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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教材全套课件教学教程整本书电子教案全书教案课件.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体系,第四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证据法学的概念: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2,证据法学的分类:广义证据法学、狭义证据法学,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广义

2、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有人也称之为法律证据学。,3,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3,)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律和规则,(,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返回,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和程序正义的理论,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一)关于证据的客观性问题,(,二,),关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二程序正义理论,诉讼中争议事项的解决,虽然通常以查明争议事实为基础,但也不是必然前提,

3、还要遵循现代诉讼的原理,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或基于其他法律政策的考量。,即使是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也不同于其他社会领域中的认识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主观认识客观的原理、运用逻辑和经验的法则知识外,还要受到程序法律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返回,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体系,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简要阐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体系和研究方法),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介绍了国外证据制度发展至今先后出现的几种主要证据制度形态),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简要考察了我国古代证据制度、近现代证据制度、当代证据制度和港澳台地区的证据制度,第二编 证据论,第

4、四章 证据概述(探讨了证据的概念,介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分析了证据的特性和意义),第五章 物证(第五至第十二章分别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就其概念、意义和特点作了分析探讨,并对相应的外国立法和理论作了扼要介绍),第六章 书证,第七章 证人证言,第八章 当事人陈述,第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十章 视听资料,第十一章 鉴定结论,第十二章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第十三章 证据的分类(介绍了证据分类的概念和几种常见的证据分类,第十四章 证明概述(着重对我国诉讼证明的概念和

5、特点进行了探讨,与传统理论关于证明的概念表述有所区别),第十五章 证明对象(在阐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和意义后,分别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以及免证事实进行了分析),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首先探讨了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概念,然后分别阐述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其承担,对法院是否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探索),第十七章 证明标准(首先从认识论和比较研究的角度对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理论意义重新进行了探讨,随后分别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作了阐述),第十八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对推定的概念、意义和诉讼中的作用作了阐述,对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无罪推定作

6、了重点分析,对司法认知作了介绍),第十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二十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二十一章 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第二十二章 证据规则(对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必要性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基本构想),返回,第四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证据法学的特点:,1,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不仅有哲学与法学的交叉,也有多个部门法学的交叉;,2,证据法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发展动力源自诉讼实践;,3,进行证据法学研究,不仅需要坚实的哲学和法学基础,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进行本书的学习和研究时应当重点注意掌握以下几点,:,1,密切联系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2,加强理论思辨与实

7、证研究,3,注意比较与借鉴,返回,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四节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概念: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存在时间: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有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产生基础:人们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一)对神宣誓,1,概念: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

8、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2,原因:考虑到当事人的亲友多少了解案件事实,或者了解当事人的品德,相信他不会作出虚伪的陈述。否则,这些亲友会因怕神的惩罚而不敢作辅助宣誓。,2,分类:冷水审、沸水审两种方式,冷水审:一般是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沸水审:是指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手臂,同时向神祈祷。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其烫伤是否愈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或是否有罪。,3,方式:因宗教信仰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对神宣誓方式,(二)水审,1,概念: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

9、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三)火审,1,概念: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2,适用情形: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四)决斗,1,概念: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2,具体规则: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他神示证明方法:十字形证明、卜筮等,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1,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信仰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而是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案

10、件作出正确结论。,2,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3,神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存在一定的价值。,返回,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1,概念: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积极理论:,18,世纪后期之前,法定证据制度理论,消极理论:,18,世纪后期之后,(,1,)积极理论:当刑事案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完全的”或“完善的”证据时,无论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看法如何

11、,都必须作出有罪判决。,(,2,)消极理论:当缺乏法律所规定的证据时,即使法官个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也不得作出有罪判决,.,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2,代表性法典:,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

12、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最主要特点),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4.,封建等级特权盛行;,5.,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四、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1.,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典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所有证据中的“证据之王”,而从不考虑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义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认作是

13、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3,法律对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作了具体规定,如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写作的文书的证明力等。,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五、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从政治上讲,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证据制度适应当时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赋予法律而非法官,即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规则,从而结束了各封建领主控制、运用证据

14、的混乱状态。,2,与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相比,法定证据制度本身虽然并不科学,但它毕竟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理性的作用,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判断证据规则的预先规定来审理案件,有利于消除在运用证据中的混乱状态,从而有力地限制了法官的司法专横;。,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它的产生是人类文化科学发展的结果,是人们运用证据的经验在法律上的反映。,3,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反科学的,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返回,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一)自由心证证据

15、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2,特点:,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3,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自由化,资产阶级统治者在立法上、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限制。,(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评价,1.,历史背景:,17,、,18,世纪,以英国洛克和法国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主

16、张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倡导“理性”和“良心”,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法定证据制度不仅不利于资产阶级追究和惩罚犯罪,其体现的封建等级特权也与资产阶级的主张相矛盾;,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战胜封建社会以后,在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领域也相应发生了变革;,1790,年,12,月,26,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革新草案,主张废除法定证据制度而采用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该草案于,1791,年,1,月,18,日得到法国宪法会议的通过,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

17、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1808,年法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较详尽的规定;,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立法,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等,也都将自由心证制度确立下来。,2,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体现了资产阶级改革封建证据制度的时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

18、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无疑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总体特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运用逐步产生了一套详细、完备的规则,并主要依靠习惯法和判例的方式加以体现。这些规则多数建立在实际判例的基础上和本身就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因此与欧洲法定证据制度相比有其进步性。但过于繁琐、复杂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理解和运用,并且在某些规则中,存在严重的主观唯心主

19、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一)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2,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势”。,(二)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1,相似事实,:,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有例外;,2,人的品格,:,一般不能用作证据使用,但有许多例外,3,前科: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前科属系争事实,证明前科的证据就取得了成为本案证据的资格。,(三)关于证据法律性问题的规则,1,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则,(,1,)关于证人的能力和义务:在诉讼中,任何人均能够并且有义务被强制作

20、证,但存在一些例外。,(,2,)作证前的宣誓:一般情况下,证人作证均须宣誓,除非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3,)不提供证言或不出示文件的特权:,任何人享有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婚姻特权;,法律职业上(律师)的特权;,牧师与神父的特权;,有关公务人员的特权。,2,关于书证的规则:主要是关于文件内容的证明,签署私人文书证明以及和文件有关的口头证明等方面的规定。,3,证据的排除规则,(,1,)自白排除规则:违反自白人自愿所取得的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手段、职权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反传闻

21、规则:陈述人将非亲自感知所得的事实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意见证据规则: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所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采用,专家证人除外。,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1,总体特点,:,在诉讼结构上实行职权主义,对证据的证明力、取舍和运用等限制很少,即关于证据的运用规则很少有限制性的规定。虽然也有少数的运用证据的规则,都没有形成英美法系国家繁琐、复杂,的证据规则体系,甚至连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证据排除规则都没有确立。,2,日本的混合式证据制度:在采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3,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

22、共同发展的趋势下,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种半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只不过各国“自由”的程度、限制宽严的程度不尽相同而已。,返回,第四节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一、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1,概念:主要是指前苏联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又称为社会主义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2,内容:法院不受任何形式证据的约束,可以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某些证据。对于案内一切证据所作的判断,概由审判员根据建立在

23、综合考虑案件一切情况的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进行。,二、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1,沙俄在,18,世纪初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在,19,世纪末实行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2,前苏联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立之后,对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及如何对待自由心证制度的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利用自由心证制度的形式,并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的主张最后被立法采纳。,3,当时前苏联处于革命胜利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很不健全,采用内心确信原则,可以用“革命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良心”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三、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评价,1,具有历史进步性:是在彻底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并深刻地批判自由心证制度政治上的反

24、动性和法学上的,不科学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依据。,2,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理论阐述,对于证据学理论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如,内心确信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它本身不能成为判断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全面、客观的调查对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有决定性作用等。,3,也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并未超越主观意识的范畴,强调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作用,为主观擅断开了绿灯。,返回,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中国

25、古代证据制度,一、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有什么特点呢,?,具体如下:,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失较早。,2,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五辞”:也就是“五听”,,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3,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外,法律还要求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明。,4,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二、封建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被告人不合拷讯

26、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法官个人决断。并且,历代的法律都将讯囚和刑讯规定为主要内容。,(一)口供至上,在各封建制国家中,都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最好证据。,(,二,),依法刑讯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封建法律崇尚口供,“无供不录案”,“无供不定罪”,从而导致司法官吏为获取口供而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刑讯逼供也就应运而生。,(,三,),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奴隶制度时期“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这种主观唯心主义的审判方法,被历代封建王朝奉为断案的金科玉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给予充分肯定。,(,四,

27、),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捏造事实进行陷害。,(,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封建等级特权。,返回,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北洋

28、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返回,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完整,但是它所确立的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我国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到抗日战争时期,我国的证据制度又有了进一步发展。这个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和决定中,始终强调办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29、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基本上沿用抗战时期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外,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前的,17,年,是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1954,年诞生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健全的重要标志,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1979,年,7,月至,1991,年,4,月,我国先后修改和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30、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许多重要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长期积累的运用证据的丰富经验,并结合新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而且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对“证据”都用专章加以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点,1996,年颁布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证据制度,使我国的证据制度更具科学性。,二、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问题:如何命名我国的证据制度?,有代表性的主张有以下几种:,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定确信的证据制度。,以证求实的证据制度。

31、,除此之外,还有综合证据制度、循法求实证据制度等主张。,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1,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2,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3,为查明案情,国家专门机关有权收集证据。,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是证据运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5.,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返回,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

32、区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界的影响。,(,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1,)类似行为。,(,2,)品格证据。,(,3,)意见证据。但以下几类意见是可以被接纳的:,专家意见;,普通证人在观察事物时觉察的事实或留下的印象,尤其是就另外一人的身

33、份、年龄、有关物件及其性质留下的印象;,任何证人对于某人品格良好的意见;,如果证人被法官或律师询问其个人意见,应该直接说出,但回答律师的询问之前,必须征得法庭同意。,(,3,)意见证据。但以下几类意见是可以被接纳的:,专家意见;,普通证人在观察事物时觉察的事实或留下的印象,尤其是就另外一人的身份、年龄、有关物件及其性质留下的印象;,任何证人对于某人品格良好的意见;,如果证人被法官或律师询问其个人意见,应该直接说出,但回答律师的询问之前,必须征得法庭同意。,(,2,)关于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规则。,(,3,)不可采用的证明方法的规则。,3.,关于举证责任规则。,(,1,)举证上的当事人主义。,(

34、,2,)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制度,1,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特征。,台湾地区的诉讼法从起源到现行,都直接受德国、日本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其改革的趋势是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以改进现行的诉讼制度。,在证据制度方面,台湾地区也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但是现在,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以及各种证据的采用,也有一些法定的证据规则。,2,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内容。,证据法则实行自由心证主义和直接审理主义。,为防止法官主观擅断,也不断地制订了一些证据规则。,三、我国澳门地区的证据制度,澳门地区的法律体制具有欧洲大陆法系

35、的基本特点,其诉讼证据制度也不例外。,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法官的采证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证据的合法性原则。,2.,自由提出证据原则。,3.,自由审核证据原则。,4.,疑罪惟轻原则。,5.,直接采证原则。,返回,第四章 证据概述,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第三节 证据的意义,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一、关于“证据”的学说,1,材料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2,手段说,:,证据是认定某一特定事实的方法或者手段。,3,根据说,:,证据是确信某种事物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原因,4,事实说

36、。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5,双重说。证据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指事实,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各个证据种类。,6,统一说。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二、证据的概念,1,主流观点:事实说,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2,本书观点:统一说,诉讼证据是事实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3,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1,)证据种类的概念:证据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就是案件事实的各种载体,被称为证据

37、种类,又称为“证据事实的来源”或者“证据资料”。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有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的资料,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鉴于证据种类的法定性,故证据种类又被称为“证据的法定种类”和“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2,),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3,),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

38、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4,),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4,证据概念的含义,从证据内容看,它含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从证据形式上看,表现为法律确认的七种形式;,从证明关系上看,具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返回,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一、证据能力,*,概念:,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来自德国的证据理

39、论。按照德国学者的观点,证明分为严格的证明和自由的证明,严格的证明是针对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与刑罚权的范围有关的待证事实严格依据证据法的规定进行的证明;自由的证明是针对若干程序事实而进行的非依严格的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裁量而进行的形式较为灵活的证明。,*,两大法系相关情况:,大陆法系对于证据能力,一般都不作积极的规定,而只是消极地对无证据能力或者限制证据能力的情形作出规定。,英美国家对证据能力的限制较为严格,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证据能力的两项重要的判明标准,大量的司法判例确定了有关证据关联性与可采性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所不同,证据的可

40、采性以证据的关联性为前提,同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不可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不过,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都具有可采性。,1,概念:证据的关联性,(relevancy),又称“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2,具体理解:,(,1,)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2,)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3,主要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1,)概念:证据必须限制在有关争议问题的范围内,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情况不

41、允许加以证实。,(,2,)具体要求:,相似事实。通常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只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为法院采纳;,品格证据。当事人的个人品格通常不能作为证据,除非具有例外情况;,前科。前科事实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二,),证据的可采性,1,概念:证据可采性,(admissibility),,又称“容许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2,主要证据规则:排除规则,(,1,)排除规则的概念: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有关不准证明某些事实或者不准以某种方法证明事实的一些证据规则。旨在排除证据价值不大、可能会不公正地对被控告的人造成偏见以及侵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合法

42、权利的材料。,(,2,)排除规则的范围:防止“可能会不公正地对被控告的人造成偏见”的证据规则包括:不得采纳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防止“侵犯由宪法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而获取证据行为的证据规则体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三)我国证据法中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定,1,总体情况:法律未对证据能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许多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应当具备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证据不应被认为具有证据能力。,2,证据法律性的含义:又称为“合法性”,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

43、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二、证明力,1,概念: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证据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不同的证据,因各自的特性和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系不同,对于待证事实往往具有不同的证明价值,发挥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2,外国证据制度:根据围绕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和法官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认识方式的不同,可将其证据制度划分为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两种。,3,我国证据制度:我国证据法学所称的“我国实行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实际上回避了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所以

44、在逻辑关系上它与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是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三、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1,我国有关证据属性的学说:,两性说: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即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三性说: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2,客观性,(,1,)概念: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具体理解:,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无论证据的形式表现为

45、人还是物,都是客观存在物。,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而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客观的。,(,3,)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一项证据能否实际上发挥其证明作用,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正确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客观性,某些证据虽然具有主观性,但这种主观性并不是主观随意性,主观判断要在实质上发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应当具备主观判断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条件。,返回,第三节 证据的意义,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1,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2,证据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其功能在于使案件事实

46、或者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确认,最终使裁判者得以适用法律,形成一定的结论。,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1.,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2.,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证据的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2.,证据法律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证据的立法可以起到限制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三、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1,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都必须依靠证据。,2,证据可以起到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作

47、用。,3,证据制度的配套改革,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维护,有利于使诉讼方式改革取得真正的成功。,返回,第五章 物证,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第三节 物证的意义,第四节 外国关于物证的立法和理论,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1,概念:是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主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的外部特征,主要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物证的物质属性,主要是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份、结构、性能等;,物证的存在状况,

48、主要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所占有的时间、空间范围等。,2,性质: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所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或者可以闻得到的。同时,物证作为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的物品,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3,有关物证照片、复制件属性的学说:,一种观点认为,物证原物的照片或模型也属于物的特点,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该照片或模型也属于物证的范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某个物证的拍照或制作的模型,只是固定和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或痕迹,而不是照片和模型,现场照片属于现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二、物证的特点,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即物证是以实

49、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4,物证的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十分明确。,返回,第二节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一、物证的分类,分类依据:物品存在形态的多样化实,结合诉讼的一般要求及人的认识水平,具体分为:,1,实体证据,2,痕迹证据,3,微量证据,4,气味证据,二、物证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实践中,物证主要表现为:,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或痕迹,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

50、,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运用的物证主要是作为诉讼标的的物品,行政诉讼:主要来源于行政纠纷案件的发生过程,来源于行政执法程序中,返回,第三节 物证的意义,一、概述,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物证。,二、具体表现,物证在各种诉讼证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2,物证是用来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3,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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