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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pptx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房地产法律制度与政策,第三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与,政策,土地制度是一切社会形态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它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上层建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土地政策是土地制度得以实行的措施体系或行为准则。因此,土地制度是土地政策的基础,土地政策又是土地制度的具体体现。,一、土地制度,(一)土地制度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土地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称,是一个国家人地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拥有土地

2、的经济形式。它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定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在整个土地制度中,土地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每一个社会形态都存在着与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及其具体形式。就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土地使用制可大致分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结合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两大类。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制可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划拨使用两类。,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土地,在宏观上进行

3、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制和手段的综合。它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二)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它分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由各个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该集体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的权利。,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

4、,国家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申请批准后,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行情补交出让金;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是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条件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除向集体上交提留和向国家交纳农业税

5、以外,其余全部收人归农户个人,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土地政策,(一)土地政策的含义,政策是指一个行政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制定的具体目标、准则、方案、办法等各种决策。土地政策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了维护土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体系或行为准则。国家或政党、政府在土地政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从国家层次来看,由于土地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所有国家都将土地政策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政策。例如,我国封建王朝为维护土地所有制制定了所有关于土地分配、买卖、租赁、兴修水利、垦殖荒地、征收赋税的政策。因此,土地政策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还要政治意义。例如

6、,民国时期,由于国民党土地政策的失败,不仅使国统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危机加深,而且最终也导致了,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2,)土地是国民衣食住行生活所必需,土地政策为各种政策中最重要者,同时亦为各项建设中必须的依据。这就使得土地政策更要体现公共政策的性质,从而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或体现,国家、政党或政府要在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二)土地政策的特性,土地政策本身是一个大的系统,对土地政策系统进行分类,明确这些政策类型间的相互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土地政策分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例如:从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全过程看,有土地开发政策、土地

7、利用政策、土地整治政策、土地保护政策;从经济再生产来看,有土地投资政策、土地市场政策、土地经营政策、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等;从地域来看,有国外、国内土地政策,城乡土地政策,经济发达和落后地区土地政策,;,按用地类型分,有耕地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园地政策、林地政策、牧草地政策、交通用地政策、工矿及居民点用地政策、生态用地政策、未利用地政策;从土地利用之目的看,有土地经济政策、土地生态政策、土地社会政策;从影响范围看,有宏观、中观、微观土地政策之分;按历史时期划分,有古代土地政策、近现代土地政策、当代土地政策;按不同时期所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分,有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地价稳定政策、地域土地开发政策(例

8、如服务西部大开发的土地政策、服务东北振兴的土地政策、服务中部崛起的土地政策等)、外资企业土地政策等;按产权来分,有土地所有政策、土地使用政策等。土地政策的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多元性。土地政策主张的,不仅是国家、政党、政府的政策主张,也是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政策主张,是多元主体土地权益主张的综合体现。,2,区域性。制定政策必须因,“,地,”,制宜,土地政策也是这样。因为土地是不动产,它固定于某个地域或地段,不可移动,因而地域性很强,它与周围环境关系(经济、政策、社会及自然条件等综合系统)极为密切,不同地区土地政策环境悬殊甚大,具体到某一地块,影响其个性的因素更繁多,有风俗习惯、气象条

9、件、地质状况、交通设施、市容与环境、商业设置、灾害情况、污水处理、邮电通讯、给水排水、电力设备、学校、医院、公共设施、公园等众多物质设施和自然条件,还有社会治安、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口状况等社会因素,从而构成了极为复杂的土地政策环境,土地政策之制订决不能忽视这些因素,否则土地开发则难以有效地进行。,3,针对性。土地政策是人们主观意志的表现,是对土地管理客观实践的反映,即是为解决土地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如我国实施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

10、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等等。,4,操作性。土地政策是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规范人们土地处置行为的准则。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土地的实践总是在土地政策的指导、规范下进行。因此,土地政策要便于执行,便于监督检查,并明确土地政策执行中的量度关系,即什么应该做,怎么做,不该干什么,都要具体、明确,力戒笼统、含糊、空泛,使人有多种理解,无所适从。,(三)土地政策制定的原则,1,系统协调原则,所谓系统协调原则,就是制定土地政策必须把土地政策看作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把土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纵向上使各层次的土地政策上下一致,在横向上使各方面的土地政策

11、相互协调。系统原则是制定土地政策的重要原则。只有坚持系统原则,才能做到从整体上思考和解决问题,发挥土地政策的整体效应。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多元的,目标与目标之间、目标与手段之间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所以应确定目标的轻重缓急,避免相互矛盾的目标与手段,以达到土地政策总体效益的优化。,坚持制定土地政策的系统协调原则,首先,要注意土地政策的整体配合。构成土地政策整体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不是杂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依据一定的规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制定土地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到该土地政策在土地政策体系中合乎规律地起作用,以发挥土地政策的整体效应。其次,土地政策在纵向上一定要上下一致,要使

12、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或宏观政策、中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形成一个上下一致的整体,从而使土地政策得到具体落实。再次,土地政策在横向上一定要协调一致,要保持土地政策之间以及土地政策、经济政策、政治政策、文化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协调配套,避免顾此失彼,以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2,连续性原则,所谓连续性原则,就是制定土地政策必须注意土地政策发展过程的继承性和衔接性,使土地政策具有稳定性,以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土地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栖息地,土地政策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着千家万户居住的变迁。稳定的土地政策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基础。保持制定土地政策的稳定性,首

13、先要研究土地政策的历史和现状,理解土地政策发展的过程,保持土地政策合理内容的继承性。土地政策有了连续性,才便于人们掌握和执行。其次,要使土地政策具有相对稳定性,。,保持土地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才能给人们一种政局稳定感和有序感,才能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再次,要把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同土地政策的变动性统一起来。土地政策的变动性指土地政策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土地政策的变动性与土地政策的连续性是统一的,土地政策的变动性中贯穿和体现着连续性,土地政策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形成不断变化,但是土地政策的指导思想、宗旨和本质是稳定的。,3,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是指在制定土地政策时,土地政策的目标确定与手

14、段选择要与现实条件相适应,使政策符合土地系统自身运动的规律性,易于落实,便于执行,以顺利实现政策目标。它包括经济上、政治上、技术上、行政上、习惯上、文化上、法律上等诸方面的可行性。土地政策只有具备了可行性,才能确立政策的权威性,树立政策的信誉,增强人们的政策意识,调动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坚持土地政策的可行性,首先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即要使所制定的土地政策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这样,人民群众才能理解和认可土地政策,并坚定地执行土地政策。其次,要注重可行性分析论证工作。一方面不要把可行性分析排除在土地政策制定程序之外,这是制定土地政策一个必不可少的工作

15、。另一方面不能颠倒可行性分析与方案择优的先后顺序。对任何一项土地政策都必须是先有论证分析,再有方案择优。再次,土地政策目标必须恰当明确,土地政策措施必须切实具体,使人们易于理解记忆,便于掌握,利于贯彻执行。,4,试验原则,把土地政策方案放在精心选择的典型单位或地区进行试验,在实践中验证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可行性。,一项正确的土地政策方案的产生和确立,往往需要反复认识多次才能完成。首先,土地政策方案经过实践的验证,才能证明是否正确。因此,土地政策试验原则,是保证其正确性、防止政策失误的重要途径。其次,用试验检验土地政策是否正确是科学决策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政策试验作为科学试验这一重要程序,才能

16、判明土地政策方案是否正确。否则就谈不上科学决策,。,再次,“一切经过试验”是落实土地政策的重要途径。一项土地政策从产生到落实,必须经过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全过程。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是面向全国的政策,比较概括和原则,不可能完全符合各个地方、各个系统的千差万别的实际。因此,在落实土地政策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共性、全局性的问题,又要注意各单位、各系统的特点和差异,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个“结合”的过程是很复杂的,因此,要进行典型实验,突破一点,取得经验,指导全面。,5,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自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人们对土地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土地不仅是重要的资源,更是可以增值保值的资产

17、。一直以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在现实情况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形为以,GDP,为中心甚至以项目为中心;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价值观在某些方面变形为市场规则至上,以至于几乎一切都具有可以量化的交换价值,都可以用来交换。由此,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实践中变形为任何情况下效率都必须无条件地优先。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制定土地政策的时候,只考虑经济效率,而忽视兼顾公平。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土地政策或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土地政策时,不惜以土地换资金,致使大量的优质耕地变为非农用地,忽视了公共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概念与分

18、类,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农业用地则主要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建设用地的分类,1,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可分为:,(,1,)建筑物用地。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2,)构筑物用地。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2,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可分为:,(,1,)商服用地。(,2,)工矿仓储用地。(,3,)公用设施用地。(,4,)公共建筑用地。(,5,

19、)住宅用地。(,6,)交通设施用地。(,7,)水利设施用地。(,8,)其他建设用地。,3,按土地所有权分类,可分为:,(,1,)国有建设用地。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4,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可分为:,(,1,)非农业建设用地,指一切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城镇、工矿、村庄用地;,交通用地;,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石场、垃圾堆场等。,(

20、,2,)农业建设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或规定用于农业生产配套工程的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5,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可分为:,(,1,)大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大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2,)中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中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3,)小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小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6,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可分为:,(,1,)新增建设用地,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后由其他非建设用地转变而来的建设用地;,(,2,)

21、存量建设用地,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前已有的建设用地。,这两类建设用地在进入市场交易过程中,有不同的方式和审批要求。,7,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可分为:,(,1,)永久性建设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一经使用后就不再恢复原来状态的土地;,(,2,)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性使用的土地,。,二、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内容,(一)建设用地管理的含义,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国家调整 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所谓调整建设用地关系是指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以及理顺和协调在解决建设用地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2、。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立与变更,一般是通过土地征收、划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来实现的,。,而土地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是指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城镇与郊区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的用地关系;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的关系;建设用地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等。,所谓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利用、控制、监督。建设用地的组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布局、选址、规划以及设计方案的实施,参与组织指导工作;建设用地的利用则是指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开发以及再开

23、发采取的引导和约束的措施;建设用地的控制是指对建设用地采用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措施;建设用地的监督则是对建设用地的动态变化趋势的监测,以及对规划方案的实施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是国家对一切非农业用地的开发和再开发以及合理利用的控制、指导和监督。,(二)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是指国家在管理建设用地上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政策,由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取统一的措施,制定统一的规划、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并成立了统一管理土地的部门,实行了城乡地政、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目前,国家成立了国土资源部,进一步

24、强化了土地管理的职能,。,2,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对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实行了重大改革,即以土地用途管制的方式代替了过去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并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作用。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控制作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用途,应当首先通过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否则不能批准转为建设用地。,3,农业用地优先保护的原则,要求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4,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5,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5、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建设用地的管理也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模式转变。,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土地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土地有偿使用将成为我国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制度。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不但可以增加国家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的有效经济手段,。,(三)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建设用地管理的内容按其工作过程和业务要求主要分为:,1,建设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

26、利用规划和计划是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尤其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其次要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2,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有偿方式又分为三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与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可按形式不同分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3,建设用地的征收管理,建设用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农民安置补偿等。,4,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农村建设用地是

27、指在城镇建设规划区以外,主要由乡(镇)集体和农民个人投资的各项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如乡镇企业用地、村镇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用地等,。,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与政策,(一)建设用地供应的含义,所谓供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建设用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二)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28、:,(,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

29、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有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应规定。,(,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

30、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将根据经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集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编制、发布和调整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1,)划拨方式供地。,(,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的或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1、乡(镇)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村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三)供地方案的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的申请,审查认为可以供地的,拟订供地方案(涉及

32、农用地和征地的同时拟订方案)。,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和时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1,供地方案的报批条件,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3,)划拨方式供地,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2,批准权限,(,1,)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按一般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执行;,(,2,)涉及征收

33、的,同征收的审批权限;,(,3,)不涉及征收但涉及农转用的,同农转用的审批权限。,3,供地方案的批后实施,供地方案批准并且实现征地后,可正式供地。,(,1,)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2,)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报批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案,与用地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按规定交清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以拍卖和招标形式供地的,组织拍卖、招标。,(,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使用集体

34、土地协议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一)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土地管理法将建设用地的审查程序前置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因此,今后建设用地审批将首先取决于土地供应的可行性审查。,2,强化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提出占用农用地的初步方案,占用耕地的,还应提出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承担占用农用地、补充耕地的相应义务,。,3,规范土地征收审批权,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提出征收土地的初步方案,承担补偿相关义务。,4,集中审批权限,土地管理

35、法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权上收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中省会城市等部分城市的审批权全部上收至国务院。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涉及农用地的,也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同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中,部分城市的审批权在国务院,。,5,完善报批手续,规划的“圈”内土地,必须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批次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方可统筹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必须先“批发”后“零售”,而“圈”外建设用地,仍以项目为单位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6,实行项目用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是建设项目

36、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最后审批环节。其中“圈”内用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圈”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般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7,明确供地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实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划拨使用等不同方式供地。,(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制订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

37、审报告。,五、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一)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果需要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3,)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须经批准。,(,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8、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5,)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项目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地,而只是这些项目中政府认为应当予以扶持,并给予政策上优惠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

39、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定,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来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因某些情况的变化,确属必须对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作某些调整时,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改变的土地用途仍符合规划并允许改变的,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如果原来是划拨土地使用

40、权要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应当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依据之一:,(,1,)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也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土地管理的要求,报人民政府批准。

41、,2,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3,)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回的条件:,(,1,)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者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2,)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该划拨土地的,该土地必须由国家收回。同时,

42、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如果原土地使用单位需要将该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对该土地则按有偿使用的办法进行处理,应当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有偿使用费。,(,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说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由收回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如果是单独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如果是为公共利益等建设项目用地收回的,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报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经依法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三节 闲置土地的,处理,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

43、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修订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等内容。,一、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闲

44、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2,)现场勘测、拍照、摄像,(,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4,)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

45、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46、:,(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

4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48、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三、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

49、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

50、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四节 集体土地,征收,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概念,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2,)必须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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