或者进行学术交流;境外个人或组织同我国合法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外教育机构间交流与合作。,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述,(九),教育法,规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教育法,针对教育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直接影响,教育法,实施的问题,做了,11,条法律责任规定,主要有: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扰乱学校

14、教学制度,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凡违反,教育法,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管人,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15、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22,【案例】,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2),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16、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17、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4,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举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矛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二,、,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实

18、施与,监督,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6,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二,),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

19、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7,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三,),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28,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0、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29,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四,),教师资格考试,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

21、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30,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五,),教师资格认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

22、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31,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六,),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32,第,三

23、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案例】,汪某系某中学教师。,2008,年,4,月,19,日,汪某以对学校作出的学期教师考核不合格、学年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为由,将,申请仲裁诉状,等有关材料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抄送区教育局,要求撤销并纠正学校对他的不正当处理决定,并请求区教育局责成学校补发他,2007,年年终奖金和辅导津贴,对他人事档案和党员材料在中学期间被涂改等而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要求学校负责。此后,汪某又于,2008,年,5,月,20,日、,6,月,6,日两次致信催告教育局要求作出处理,教育局于,2008,年,6,月,21,日以局办公室的名义向汪某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答复了原告所提出的考核问

24、题,但是未对补发奖金和消除因涂改有关材料而造成不良影响一事作出答复。基于此情况,汪某于,2008,年,6,月,2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3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三,、,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八章对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

25、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34,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四,、,教师的聘任、考核与,待遇,(一)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就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而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取得某一教师职务的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国家对各种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35,第,三

26、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二)教师聘任制度,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6,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三)教师考核与待遇,教师法,第五章专门规定教师的考核制度。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察,考核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应当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教师法,第六章规定了教师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金等问题,其中明确的原则

27、是:“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医疗,也是“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37,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述,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8,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二,、,家庭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8、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39,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三,、,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尊重未

29、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40,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0、概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1,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四,、,社会,保护,根据,未成年

31、人保护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

32、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42,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任何组织或者个

33、人不得开拆、查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43,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五,、,司法,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

34、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44,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45,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六、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46,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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