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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协议的法律救济.doc

1、 违反和解协议的法律救济 傅明华*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和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和解协议则是和解结果的表现形式。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能为化解矛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和解协议都能顺利的履行,一旦义务人违反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权利人是选择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还是选择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将是权利人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对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和解协议的分类 依据

2、和解协议签订时间来划分,和解可以分为诉前和解、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其中诉前和解与诉讼和解并无本质区别,其区别仅仅是诉讼和解是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而诉前和解是在争议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自行即达成和解协议,因诉前和解与诉讼和解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均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处分私权利的行为,该和解协议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包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及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3、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申请执行前的和解协议与申请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来说已无本质区别。 二、和解协议的性质 关于和解协议的性质,其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还是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新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新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其与原合同的联系密切,但是其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原合同。 首先,和解协议与原合同的设立目的不同,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交易目的而设立,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而形成的合意。其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的性质不同,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交易目的设

4、立,其可能是买卖、借款等各种性质的合同,而和解协议则是基于争议解决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其可能会包含涉及买卖、借款交易条款,但更多时候,其仅表现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的主体可能不同,原合同主体包括争议各方当事人,而和解协议中,义务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合同的主体有可能出现保证人。另外,和解协议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不尽相同,原合同主要是就交易目的而订立,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交易的条款,而和解协议往往是就债权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因此,和解协议与原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批复中的还款协议即属和解协议,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可知,和解协议独立于原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原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新设立的法律关系。因此,确定和解协议独立于原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认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合意,其具备一般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除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和解协议一经签订,便对当事人具有

6、法律约束力。 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依据和解协议受到清偿后,便不能再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后,若义务人违反约定,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和解协议是否仍对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处理纠纷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即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该协议便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原权利义务关系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只能依据按照生效法律文书

7、的内容向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原权利义务关系因和解协议的生效而终止。和解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的相关规定,其并不因一方的违约而导致无效,除非当事人之间对此有专门的约定或者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虽然和解协议没有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代表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其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后,便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8、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意义并不是在于强调在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下,和解协议即丧失效力,而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及时保护而设置的。首先,该条款并不是关于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其实质上关于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下,权利人享有对和解协议解除权的规定,权利人在此情形下有权解除和解协议,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权利人对和解协议解除权的行使是通过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来体现。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只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执行和解协议没有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在义务人不履执

9、行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和解协议,本条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这对权利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解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矛盾的化解。 因此,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的违约行为并不能否定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违反和解协议的救济 在义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权利人既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选择解除和解协议,依据原权利义务关系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一)、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据和解协议主张权利 如前所述,即使在义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情形下,和解协议对权利义务双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若

10、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权利人依据和解协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者权利人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更加高效便捷,而依据原权利义务关系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可能不利于权利的维护(例如在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权利人依据原权利义务关系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最终结果会存在不确定因素),那么,可以选择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有观点提出,当事人之间签订诉前和解协议及诉讼和解协议后,义务人违约,权利人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在义务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已经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若依据和解协

11、议再提起诉讼,将违反“一事不再诉”原则。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和解协议与原权利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与先前的诉讼是针对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权利人依据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诉”原则,况且,一旦权利人依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不再执行。 (二)、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据原权利义务关系主张权利 若权利人认为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而以原合同为依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有利,笔者认为,权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其与义务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以原合同为依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

12、九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了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同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作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为解决争议而签订的合同,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只要义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权利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若权利人行使解除权,那么和解协议对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原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的生效,现和解协议因权利人解除权的行使而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原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权利人行使解除后,权利人可以选择依据原权利义务关系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有观点提出,如果允

13、许和解协议的解除,那么会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混乱。例如,当事人之间签订和解协议后,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发生因此发生争议后,又签订一份和解协议,如果义务人仍未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权利人可以选择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呢?权利人是否可以选择撤销第二份和解协议,依据第一份和解协议主张权利,或者撤销两份和解协议,选择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笔者认为,不管当事人之间因为解决争议而签订了几份和解协议,其都是为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而签订,其都是解决争议行为的延续,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权利人所要解除的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解协议只是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解除和解协议,是对整个和解行为的解除,因此,在解除和解协议后,权利人只能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哪种和解协议,从和解协议的性质来分析,当义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那么权利可以选择依据和解协议主张权利,也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和解协议,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主张权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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