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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doc

1、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

3、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  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  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

4、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

5、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

6、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

8、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9、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一般于上年年末予以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须报省基金委审定后予

10、以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科技厅。项目申报由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

11、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省科技厅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科技

12、厅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

13、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14、第二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

15、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

16、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省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17、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总结/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五)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财教〔2008〕193号、苏财规〔2012〕21号文件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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