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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论】个人见解.doc

1、程 序 论 第九章 立 案 本章重点掌握立案材料来源、立案条件和立案监督 立案的概念 公安检察机关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立案材料来源 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立案 犯罪人的自首 有犯罪事实 立案的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程序 立案监督 第一节 立案材料来源和立案条件 一、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时,

2、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2、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报案或举报,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三)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1、控告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向司法机关控诉、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控告和举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控告主要由被害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而举报人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控告、举报与报案也不相同,控告和举报往往有明确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而报案则往往只知道案件发生,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 总结:就自己的被害而不知加害人是谁时叫报案,知道是谁时叫控告;

3、管闲事(并知道加害人是谁)举报,不知加害人的也叫报案。 (四)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条件,并且公诉和自诉都应该遵守: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

4、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并需要启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等(15条不需要追究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 【例1】(2009司法资格考试卷二单选题2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控告

5、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第十章 侦 查 【知识结构】 侦查概述 侦查行为 侦查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 第一节 概述 1、侦查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共7种,掌握每种侦查行为的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91-96条) 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

6、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4、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7、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此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 分享一点个人经验:司法考试在复习与考试过程中,阅读量都非常的大,如果不会提高效率,一切白搭。首先要学会快速阅读,一般人每分钟才看200字左右,我们要学会一眼尽量多看几个字,甚至是以行来计算,把我们的速读提高,

8、然后再提高阅读量,这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是考察学生的思维,大家平时还要多刻意的训练自己的思维。学会快速阅读,不仅在复习过程中效率倍增,在考试过程中更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而且,在我们一眼多看几个字的时候,还能够高度的集中我们的思维,大大的利于归纳总结,学会后,更有利于《司法考试》的复习与临场考试,特别是在学习速读的同事,还能够学习思维导图,对于《司法考试》的各种试题都能得心应手的应付。本人当年有幸学习了快速阅读,至今阅读速度已经超过5000字/分钟,学习效率自然不用说了。我读大学的成绩是很差,考司法考试的时候的时候我只是碰运气,结果最后成绩出来了居然考了岗位第二,

9、对自己的成绩非常满意,速读记忆是我成功最大的功劳。只要认真练习,马上就能够看到效果了!, 想学的朋友可以在这里下载,怕有的童鞋麻烦,这里直接给做了个超链接,先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不要放开,然后鼠标点击此行文字就可以进入了。此段是纯粹个人经验分享,可能在多个地方看见,大家读过的就不用再读了,只是希望能和更多的童鞋分享。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97-100条)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不得另行

10、指定其到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4、有关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制作,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讯问笔录制作的规定。 【特别提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围绕5个知识点掌握: 1、地点;2、方式;3、特殊人的问;4、对多个人的问;5、结束程序(制作笔录的4步) 1、地点 (1)犯罪嫌疑人:

11、羁押的到看守所;没有被羁押的到住处和指定的地点; (2)证人、被害人到住处、单位和办案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 2、方式 (1)犯罪嫌疑人:先问有无犯罪行为,听取有罪供述和无罪的辩解,然后提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2)证人、被害人:问明身份,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故意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然后向其提问,禁止透露案情及表示个人的看法。无论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询问证人、被害人都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 3、特殊人的问 (1)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

12、人到场。 4、对多个人的问 分别逐个问 5、结束程序(制作笔录的4步) (1)制作笔录; (2)核对笔录,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3)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4)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另外,请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准许。 三、勘验、检查(刑诉法101-108条)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13、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另外,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二)人身检查 1、目的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14、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妇女身体的医师,可以是女医师,也可以是男医师 (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四、搜查(109-113条)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不得少于2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

15、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五、扣押物证、书证(刑诉114-118条) 扣押物证、书证,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

16、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

17、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要求有关银行、邮电部门在解冻前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要等判决生效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银行等单位上缴国库。 7

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扣押的规则:(1)持证扣押;(2)扣押的范围;(3)特殊物品的扣押;(4)扣押的时候要有三种人在场;(5)制作清单一式二份;(6)扣押物品的返还,包括与案件有关和与案件无关两种情形。 1、与案件无关:无论是存款、汇款还是其它财产,只要与案件无关一律在查明后三日返还原主 扣押物品的返还 2、与案件有关分为两种情况:(1)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 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

19、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2)对被害人除存款、汇款以外的其它合法财产公检法机关都应当及时返还 六、辨认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案件的侦查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20、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6、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通缉 公安机

21、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决定通缉,但是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

22、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依法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

23、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例1】【2007司考单选31题】在一起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时,他家的保姆赵某曾经在场,遂决定对赵某进行调查。本案中,办案机关的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A.到赵某的住处进行询问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通知赵某到检察机关提供证言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例2】(2010-2-28)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

24、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 2、第126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25、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5个月) 3、第127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例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计算方法 (1)从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之日起开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或释放之日止;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26、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总结:(1)延长:第1次延长需经上级,1个月;第二、三次经省级,延长2月。(2)重新计算不需批准,只需报审查逮捕部门备案。(3)起算和不算。 【例6】【07司考单选30题】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

27、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节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补充侦查的种类、主体和期限、法律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其中根据《六部委规定》的第27条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已经被取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

28、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2、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如果是自行补充侦查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

29、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提起形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65条)。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把这里的“可以延期审理”明确规定为“合议庭应当同意”。另外,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最高法院《解释》第159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

30、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 2、补充侦查主体 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3、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 4、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 (2)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5

31、7条第2款)。 总结:补充侦查:(1)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补充侦查的,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②如果是在审判阶段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则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①只要是向后退一个程序的,都只能2次,每次1个月;②而且,补充侦查完毕后,再重新向前推进程序的,程序期限重新计算;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例8】(2010-2-33)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

32、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第十一章 起 诉 【知识结构】   概念    概念    内容 审查起诉  步骤和方法    期限 审查后的处理 概念 公诉与级别管辖

33、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提起公诉    条件 证据确实充分 起诉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的制作与移送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概念          法定不起诉 不起诉     种类    酌定不起诉     

34、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程序    自诉案件范围  提起自诉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起诉的种类 1、公诉(为主)和自诉(为辅); 2、公诉可以转为自诉,特定情况下自诉也可以转换成公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条件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规则250条)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

35、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

36、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毛毛考资 2、审查起诉的方式 (1)审阅案卷材料;(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5)补充侦查;(6)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7)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其中(5)、(6)、(7)项不是每个被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然会采用的方式。 2、审查起诉的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

37、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审查后的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 1、要求侦查机关 (1)补送材料; (2)重新装订; (3)在逃的保证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部分在逃,部分退回,在案的照常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规定:“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

38、起诉案件登记表。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2、退回侦查部门(无违法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 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

39、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

40、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 诉的案件审查后 ,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4、中止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

41、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需要撤销中止审查决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5、不起诉。第15条等 【特别提示】具体的处理方式有:1、补送材料;2、重新装订;3、在逃的保证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部分在逃,部分退回,在案的照常进行);4、退后侦查部门(无违法犯罪的);5、中止审查(部分在逃的部分中止,在案的照常进行);6、不起诉;7、提起公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

42、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2)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三、不起诉的种类和救济 (一)不起诉的种类(刑诉法142条和140条【证据不足】)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

43、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之后,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不需追究或者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依据法律规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处理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该种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44、 特别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犯罪行为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和263条的规定,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必要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是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则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2、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

45、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这两种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46、规则》第286和289条的规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结:3种不起诉及决定程序。 (二)不起诉的救济 1、(讲为什么要公开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以及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害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还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不同主体对人民检察院

47、的不起诉决定适用不同的异议程序 (1)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规则》303条的规定,应当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有很多学员对此感到疑惑,问:“既然不起诉了,被不起诉人为什么还不服?”因为,酌定不起诉有个前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其实,这仍然是一种有罪认定。假设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

48、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就是对其不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服。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根据《刑诉规则》第302条的规定,被害人既申诉又同时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

49、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例1】(2008-2-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例2】(2010-2-3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

50、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第十二章 审判概述 本专题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重要考点主要是审判组织和公开审判及其例外。 第一审程序     审判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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