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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_动车论坛_.doc

1、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铁道部 【法规文号】铁运〔1994〕5号 【颁布日期】1994-03-01 【实施日期】1994-03-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运〔1994〕5号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加速铁路货

2、车周转,提高运用效率,压缩货车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的停留时间,杜绝以车代库、以车代店的现象,更好地挖潜扩能,完成国家运输任务,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铁路法》,特制定《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同时废止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方法》。其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铁路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路内外企业有关人员学习、宣传本《办法》,抓好《办法》实施

3、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本《办法》得到全面准确理解。   二、提出措施,制定细则。本《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铁路局要结合《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三、配备设备,加强管理。铁路要主动与路外企业联系,共同努力,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四、对协作好、缩短货车停留时间有显著成效的仍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五、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要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底,将贯彻执行《办法》中的重要情况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4、》   第一条 为了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扩大运输能力,缓解运能与运量的矛盾,促进铁路企业与路外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的需要,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范围:   一、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铁路货车。   二、专用铁路内装卸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最长标准见附表一。铁路局在装、卸作业时间最长标准之内,确定各专用线、专用铁路或自装自卸的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   第四条 专用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的计算。   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

5、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的装卸作业时间,自一批货车送到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到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数量,超过企业一批作业能力(企业一批作业能力由车站和企业共同查定),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统计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作业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标准作业时间计算。   第五条 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的计算。   一、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回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货车标准装卸时间,再减去1小时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   二、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

6、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了的时间止,减去该批货车标准装卸时间。   第六条 货车使用费的核收。   一、专用铁路内作业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企业,另加1小时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与1小时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之和后,核收货车使用费。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时,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后,核收货车使用费。   二、货车使用费的计算公式:   货车使用费=∑各时间档

7、次货车使用费率×该时间档次货车使用计费时间。   三、货车使用费费率表见附表二,速算表见附表三。   超过规定的一批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的尾数,不足半小时不计算,半小时以上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七条 专用线及其它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使用费按日或旬清算核收。同一统计日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抵偿当日超出的时间,货车使用费按当日抵偿后超出的时间计算核收。核收货车使用费时使用运费杂费收据。当日抵偿后缩短的时间,车间按该货车使用费率的标准,核算货车使用节时费,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支款。该款项从核收的货车使用费中列支。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按旬清算核收,

8、收费收据和支款凭证同上。   第八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企业与车站共同商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   由于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   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贻误的时间计入货车装卸时间。   第九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   第十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建立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号码制统计

9、由车站按日统计,并按月逐级上报铁道部。车站与企业应使用微机管理并联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货车装、卸作业时间的最长标准 顺号 车种 装(小时) 卸(小时) 1 机冷车按《鲜规》规定时间计算 2 冰冷车、罐车 3.0 2.5 3 其他货车 2.

10、5 2.0   注:对装卸作业有特殊要求的货车和特别品类的货车装卸作业时间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按上年度该种货车实际平均装卸时间确定。   附表二货车使用费费率表 计费时间(小时) 1~10 11~20 21~30 30以上 一般货车 (元/车、小时) 2 4 6 10 冰冷车、罐车 (元/车、小时) 3 6 9 12 机冷车 (元/车、小时) 5 8 11 14    附表三货车使用费速算表 计费时间 一般货车 冰冷车、罐车、 机冷车 (小时) (元/车) (元/车) (元/车) 2 4 6 10

11、3 6 9 15 4 8 12 20 5 10 15 25 6 12 18 30 7 14 21 35 8 16 24 40 9 18 27 45 10 20 30 50 11 24 36 58 12 28 42 66 13 32 48 74 14 36 54 82 15 40 60 90 16 44 66 98 17 48 72 106 18 52 78 114 19 56 84 122 20 60 90 130 21 66 99 141 22 72 108 152 23 78 117 163 24 84 126 174 25 90 135 185 26 96 144 196 27 102 153 207 28 108 162 218 29 114 171 229 30 120 180 240 30小时以上时每增加1车小时 10 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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