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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及要点.doc

1、餐饮服务许可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2、预防性卫生审核(设计审查) l 对提供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施工设计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查; l 食品生产经营场地与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 l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功能间设置、布局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 按供应的餐饮品种特点,将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和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消毒、凉菜加工、点心加工、烧烤等工序分开设置,并防止交叉污染; l 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能满足正常营业的需要,同时

2、厨房、餐厅面积比例应符合有关要求; l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l 地面应有防水、不吸潮、可刷洗、防滑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l 厨房内配备有足够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

3、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

4、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

5、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

6、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

7、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

8、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9、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10、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

11、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三章 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

12、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

13、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

14、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

15、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16、四)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三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三十二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三十三条 通风排烟设

17、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三十四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五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

18、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三十六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

19、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四章 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三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

20、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六)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七)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

21、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四)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五)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四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

22、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三)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四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

23、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四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第四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

24、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四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四十七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章 第

25、四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四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

2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

27、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第五十一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五十二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

28、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五十四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

29、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五十七条 备餐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

30、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章 第五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五十九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

31、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 (六)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

32、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七)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六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

33、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第六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

34、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六十三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六十四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

35、用途。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六十五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

36、程。 第六十六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四)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六十七条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六十八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

37、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六十九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七十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

38、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七十一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七十三条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

39、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第七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0、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

41、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3、卫生许可证审核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a.生产场所、设施、环境的审查: l 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核

42、意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l 加工过程的设置、布局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 l 厨房地面、墙壁、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材料,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并在最低点设置地漏,墙壁应有1.5米以上采用瓷砖等防腐蚀材料装修的墙裙,顶面应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l 按规定和加工需要设置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有关卫生设施; l 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凉菜制作间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l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及洗手、消毒水池; l 具有能提供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给水系统(提供食品加工用水检

43、验结果),并设置相应排水系统; l 有专用餐具保洁柜; l 生产加工环境整洁。 l 其他各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类别和要求分别进行现场审查 b.卫生管理审查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l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齐全

44、 l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经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l 星级饭店(宾馆)应当设立或落实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食品安全监督要点 1、餐饮业单位食品安全监督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 la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l b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l c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l d加工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头发应

45、梳理整齐并至于帽内;保持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和销售场所内吸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应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l e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l f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食用,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lg 凉菜应当由专人专间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

46、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l h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感官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lI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仓库内食品及原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需低温储存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符合要求; lj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

47、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2)资料监督检查 l 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范围加工经营食品; l 有卫生管理制度; l 食品加工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l 索取原料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符合要求。 2、个体饮食摊贩食品安全监督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 a.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b.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c.制作肉、奶、蛋、鱼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销售; d.非定型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48、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e.具备餐具清洗消毒条件(自备或使用集中消毒设施)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f.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亦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g.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经营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h.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l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l 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加工制作的食品; l 使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l 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食品标签内容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l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的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的食品; i.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感官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 (2)资料监督检查 ll 食品从业人员有健康、培训证; l 原料(除农产品)应索取生产者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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