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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员考试大纲(含保险基础知识答案).doc

1、第一类 保险基础知识一、风险概述掌握: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含义: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特定含义:风险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分类:(1)按产生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2)按风险标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3)按风险性质: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按产生环境: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5)按产生行为:基本风险、特定风险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含义: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要件:(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

2、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熟悉:1、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特征: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可测定性、发展性。2、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了解:1、风险单位及其划分概念:风险单位指一次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划分:地段、投保单位、标的。二、保险概述掌握: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全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

3、付保险险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2、保险的要素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熟悉:1、保险的功能功能:(1)保险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是指保险资金中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3)社会管理功能 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2、保险的分类分类:(1)按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4、 (2)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3)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三、保险基本原则掌握: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

5、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保险费。(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因过失、疏忽而致,其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况通知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将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6、任。保险人:(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30万元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概念: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

7、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如有把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与告知不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保险人无须退还保险费。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2)被保险人可获得补偿费,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

8、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能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5、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者造成并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

9、赔。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了解:1、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制 一般用此方式作为处理重复保险损失补偿的唯一方式计算公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甲公司保险金额/甲乙公司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金额(2)独立(限额)责任制计算公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甲公司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甲乙公司应负赔偿限额之和损失金额(3)顺序责任制:是根据出单日期在前的保险公司先在限额内赔偿,再在第二个出单日期的公司限额内赔付。第二类 法律合规知识一、保险合同掌握: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

10、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3、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4、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及时核损义务、及时赔付义务、拒赔通知义务、先行赔付义务等各项义务(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出险通知义务、证明材料提供义务、施救减损义务等各项义务5、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规

11、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对于作为特殊财产的船舶,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据此,除船舶保险合同以外,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6、保险索赔时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2年,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若其不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给付

12、义务,则权利归于消失。熟悉:1、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分类特征:是保障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是附合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06版) 双务性、诺成性、非要式性、有偿性、射幸性(2010法律合规)分类:(1)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4)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6)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06版)(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2010法律合规)2、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3、

13、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4、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完全系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就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另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开始。(二)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险

14、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影响,分别是双方按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当然,如果保险合同将保险费的交付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费的交付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了解: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2、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

15、定解除、裁决解除(P77保险基础知识详解)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3、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从而部分或全部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3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近因原则的确定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

16、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在。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第一,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不同情况处理。近因原则的确定:(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的限制,损失补偿的方式损失补偿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损失补偿的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熟悉:1代位求偿的含义

17、、条件和适用范围含义: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智能卡三者向被保险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适用范围:代位求偿仅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这样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赔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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