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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汇交目录.doc

1、 测绘成果汇交目录 汇交单位: 编制时间: 填报要求: 1、请各有关单位(测绘项目在湖南省行政辖区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每年三月底前填报上年的测绘成果汇交目录表。汇交目录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和成果结合表(图)等资料一起报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并领取汇交凭证。 2、上年度未汇交测绘成果的单位,其填报内容的起始日期应从上次汇交日期起开始计算。 3、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31-5991157 电子邮箱:hnjcch@

2、 编制说明 (填报单位写) 目 录 测绘基准 天文、三角、导线锁网成果目录 1 水 准 网 成 果 目 录 4 重 力 网 成 果 目 录 7 GPS 网 成 果 目 录 10 大地水准面成果目录 13 仪器设备检校场地目录 14 摄影测量与遥感 航摄资料目录 16 卫星影像数据目录 17 普通测量与地图制图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目录 18 地图目录 19 境界测量成果目录 20 地籍测量成果目录 21 基础地理数据 数字线划图(DLG)成果目录 22 数字栅格图(DRG)成果目录 23 数字高程模型(DEM)成果

3、目录 24 数字正摄影像图(DOM)成果目录 25 地名数据成果目录 26 土地覆盖数据成果目录 27 专题地图数据目录 28 重大工程测量 重大工程测量成果目录 29 附录: 测绘成果保存单位通讯录 30 第 ii 页 天文、三角、导线锁网成果目录 锁网名称 等级 密级 点数 坐标系统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技术标准 平差精度 最弱边误差 成果保管单位

4、

5、注:①等级为“Ⅰ等”、“Ⅱ等”、“Ⅲ等”、“Ⅳ等”;②坐标系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新)”或地方坐标系全称;③每一个锁网须有对应的点成果目录表和锁网情况简介。 天文、三角、导线点成果目录 三角锁(网)名称: 坐标系统: 等级: 点数: 点号 点名 点位类型 概略经度 概略纬度 重合点情况

6、 注:①点位类型为“天文点”、“三角点”、“导线点”;②坐标系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新)”或地方坐标系全称;③概略经纬度精确到5秒;④当同一控制点属于不同等级锁(网)时,该控制点只在最高等级锁(网)的成果目录表中登记。

7、天文、三角、导线网情况简介 锁网名称: 注:需介绍天文、三角、导线锁网的立项、设计、观测、数据处理、基准的启用和应用等情况。 水 准 网 成 果 目 录 水准网名 等级 密级 路线长度(km) 点数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高程系统 技术标准 每公里中误差(mm) 成果保管单位 偶然 系统

8、

9、 注:每个水准网须有对应的水准点成果目录表和水准网情况简介。 水 准 点 成 果 目 录 水准网名: 等级: 点数: 点号 点名 概略经度 概略纬度 重合点情况

10、 注:①概略经纬度精确到5秒;②同一水准网的点在表中从起点至终点依次顺序填写。 水 准 网 情 况 简 介 水准网名: 注:需介绍水准网的立项、设计、观测、数据处理、基准的启用和应用等情况。 重 力 网 成 果 目 录 重力网名称 等级 密级 点数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测量方法 使用

11、仪器 中误差(毫伽) 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 成果保管单位

12、 注:每一重力网须有对应的重力点成果目录表和重力网情况简介。 重 力 点 成 果 目 录 重力网名称: 等级: 点数:

13、 点号 点名 概略经度 概略纬度 重合点情况 注:①概略经纬度精确到5秒;②当同一重力点属于不同等级重力网时,该重力点只在最高等级重力网的成果目录表中登记。 重力网情况简介 重力网名称: 注:需介绍

14、重力网的立项、设计、观测、数据处理、基准的启用和应用等情况。 GPS 网 成 果 目 录 GPS网名称 等级 密级 点数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观测方法 使用仪器 精度 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 成果保管单位

15、

16、 注:每一GPS网须有对应的GPS点成果表和GPS网情况简介。 GPS 点 成 果 目 录 GPS网名称: 等级: 点数: 点号 点名 概略经度 概略纬度 重合点情况

17、 GPS网情况简介 GPS网名称: 注:需介绍GPS网的立项、设计、观测、数据处理、基准的启用和应用等情况。 大地水准面成果目录 大地水准面名称: 密级: 成果保存单位: 大地水准面简介: 注:①本表适用于全国性和区域性大地水准面成果介绍;②介绍时须附加大地水准面的控

18、制网图、重力资料分布图、水准面图。 仪器设备检校场地目录 检校场地名称 管理单位 位置 建设年代 测量方法 用途 认证授权单位 仪器设备检校场地情况简介 检校场地名称: 注:需介绍检校场地的立项、设计、观测、数据处理、基准的启用和应用

19、等情况。 航 摄 资 料 目 录 测区代号 测区名称 密级 航摄 比例尺 焦距 摄区面积(km2) 航摄单位 航摄时间 像幅尺寸 成果保存单位

20、 注:①本表格适用于航片及其扫描数据,如果两者都有只填一条;②本页目录表需附有接合表。 卫 星 影 像 数 据 目 录 卫星种类 轨道/景号 密级 接收时间 波段数 分辨率 成果保存单位

21、 注:①卫星种类如“TM”、“SPOT”、“资源卫星一号”等;②本页目录表需附有接合表。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目录 比例尺: 图幅编号 测制年代 测区面积 图名 平面基准 高程基

22、准 成图形式 成果保存单位 注:①本表所有1:1万

23、以及1:1万以下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目录;②本表也适用于地形图的扫描数据,当同一幅图既有原图又有扫描数据时只登记一次;③成图形式为“编制原图”、“黑图”、“印刷成图”等;④本页目录表需附有接合表。 地 图 目 录 图名 比例尺 密级 幅面 拼幅数 编制方法 地图投影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成果保存单位

24、 注:①本表适合各种正式印刷的非公开版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和省一级的其他专题地图;②幅面指“全开”、“对开”等。 境界测量成果目录 界线名称 密级 全长(km) 勘定界长度(km) 附图 比例尺 附图数量 施测界桩点数量 施测方法 施测精度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出版单位 出版年代 成果保存单位

25、

26、 地籍测量成果目录 测区名称 密级 地籍图幅数 比例尺 面积(km2) 界址点精度 坐标系统 成果类型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成果保存单位

27、 数字线划图(DLG)成果目录 成果名称 图幅编号范围 图幅数量 全要素或核心要素 数据精度 主要数据源 生产方式 资料截止日期 成果保存单位

28、 注:①如果成果以标准分幅组织,则不同比例尺分页填写;否则本表须附有接合表并标注每一区域;②要素类型为境界、道路、水系、居民地、地形、土质植被等;③要素详细程度须对各分类要素分别说明选取到第几级;④数据精度为平面中误差或数据体比例尺;⑤主要数据源为“航片”、“原图”、

29、影像地图”、“野外数据”、“分版图”或其它类型。 数字栅格图(DRG)成果目录 图幅编号或范围 数量 大地基准 高程基准 主要数据源 资料截止日期 成果保存单位

30、 注:①完成日期为最后的更新日期或生产日期;②主要数据源为“原图”、“分版图”或其它类型;③本页目录表要求附有相应的接合表。 数字高程模型(DEM)成果目录 成果名称 密级 类型 格网单元尺寸 高程精度 (单位:米) 主要数据源 生产方式 资料截止日期 成果保存单位

31、 注:①如果成果以标准分幅组织,则不同比例尺分页填写;否则本表须附有接合表并标注每一区域;②类型为“格网”或“TIN”;③格网单元尺寸的格式为:当x和y方向间距不一样时两个值分开写(如“

32、x:30m,y:20m”);当x和y方向尺寸一样时只写一个值,如“20m”;④主要数据源为“航片”、“原图”、“影像地图”、“野外数据”、“分版图”或其它类型。 数字正摄影像图(DOM)成果目录 成果名称 密级 数据源 地面分辨率 色彩 完成日期 成果保存单位 种类 拍摄日期

33、 注:①如果成果以标准分幅组织,则不同比例尺分页填写;否则本表须附有接合表并标注每一区域;②数据源种类为航片或卫星影像数据等。 地名数据成果目录 成果名称 密级 数据格式 地名类型 地名属性 数据源 生产方式 资料截止日期 成果保存单位

34、 注:①如果成果以标准分

35、幅组织,则不同比例尺分页填写;否则本表须附有接合表并标注每一区域;②地名类型指地名数据采集的是全要素地名还是某些分要素地名,如是分要素地名,须列出各分要素名称;③地名属性为地名数据中的主要属性项(如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坐标、行政区域等)。 土地覆盖数据成果目录 成果名称 密级 分类标准 数据源 制作方法 制作日期 成果保存单位

36、 注:①如果成果以标准分幅组织,则不同比例尺分页填写;否则本表需附有接合表并标注每一区域;②制作方法指“野外调查”、“图像判读”等。 专 题 地 图 数 据 目 录 图 名 编制单位 编制年代 密级 范 围 数据格式 主要数据源 专题内容概述 成果保存单位

37、

38、 说明:编制年代为专题数据的最后更新年代。 重大工程测量成果目录 项目名称 密级 所在位置 占地面积(km2) 施测单位 施测年代 技术标准 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 中误差 图件名称 图件数 比例尺 成果保存单位

39、 注:本目录表要求附有位置标图。 附录: 测绘成果保存单位通讯录 成果保存单位名称 邮编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单位网址

40、 注:所有在测绘成果目录中出现的成果保存单位都须在此登记联系方式,以方便用户对测绘成果的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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