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
2、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 两座仓
3、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4、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 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
5、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
6、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7、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
8、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9、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 其他公路(路边) 25 20 60 20 —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1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70 60 120 60 6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
11、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
12、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90 90 (见注4)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13、 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