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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

1、附件3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组织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是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

3、 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三) 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 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建议; (六) 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小组副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系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学院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4、二) 对各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向学院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三) 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 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系认定小组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班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以上。 班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5、 (二) 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 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 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

6、困难者; (二) 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 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 父母双亲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 (五) 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七)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7、 (二) 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三) 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四) 父母双方下岗且收入低微者; (五) 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者; (六)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七) 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自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 (二) 自行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特殊专

8、业需要除外); (三) 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五) 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六) 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500元以上,等。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如下程序: (一) 家庭经济困难调查。由学生工作部印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二) 个人申请。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

9、填好《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辅导员。 (三) 班级评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有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并上报系; (四) 系审查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并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 (五) 学院认定。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

10、作计划,并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重新认定,被重新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重新认定工作由学生自愿申请,需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认定完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工作部、系和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态,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 学生工作部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

11、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处分。 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系和班级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工作部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或系有权利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 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 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三) 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系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

12、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会自立自强,坚持诚信守约。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系的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作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 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二) 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 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四) 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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