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11471号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确保国家质检中心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
2、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筹建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检验检测服务品牌,为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二、筹建原则(一)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
3、请应遵循下列优先原则:1.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2.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填补空白领域。3.优先支持产业集中程度高、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项目。4.优先支持列入总局和地方政府备忘录中重点支持的项目。5.优先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业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二)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符合下列具体原则:1.产业基础较好。申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内产业覆盖的产品产量或产值占全国总量15%以上。2.技术实力较强。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承担单位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检测经历,高新产业领域国家
4、质检中心筹建申请可适当放宽。3.政府支持较大。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所在地地方政府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资金、人才投入上满足中心建设需求。4.建设业绩较好。能按照筹建要求落实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省内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总局验收的国家质检中心;省内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按期验收完成率不低于50%。5.试点建设分中心。按照“全国规划、省内统筹、体系统一、独立核算”的基本原则,对于同一省域同类专业,总局不再批准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对于如下情况,考虑试点设立分中心:(1)对于本省检测业务量大,已批有国家质检中心超负荷工作仍不能满足检测需求的,经总局组织专家严格评估,试点设立一家同类产品的国
5、家质检分中心,并以地域名予命名。(2)对于省直技术机构内已批有国家质检中心,但省内某区域中,在国家中心业务范围内的某一类产品其产量巨大,在全国占有较大比重,经总局组织专家严格评估,试点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分中心,严格界定业务范围,并以其对应的产品命名。(3)分中心建设试点仅限部分传统产业,且当地产业聚集度高,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领域。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工作意见。三、筹建程序(一)申报受理。1.统一申报渠道。国家质检中心由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申报,省级局以下单位不得越级提出申请;总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总局申报。2.统一申报材料。国家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除满足总局国质检科2008
6、54号文要求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现有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政府支持承诺文件,并已经开始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经过专家论证的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二)形式审查。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总局直属单位)负责国家质检中心申请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2.国
7、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总局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符合的,由总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查和论证。(三)现场审查和论证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据上报的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和论证。 1.现场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技术基础情况。审查现有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与布局、已开展项目关键设备的配置、当前的检测项目设置、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学术带头人的能力。产业基础情况。审查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相关产业是否属于该地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产业,产业规模与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集群优势和产业积聚度;审查申请筹建国家
8、质检中心与当地主导产业结合的紧密程度、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程度、是否列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支持情况。检查地方政府支持的落实情况(包括现场查看建设用地、房屋、政策等),是否已经开始实施。2.技术论证。依据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基本情况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任务书,重点对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政策,建设目标明确;名称科学、规范,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范围能够明确界定;实验室基建、技术装备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充足、渠道明确;检测项目设置特色鲜明,满足“覆
9、盖其名称对应的 85% 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设备选型先进、数量满足检测项目设置需求,设备资金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投入的40%;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人才投入经费不得低于总投入的10%;检测资源丰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测算科学合理,具有持续发展的能力。(四)批准筹建。审查和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筹建国家质检中心专家现场审查意见表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是否批准筹建的推荐意见。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筹建任务书是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在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之日起予以实施。四、筹建验收国家质检
10、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国家质检中心筹建期满前1个月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总局根据国质检科200854号文规定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在验收前2个月内,由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经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该省份新申报国家质检中心的批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筹建的监督管理,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和协调,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投入和支持政策的落实。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向总局报告有关情况,促进国家质检中心的科学发展。主题词:质量监督 检验机构 规划 通知抄送:认监委,质量司、计量司、特种设备安全局、监督司、食品司、科技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8月30日印发录入:宫 剑 校对:张 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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