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
一、為建立嬰兒床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
安全,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嬰兒床商品係指:供出生後二十四個月以內嬰兒睡眠或保育用之嬰
兒床。其類型如下:
1.專用型:主要作為嬰兒臥床之用者。
2.護欄兼用型:取下床板後,可作為限制嬰兒移動範圍之柵欄之用者。
(1)單式:僅取下床板即可作為護欄者。
(2)雙式:側框為雙重摺疊構造,可組合為更大面積之護欄者。
(3)搖籃型:適用於一般家庭,供出生六個月以內之嬰兒睡眠或保育之用者。
三、應行標示事項:
2、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嬰兒床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3.製造年、月。
4.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
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
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5.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
6.主要材質。
7.使用方法,應含裝配、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8.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9.警告標示,其內容詳如本基準第四條第七款;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
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10.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
3、基準」標示。
四、標示方法:
1.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或印刷標示,但
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方式標示。
2.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3.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0.25公分×0.25公分。
4.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5.進口嬰兒床出售或外銷嬰兒床改內銷時,除應依本基準規定標示外;並應將
原標示或說明書翻譯為中文,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或說明書簡略。
6.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或
『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0.
4、5公分×0.5公分。
7.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
(1)警告!折疊或調整嬰兒床時,應將嬰兒抱開。
(2)警告!嬰兒床之內側及外側四周不得放置嬰兒可踏上或抓起之物品。
(3)警告!嬰兒床應放置在平坦之地面上,且其附近不得使用火爐、電爐等危
險物。
(4)警告!嬰兒床不得裝設繩子或容易脫落之危險物。
8.特殊警告標示,例舉如下:
(1)具有可收縮、折疊或高度調整之功能者:「警告!使用前應確實固定各機
件以確保安全。」
(2)具有附加或懸掛之裝置或零組件者(如蚊帳):「警告!附加裝置或零組
件時應確認該
5、裝置不會被嬰兒觸拉。」
(3)護欄兼用型之嬰兒床:「警告!當嬰兒能抓住站立時,應取下床板使用。
」
(4)床板高度可調整之嬰兒床:「警告!當嬰兒能抓住站立時,床板上面至上
橫桿之高度須調整至60公分以上。」
(5)裝置有腳輪之嬰兒床:「警告!使用時應固定腳輪。」
(6)具搖擺裝置之嬰兒床:
「警告!本商品不適合能自行爬出搖床之嬰兒使用。」
「警告!適用於體重不超過xx公斤之嬰兒(依最大容許載重量標示之)。」
「警告!無成人看顧下使用時應鎖定擺動裝置。」
「警告!不得安裝或懸吊物品。」
(7)附有易燃性材料床墊之嬰兒床:「警告!應遠離火源。」
五、本基準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