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 1、1952年毛泽东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1956年周恩来主持,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3、1963年五项规定: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治理)。 5、2010年7月19日通知:三个坚持:检查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
2、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6、1999年5月1日《建筑施工检查评分标准》更名为《建筑施工检查标准》 7、2004年2月1日通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2004年1月7好通过《安全许可证条例》并于1月13日正式颁布。 9、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率经历了五次大的起伏。在“一五”期间,建筑行业万人死亡率在1.67左右,在“二五哦”期间万人死亡率高达5.6左右,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万人死亡率达到了高峰,为7.53。.改革开放后,万人死亡率回落到2.3以下。 10、2005年12月22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10日国家建
3、设部印发《绿色施工导则》 11、管理理念的发展:从宿命论到本质论;从就事论事到系统防范;从安全常识到安全科学;从劳动保护工作到现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控;从应急检查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2、安全理论的发展:4个阶段: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安全科学理论的发展阶段。 13、安全科学在1992年获得一级学科地位。 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的社会法人组织。 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咨询机构等三个行业实施行业确认和开展信用评
4、价工作。实行“三自”的方针即、企业自愿申报、自主决定、行业自律。 15、安全的第一理念,“安全第一”“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严格执行各种技术规范、规程和安全措施,这是最适用最有效的管理办法。 17、 安全生产的概念: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我们要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理解安全。 17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
5、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在的安全与健康。 16、 管理的概念:是指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1)管理的主体即是管理者;(2)管理的客体即是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18、安全生产的管理的概念:安全生产管理通
6、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9、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0、2010年7月19日通知: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1、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成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是建筑施工企业
7、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职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3项) (1) 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 (2)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只有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职; (3) 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5) 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化; (6) 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7)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 从法律上保证安全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9)
8、危险物品的特别管理; (10) 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11) 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2) 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包、出租事项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规范; (13)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与事故报告制度。 23、 五大高危行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4、 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是一级管理,其余的均实行部省二级管理。 25、 人本原理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26、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a)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
9、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b)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c) “三同时”原则,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e) “三同步”原则,是指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f)
10、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三不伤害”时,首先要强调是不伤害自己。 g)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h) “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防止危险因素应坚持的11项原则:(1)消灭潜在危险的原则;(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3)距离防护原则;(4
11、时间防护原则;(5)坚持屏蔽原则;(6)坚固原则;(7)利用薄弱环节原则;(8)闭锁原则;(9)坚持不接近原则;(10)取代操作人员原则;(11)使用警告和禁止信息原则。 危险性控制原则的13原则:(1)消除原则;(2)预防原则;(3)减弱原则;(4)隔离原则;(5)连锁原则;(6)薄弱环节原则;(7)减少暴露原则;(8)合理布局原则;(9)加强原则;(10)替代原则;(11)坈余原则;(12)警告原则;(13)个体防护原则。 27、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三大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 (3)安全管理措施 28、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12、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的最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9、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
13、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3)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0、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
14、6)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1、法律责任 (1)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一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 (2)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
15、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16、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
17、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用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18、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
19、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7、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的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诉从业人
20、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8、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9、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1、罚款。 40、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圏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4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
22、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受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受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受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和冒用安全
23、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4、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等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等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照本条例等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5、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转移、隐匿资金或者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4) 拒绝接
26、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4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27、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2)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3)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7、第三
28、十条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2)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机械现场监督检查的; (3)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按照非原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8、第十二条内容:按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29、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现场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9、第十八条内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0、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0、力的三要素:力的大小、力的发向、力的作用点。 51、二力平衡定律:两个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在同一条直线上。 52、作用和反作用定律:两个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力总是相等、方向相反、沿同一直线,并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 53、事故发生前的心理状态:(1)侥幸心理(2)冒险行为(3)思想麻痹
31、4)技术不熟练(5)安全意识淡薄。 54、事故发生后的错误心理状态:(1)事故难免心理(2)出现害怕心理(3)出现怕负责的心理(4)出现自满侥幸心理。 55、我国现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根据A声级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指标并参考其他系统的改变,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dB(A),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对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工作,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容许标准放宽3dB(A);但最大不得超过115dB(A)。 56、人机系统由人的子系统、机的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组成。 57、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征:(1)因果性(2)随机性(3)潜伏性
32、4)可预防性 58、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9、伤害程度分类: (1)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
33、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失能伤害; (2) (2)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 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 死亡。是指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60、事故类别分类: 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车辆伤害、火灾、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触电,占总数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6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基本情况;施工现场安全事
34、故救援组织;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安全事故救援单位。 62、事故的特征: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63、事故的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6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
35、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 65、触电后1分钟开始抢救的,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就活的可能。 66、现场对伤情的简单诊断:观察伤员是否还存在呼吸;检查伤员是否有心跳;查看瞳孔是否放大。 67、触电事故的急救方法:人工呼吸;胸外挤压法。 68热烧伤深度估计:我国采用三度四分法。及Ⅰ度烧伤;浅Ⅱ度烧伤;深Ⅱ度烧伤;Ⅲ度烧伤。 69、出血分类:动脉出血;静脉出血;毛细血管出血和脏器出血四种。 70、创伤性出血现场急救:暂时止血;压迫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弹性止血带止血。 7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最基础的、最关键的组
36、成部分。“企业全面负责制”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的闭环系统。企业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接受行业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条件评价和审核是监督管理形式,制度是强制性监管手段。 72、企业管理采取分级管理。一般分为总公司(公司)、施工项目部、班组。可归纳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 72、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利的人员:企业法人代表、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是企业下一级的管理层,负责施工现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决策层。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环节基础,专职安
37、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7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在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承担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完整的重要评价依据。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完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是包括施工现场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7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内的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包括企业标准。 75、安全生产的五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8、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处理制度。 7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员,从而促进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理和PDCA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77、安全生产职责分为机构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两部分。均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如下生产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应是全员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
39、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78、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的重要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制订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不包括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79、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知道有: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必须以文件形式确立;2、应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管理
40、责权,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3、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不包括企业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检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4、应明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班组自查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检查;5、应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多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6、施工现场涉及份保单位的,必须对份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明确要求的管理要求;7、应对安全生产检查出的隐患提出复查的管理要求,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8、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应与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级岗位责任考核和经济利益挂钩。9、其他管理要求。 80安全生产事故
41、的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以文件的形式确立;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发生隐瞒或者迟报缓报事故等现象发生;3、应有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具体报告、统计的管理措施,有落实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管理要求;4、落实各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网络,本部及所属单位的报告责任人明确;5、有生产安全事故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报告与统计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措施;6应针对等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81、等级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2、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发生变化的要补报)。 82、安全费用使用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83安全费用的提取: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1.5%;3、市政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84、企业应当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85措施费组成:文明施工费;环境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8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一内的,建设单位预付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