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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

1、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23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2、民发〔2009〕8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及《贵阳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筑府办发〔2011〕58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

3、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制原则。 (三)总体目标: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八类,其中:(一)~(六)及(八)类须具有贵阳市常住户籍,(七)类限于本市集体户籍。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

4、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按照《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1〕61号)执行); (四)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见附件1)人员。其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具有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低于或等于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农业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家庭; (七)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辖区内集体户籍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

5、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及研究生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大学生; (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吸毒期间、酗酒、交通肇事(负有肇事责任者)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伤害的人员不予救助。救助对象未按本方案救助程序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适用本方案。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及慈善医疗援助的“五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大

6、学生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参合参保费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按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为其缴纳。 (二)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本方案(一)~(四)及(七)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附件2)门诊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城

7、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义务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四类人员个人支付的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含)。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重大疾病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元(含)。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的,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含)。 (三)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

8、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惠民医院减免、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所属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三类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0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出30000元的费用,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及县

9、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一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六类人员患重大疾病中第二类病种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7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4000元(含)。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及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患一般疾病时,按个人承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18000元(含)。 (四)生育救助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分娩,一次性给予400元生育救助。 (五)慈善医疗援助 救

10、助对象当年经城乡医疗救助后,仍需一定资金治疗的,可向贵阳市慈善机构申请援助,由慈善机构按规定给予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程序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社保所)提供其身份证、户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及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资助程序进行参合或参保。 2.家庭生活困难大

11、学生向其所在高校提供本人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向所属的区(市、县)民政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的身份证、集体户籍、《学生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资助程序进行参保。 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患重大疾病人员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附后(见附件5)。 (二)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程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

12、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后到所在区(市、县)“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见附件3)就诊的,在门诊诊疗结束或出院结账时,分别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一站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实救助对象出具的相关证明后,即可在医疗机构窗口即时结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补偿后,其个人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窗口按比例给予救助,余额由救助对象个人支付。 2.在“一站式”医疗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程

13、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一站式”医疗服务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的区(县、市)民政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孤儿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市、县)民政局按程序进行办理。 3.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申请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附后(见附件6)。患重大疾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县级以上

1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程序附后(见附件7)。 (三)生育救助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向其户籍所属的区(市、县)民政局提交其身份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等,由其户籍所属的区(市、县)民政局直接办理。 (四)慈善医疗援助程序 按贵阳市慈善机构相关程序办理。 (五)转诊程序 1.救助对象患病后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诊治,经住院或门诊治疗病情无好转的病人,由接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到所在区(市、县)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进一步诊治,患重大疾病的可直接转到市

15、级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诊治。 2.救助对象因病需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区(市、县)卫生局出具转诊证明。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救治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证明、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区(市、县)民政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3.因突发疾病由医疗机构急救车送到就

16、近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抢救的,救助对象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证》及《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急救车费用票据、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其它相关材料,区(市、县)民政局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五、资金筹集、管理与支付 (一)资金筹集 1.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区(市、县)财政按1:1资金比例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

17、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4.从社会各界捐赠和慈善捐赠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5.如预计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将突破预算,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须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2.各级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民政和财政部

18、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资金支付 1.支付参合参保资金。用于资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患重大疾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市、县)民政局依据救助对象名册,将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 2.资金结算。由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先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所发生资金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按季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结算。区(市、县)民政局也可预拨一定资金给社会信誉

19、好、医疗服务质量高、综合性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当年未用完的预拨资金转为下年使用。 六、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由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民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贵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4),其主要职能是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管理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卫生和药监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民政、卫生和药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

20、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指导、督查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运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情况,受理医疗救助中的举报和投诉。区(市、县)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实施救助。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将每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卫生局负责落实、规范信息化医疗救助管理流程和资金结算程序操作;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21、会保障局共同选定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建立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化衔接;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农村困难群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向民政部门提供城市困难群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费用

22、等信息;配合督查医疗服务机构规范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工作。 七、实施要求 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医疗救助,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本《实施方案》由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病种范围 2.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名录 3.贵阳市实施“一站式”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名

23、录 4.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参合参保流程图 6.家庭生活困难大学生申请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流程图 7.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程序流程图   附件1:   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病种范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如下: 第一类病种:各类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术后排斥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精神分裂症,

24、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第二类病种: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并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梗死、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损害)、急性心肌梗塞、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合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唇腭裂。 一般疾病指除以上重大疾病病种外的其他疾病。     附件4:   贵阳市

25、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朱桂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曹 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肖 进(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金建平(市爱卫办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廖昆丽(市民政局副局长)  田 荣(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洪 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崇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丁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廖昆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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