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习惯和法律 姓 名 郑 建 伟 专 业 法 律 准考证号码 108109200067 指 导 教 师 季 涛 2010
2、年 9 月 29 日 目录 摘要…………………………………………………………………………3 关键词………………………………………………………………………3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基本特征………………………… 4 二、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社会成因与制度成因……………………………5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社会成因………………………………………5 (二)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制度成因………………………………………6 三、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过程中习惯与法律的冲突……………………7 四、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过程中习惯与法律的和谐……………………9 参考文献 ……
3、…………………………………………………………… 13 论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习惯和法律 郑建伟 内容摘要: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民事纠纷关系中的重点问题,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习惯和法律的矛盾冲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关系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村社会的和谐。本文从当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出发,探析当前解决纠纷的习惯和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提出解决冲突的建议,在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达到习惯和法律的和谐统一,有助于理顺农村婚姻家庭关系,更好地解决农村的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农村
4、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字:农村 婚姻家庭纠纷 习惯 冲突 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和谐社会,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亿万人民群众共同的理想和目标。当前我国有近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农村
5、农村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从各地司法、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时有发生,内容多为家庭暴力、离婚纠纷、老人赡养、小孩的抚养以及遗产继承等。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悄悄地发生着转变,然而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比例却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尤以离婚引发的纠纷为最,从民政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来看,基本上是每20对新人结婚,就有1对离婚,离婚后纠纷所产生的矛盾往往牵涉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
6、家族,常常闹得鸡飞狗跳、影响恶劣。农村婚姻家庭的现状堪忧,这不但影响了家庭和谐、农村稳定,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不免令人深思。本文通过对当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观察,探析解决纠纷的习惯和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达到习惯和法律的和谐统一,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农村的婚姻家庭纠纷。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基本特征 婚姻家庭纠纷是指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①覃英:《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特殊功能和特点研究》,《学理论》2009年第8期,第94页。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
7、是指具有农村特征的婚姻家庭纠纷,带有一定的乡土气息和农村特色。具体来说,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可分为:1、农村婚姻纠纷,包括农村特有的离婚纠纷、彩礼返还纠纷、非婚(法)同居引发的纠纷、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纠纷等;2、农村监护(权)纠纷,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监护认定,以及夫妻离异后小孩的监护权归属等;3、农村赡养抚养纠纷,包括老人赡养、小孩抚养、收养以及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照顾等问题。4、农村遗产继承和财产分割纠纷,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分家析产等问题。5、家庭暴力、婆媳关系不和、夫妻感情紧张、兄弟父母反目等引发的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复杂多样,其特征可概括为:1、乡土气息浓厚,乡土性特征
8、是对中国数千年农村社会的经典概括,是在农耕社会形成的具有封闭性、家族性以及伦理性特征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农业型性格的典型体现②李哲:《当前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解决对策》,《兰州学刊》2010年第4期,第100页。 ,当事人土生土长的农村生活环境决定了他们看问题、办事情、解决问题的依据和方法以及纠纷发生的根源都带有浓重的乡村特色,农村婚姻家庭纠纷都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2、涉及感情、亲情和家庭伦理道德,是家庭婚姻内部成员之间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是非难断定等独特的特性:①纠纷矛盾的非根本性,一般来说,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大多是非根本性的,偶发性的,短暂性的,大多是夫妻间、家庭
9、成员间的小摩小擦或者“鸡毛蒜皮”、盐油酱醋茶之类的小事,只要及时发现,加强沟通,防止矛盾纠纷的累积叠加,防止非根本性冲突转化根本性的冲突,纠纷是可以解决的。②矛盾纠纷的非理性。家庭成员之间爆发的纠纷,当事人普遍易冲动、难以冷静并保持理性,容易受感情用事和情绪混乱等非理性因素影响 。③矛盾纠纷的隐私性。婚姻家庭纠纷毕竟是家庭内部的矛盾,许多引起纠纷的原因,如婚外恋和私生子等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隐私,俗话说“家丑不外扬”,许多婚姻家庭纠纷真正“不足与外人道也”。若让外界知道,会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形象受损,不但对其造成极大的痛苦,而且也会给他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伤害。3、纠纷当事人属性的局限性
10、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大都是农民,其本身在文化知识、思想素质、视野眼界上存在局限性,人生观、世界观不健全,价值观念模糊,本身立场不坚定、容易动摇,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容易受人煽动蛊惑、思想反复、易反悔。4、婚姻家庭纠纷的利益性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③欧仁山、李艳梅:《调解对于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的独特价值》,《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 9 期,第77页。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国家社会安定发展的基础。婚姻家庭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更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 二、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社会成因与制度成因 婚姻家庭纠纷在广大农村社会普
11、遍存在,在民事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近年以来,发生频繁、复杂多样,究其原因,有社会成因和制度上的成因,其中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引起的个人思想观念、家庭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等发生裂变是导致婚姻家庭纠纷频发的直接根源,也是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最大隐患。 (一)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社会成因 1、封建腐朽思想的历史沉淀对农村婚姻家庭的影响,这是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基础性原因。农村是千百年来历史的沉淀,从刀耕火种到小农经济,“重男轻女”等固有的传统思想观念和腐朽的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民心中已根深蒂固,对人们的言行处事影响深远。农村婚姻家庭的组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往往没有过多的接触了
12、解就草率结婚,随着共同生活的存续,因为性格、观点不同,家庭不睦、婆媳不和、夫妻关系紧张等许多矛盾分歧逐渐显现,由于沟通简单、思维陈旧,排解不及时,最终引发纠纷。 2、家庭成员文化素养低,这是本质性原因。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受教育程度偏低,直接导致农民的思想观念不够开化,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低,接触的世面狭窄,无法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以科学的眼光看问题,遇事凭个人好恶,我行我素,爱要面子,处理问题的观点看法不一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坚持己见、互不相让,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3、家庭伦理道德缺失,家庭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许多农村家庭缺少应有的伦理道德和
13、家庭美德,当事人处理问题做事情缺乏家庭观念,夫妻感情脆弱,家庭暴力、婚姻纠纷时有发生,当事人往往考虑不到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发生冲突就会给双方留下难以弥补和挽回的影响,日积月累,小摩小擦最后引发家庭大地震。 4、农村农民法制观念淡薄,这是导致形成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直接原因。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封建历史遗留等情形造成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正如有学者所说,新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尽管在政治上、经济上,我们对封建主义的革命是彻底的,但意识形态领域中不良的法制思想和法律文化,不是短期所能全部清除的。加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还不高,决定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法制
14、观念之淡漠。”④唐大森、杨开江:《略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执法观念定位》,《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第100页。 许多矛盾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不守法、行为偏激,轻视法律事实,藐视法律威严,做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事情,如非法争夺遗产、第三者插足、婚外婚姻等。 5、时代转型期的独特表现,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大潮对农村农民思想信念的不断冲击是婚姻家庭纠纷产生激化的催化剂。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推进,农村经济也有了飞速的发展,各种新潮的东西不断涌现,人们的思想受到强力冲击。个人观念、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因贪图一时的新鲜,往往做出许多出格的事情,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据统计农民外出打工,回
15、来后闹离婚的现象不断上升,非法同居、婚外婚姻等问题不断出现。 (二)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制度成因 1、普法宣传不到位,老百姓法制意识薄弱。①普法过程艰难。法治进程是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地域宽阔,农村分布广,点多、线长、面宽,普法宣传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许多偏远农村,方圆百里,村长(屯长)是最大的官,老百姓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基本的温饱都成问题,那还顾得上法律的普及。②普法方法方式简单,缺乏有效的普及途径,再加上地广人疏,在许多情况下法也鞭长莫及,只能望洋兴叹。③地方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不够重视,责任意识不强,普法没有实质性的运作,流于形式。 2、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救济不到位。目前我国仍
16、处于法制现代化和社会转型的进程中,法律制度还不全面不完善,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不全面,面对突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做不到面面俱到,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规范统一,特别是农村情况复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于法制的漏洞和不完善,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致使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顾及不到现实农村的方方面面,从而使得矛盾纠纷的产生失去法律的约束,这给纠纷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许多矛盾纠纷慢慢萌芽并“茁壮成长”。 3法律自身存在漏洞、不够完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民事诉讼法》并未专门设立婚姻家庭纠
17、纷解决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对婚姻家庭纠纷方面作专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法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反应滞后,这使得矛盾纠纷在法律和道德的夹缝中发芽滋生。比如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新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而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普遍存在“事实婚姻”,只要有“媒妁之言”,经过双方父母同意,办理了酒席,请亲戚朋友吃一顿,就算是结婚了。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关系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正式成为合法夫妻,法院才会受理离婚纠纷案件。按照这个规定,离婚双方需要登记结婚才能办理离婚,既然都要离了,还要去登记?难度很大,
18、当事人也接受不了,纠纷也随之而生。 三、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过程中习惯与法律的冲突 我国农村婚姻家庭的乡土环境和农民群众落后腐朽的思想观念,以及法律规定的滞后与不完善,导致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在解决过程中常常碰到合情、合理与合法的矛盾,情、理、法不能兼顾,出现习惯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习惯,也称习俗、乡规民俗、民间法,“ 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⑤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第 1 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是农村千百年来,从生产生活当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习俗,是掺
19、杂了亲情、感情的人们约定俗成的用以规范言行的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强的地方色彩。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工具,带有冷冰冰的威严。与法律相比,习惯顾及感情、亲情和伦理道德,可以称之为“暖法”,更贴近农村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当前农村,传统习俗仍然是主导村民日常行为逻辑的首要因素,并且连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成功运作也须得以尊重乡村社会中的“理”为前提⑥明亮:《变与不变:转型期乡村社会生活的秩序---对甘肃某村庄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的分析》,《农业考古》2009年第6期,第81页。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20、过程中,在选择法与习惯的适用上,人们往往更倾向于使用习惯解决问题。 当前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习惯和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有: 1、谁先起诉谁吃亏⑦郭玉国:《试论苏北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处理难点及对策——以盐城农村为考察视角》,载《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8届),第10页。 。在许多农村,先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离婚、老人赡养、子女抚养、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在实际处理纠纷过程中,依照当地的习
21、惯规定,老百姓认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谁先起诉,谁就要作出让步。当地的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在解决纠纷时,也是依照习惯操作和做调解工作的。 2、过错者提出离婚要求不被支持。有过错者提出离婚诉讼,往往不被当地习惯支持。老百姓认为,离婚的原因就是因为你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已经丧失或者限制权利 ,即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如果宣判离婚,人们就会觉得法院不公,甚至质疑法院收了好处,徇私枉法。 3、女儿不继承父母遗产,也不赡养父母 。妇女权益得不到保护,男女平等只是空口号。这种现象农村普遍存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娘家的事已经与她无关。嫁出去的女儿不用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
22、这与农村腐朽的“重男轻女”、“养儿防老”观念同出一辙。而法律上规定,男女平等,父母、配偶、子女是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和女儿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4、对特定财物的追偿权和返还权。在农村关于财物追偿和返还等问题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如彩礼聘礼返还 ,男女双方订婚(小定、大定)后又退婚或悔婚,下聘方要求财物返还,农村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返还50%,有的返还80%,有的全返或不返还。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时只能以不当得利等财物侵权来解决,法院如果宣判,也只能依照当地习俗来办。 5、对司法解决有误解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农民的潜意识里,法院不可能判也判决不好家庭纠纷,农村固有的无
23、讼观念根深蒂固,对于上法庭打官司有着很强烈的抗拒心理,就像几千年前孔夫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⑧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孔子所主张的“无讼”思想,在当今农村社会中仍然影响深远,纠纷矛盾发生后当事人通常不是选择司法途径来救济,而是通过宗族、亲友、基层组织调解,这些手段都不奏效后,不得己才会走入诉讼⑨周迅:《农村基层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19页。 。农村对待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不会采取法律手段,不会诉诸法院,不会公开高调处理,认为婚姻家庭内部有矛盾,都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24、打官司只会使影响更坏,况“家丑不可外扬”,基本上都是内部解决。即使不得已采取司法手段,审判过程中如果法官仅以法律为依据,判决的结果很可能是合法不合情理,群众难以接受,认为法院处理不公,不合理、不合情,甚至认为是违法。 6、法律与习惯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一个人一个理解”,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习俗上和法律上认同的标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不一致,往往得出不同的审判或调解结果,有的时候习惯和法律的处理结果差别很大。比如,私生子问题,法律上规定,私生子与婚生子一样,享有同等的权益;而在农村,依照习惯私生子不但在舆论上受到歧视,心理上要承受各种压力,而且婚生子的权益基本得不到保障。
25、 7、农村当事人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困难。法院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在法律上很难划定。人们依照习惯上的一些规定,往往可以根据村民的接触、判断,结合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家庭成员的反应等得出感情破裂的结论。但是,依据习惯得出的判断在法律上却不能取信与法官,或者可信度值得怀疑。 8、习惯上的处理方法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如近亲结婚,在农村广泛存在,特别是老一代村民,按照农村习惯,人们认为这种婚姻关系是实实在在的,是合情合理的。而法律上禁止近亲结婚,那就意味着这种关系不被法律所认可,是非法的、无效的婚姻。那么近亲结婚的家庭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障的。
26、 9、法制理念与群众习惯性观念之冲突。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实践中,有的时候我们依法办事做出的处理结果,与老百姓思想上的是非观念相差很大,老百姓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结果上都很难接受。法律与习惯上的冲突,经常使我们感到无奈、困惑,甚至感到依法办事有点冷酷,不近人情。 四、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过程中习惯与法律的和谐 习惯与法律的冲突,使得我们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如何做到情、理、法合一,使习惯和法律和谐,妥善解决纠纷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强普法宣传。消除或者尽量减少习惯和法律的冲突,加强普法宣传是关键。习惯受到当地传统和封建遗留思想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其
27、局限性。我们应该大力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大力倡导依法办事,多渠道多途径进行宣传:①在集镇、街道、乡村和村民集聚区设立普法宣传窗口,定期不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婚姻家庭专题法制教育;②编制分发婚姻家庭法制宣传画宣传册,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制作法制宣传板报;③招募法制宣传员和志愿者,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深入广大农村进行普法宣传。使法制深入民心,增强老百姓的法制意识,使老百姓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能够真正认识到有些习惯是错误的、不合法的,端正传统的是非观念,尽可能多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使解决纠纷的习惯逐渐走上法制轨道。 2、加强农村婚姻家庭道德教育,树立农村婚姻家庭道德新风尚。农
28、村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舆论导向,深入开展婚姻教育和家庭教育,促和谐,促发展,倡导善良道德风尚,努力实现社会风气良性循环。政府和各级部门组织要营造农村婚姻家庭教育的环境和氛围,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夫妻道德教育。灌输“和为贵”的思想,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谐家庭内部关系。“家和万事兴”,使老百姓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价值观,减少家庭成员间的不必要的摩擦。从根本上纠正农村的恶习,防微杜渐,把矛盾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3、完善法律制度。国家法在处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反应迟滞,远远达不到人们的要求;民间法应当地农村需要而生,是历史经验的结晶,通俗、灵活、近情理。面对日益突出的农村婚姻家庭新形
29、势,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更好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制度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我们应该继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健全农村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同时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民间法的引导,充分发掘民间智慧,发挥民间的力量、宗族的力量、人性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使习惯更加规范化、法律化、良性化,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在运用民间法成功处置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基础上,把一部分成功经验吸收进国家法,不断充实法律的内容。在法律制度外,设立法律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便民服务。 4、遵循法治规律和趋势,严格区分不良习惯,坚持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政府部门和法制职能单位召集当地有威望的老
30、同志、族长、智者、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法律工作者,集体审视、商讨地方习俗,结合当地实际和人文环境,对照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查摆,区分良莠,使老百姓正视习惯,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摒除不良习惯,坚持正确的善良习俗。 5、完善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和帮扶救助机制。目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和解、调解和诉讼:①和解,又称谈判,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或对话,双方和多方为寻求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合意所进行的一系列信息传递或交换的过程⑩陈运生、田赞: 《农村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第6页。 。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协商解决婚姻家
31、庭纠纷矛盾。一般适用于矛盾程度较小的纠纷。②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的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1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76页。 。调解主要依靠亲戚朋友、乡邻以及当事人所在集体组织、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调解主要有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也称作司法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合意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一
32、种活动和结案方式12丁慧、都星羽、李放:《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问题研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 6 期 ,第21页。 。行政调解是指通过行政机关行政手段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是指运用民间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矛盾,依靠民间的经验和智慧,巧妙地在当事人间斡旋,使双方和谐地解决矛盾纠纷。调解具有成本低、效果好、时间短、贴近农村实际等特点,是当前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目前解决纠纷用的最多的方法。③诉讼,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打官司,是指双方当事人调解不下或对调解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律法规、经过法定程序公开进行调停判决的途径。诉讼成本高、时间长、影响面大,更基于“家
33、丑不外扬”的传统理念,当事人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时一般都避免采用。在解决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我们要正确运用三种解决方式,做到融情于法、以理服人,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兼顾当地习俗;要灵活、合理运用三种调解方式,尤其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冲突的第一道防线,我们一定要做足功课,花大力气,结合法律和善良习惯,调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性、主观能动性。据统计 , 我国现有近九十多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分布在基层,起到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向上延伸的作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稳定器。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完善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构,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了解
34、并熟练掌握法律和当地习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6、设置奖惩机制,以法律来引导习惯。当前农村流行一句话,叫法不责众,意思是众人犯法,法律也管不到。这是个坏习惯,助长了当地的歪风邪气,使法律的施行受到了严重挑战。我们应该设置奖惩机制,欢迎群众举报,奖励守法模范;揪出违反法律的主要分子和骨干力量并严重处罚,来个“杀鸡骇猴”式的教育,以法律的威严震慑不良习惯。 7、严格婚姻登记制度和离婚制度。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习惯和法律的和谐要在第一关卡上
35、予以保障。严格婚姻审查制度,深入调查,全面排查农村禁止结婚的各种情形,避免近亲结婚等家庭隐患和悲剧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基层农村,提供便民服务,对结婚双方进行夫妻道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及时予以登记或补办登记手续,避免造成事实婚姻,最大程度上减少婚外婚姻等矛盾纠纷的发生。 8、参考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拿来主义。我国的法律虽然自成体系,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参考国外发展而来的,对于好的方法和做法,我们应该大胆借鉴,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如参照澳大利亚家庭法的首要(主要)争议解决制度 — PDR13卫洁: 《澳大利亚家庭法的家事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
36、科学版 ) 2007第 6 卷 ( 第 2 期 ) ,第206页。 。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第 1 卷),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陈运生、田赞: 《农村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六期。 5、丁 慧、都星羽、李 放:《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问题研究》,载《辽宁师范大学学
37、报》2008年第 6 期。 6、卫洁: 《澳大利亚家庭法的家事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第 6 卷 ( 第 2 期 )。 7、覃英:《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特殊功能和特点研究》,载《学理论》2009年第8期。 8、李哲:《当前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解决对策》,载《兰州学刊》2010年第4期。 9、欧仁山、李艳梅:《调解对于构建和谐婚姻家庭的独特价值》,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 9 期。 10、唐大森、杨开江:《略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执法观念定位》,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 11、周迅:《农村基层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评语及平时成绩 导师评语 平时成绩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二、答辩小组的评语及论文(或设计)答辩成绩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成绩 答辩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