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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预防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

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预防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4〕62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经贸发展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市医保局,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工伤预防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8日 成都市工伤预

2、防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安监局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全市工伤预防试点管理,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促进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成都市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预防)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是指通过实施宣传

3、培训等工伤预防试点项目,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试点原则及范围) 成都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推广”原则,先行在武侯区、温江区、邛崃市、金堂县四个区(市)县(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建立市和区(市)县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

4、要通报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开展及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形势,审定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预防试点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预防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分析和职业病诊断情况,针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试点项目的建议方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针对

5、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试点项目的建议方案。 第六条(经办职责)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工伤预防试点经办管理规程,规范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经办业务流程,指导试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工伤预防试点项目。 试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预防试点项目。 第七条(工伤预防费)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于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应当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确定。具体使用比

6、例由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试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基金预算管理) 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上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要,编制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草案,经市财政部门和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批复的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要,提出各试点地区工伤预防费年度使用分配方案,报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项目预算管理) 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严禁直接提取工伤预防费用。 市人社行政

7、部门根据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要,编制全市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要,编制本地区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试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编制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试点目标、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实施方案还应当明确实施步骤、考核、验收、监督等环节。 第十条(项目确定) 试点地区要按照“循序渐进、先易

8、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实施项目,注重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工亡和高等级伤残工伤职工多、工伤保险费支缴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优先作为工伤预防的主要对象,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 试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牵头,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原则,参照政府采购程序,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确定承办工伤预防试点实施项目的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对第三方机构承办实施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 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纳入政

9、府采购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中,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严格履行合同,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管理) 试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实施合同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先行支付项目总额3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后,试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项目余款。试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支付实施项目费用的有关资料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预防费收支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进行管理。要严格支付审核程序,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

10、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非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三条 (机构条件) 纳入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机构对所承办工伤预防试点实施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项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宣传、培训等业务三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符合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的专业性要求; (三)有足够数量的可承担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任务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项目相适应的硬件

11、设施和技术手段; (五)能严格履行工伤预防项目合同,自愿接受人社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项目实施活动的监督。 (六)自愿承诺不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并愿意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七)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 试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局应当会同医保经办机构统筹做好项目实施、数据收集、效果跟踪等工作,积极探索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绩效评估方法,逐步将工伤保险参保率、工伤发生率、工伤死亡率等内容纳入绩效评估范畴。编制工伤预防试点项目招标文件时,应当将项目实施与绩效评估挂钩,确保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率。试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报告试点工作情

12、况。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医保局要定期公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情况,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工作授权) 试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试点管理,为全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我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经办管理规程,规范全市工伤预防试点经办业务流程,建立科学、完善、高效的经办管理工作模式。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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