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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培训讲课稿提纲.doc

1、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流转讲课稿 贾 勇 冯金山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制定该法目的 《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制定该法的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该法主要内容 1、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

2、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确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 承包方 权利 义务 权利 义务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

3、偿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

4、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4、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规定了在承包期间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依照本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没区的市转

5、为非农业户口,在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但也不是由村干部说了算,而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些都体现了大稳定的精神。 (3)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6、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规定,对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次,规定林地承包经及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 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家庭成员均已死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

7、包户以外的其他亲属继承。由于林地的承包具有收益慢、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下面专节讲述) 6、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及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三)、家庭承包与其它方式承包的区别 家庭承包是指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耕地,村地草地,以集体内部家庭(农户)为经营单位,按照公平优先,人均有份的原则进行的承包,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权。 其它方式承包是指除家庭承包外,不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园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按照“

8、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的承包。 (四)、农村承包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增收政策的出台,农民群众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承包土地,从过去不要土地、不愿种田,转为要土地、抢种田,由此而引发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出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并有扩大趋势。 1、重新要求承包土地 以前承包土地收益低,承担的税费较重,不少农民由于交不起税费、集资款而外出打工;有的是逃避计划生育等原因,人户分离,土地被村组抽回;有的是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或由其他农户代种,或直接弃耕、撂荒。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农产品价格上涨

9、种地不但不交税费,又享受着补贴,于是他们又想要回原承包土地。 2、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 一些地方在妇女出嫁后,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而嫁出的妇女在现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致使部分妇女因为出嫁丧失了土地承包权;部分新出生的人口要承包地;一些复员军人、下岗职工、新迁入的人员由于没有生活出路,向村组要承包地。 3、土地流转不规范 由于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具体、不配套,加之具体操作上的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过程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国有土地由村组自行发包;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清,发包时未进行实地测量,土地面积、位置不准确;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时未订立书面合同,而且没在有

10、关部门登记,出现地、证不符现象;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面积、合同、证书不统一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将原本是村组的机动地以其他形式写入了村民的土地承包内,使机动地变成了承包土地;有的因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在处理过程中,缺乏真凭实据;有的是发包方私下发包、转让土地,没有履行合法的程序。 4、机动地处理不公正 村组在机动地保留上没有统一标准。有些村组留有全村总耕地面积5%以内的机动地,有的村组预留的机动地还超过5%。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应调整给新增人员,但个别村组干部忽视有关法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去发包机动地。在机动地承包中,有的将机动地长期发包;有的把

11、机动地用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有的村组发包机动地不透明,不按规定程序办,搞“关系地”、“人情地”;有的村将机动地高价对外发包,侵占农民利益,致使符合条件的群众承包不上土地,并因此引发纠纷。 机动地在发包时,要全部实行竞价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的机动地不得再转包。对已进行长期发包的机动地,如果发包程序合法,要变更合同;对违规发包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进行废止。 5、部分村组违规收回调整承包地 由于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用不正

12、当手段进行土地承包,以权谋私,擅自发包,自发自包;村委会单方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前任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不满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土地重新发包;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有些村干部自己行使集体的权力,个人取代了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是指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它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1、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发展

13、现代农业,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我国的传统农业是建立在大量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基础上。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一方面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也存在着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分散经营与规模经营的矛盾、粗放经营与集约经营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成为可能,规模经营主体需要从承包农户手中流转承包地,承包农户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后也需要向外流转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成为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这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发展

14、的客观经济现象,反映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趋势、新要求,顺势而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延津县世纪福农业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6月1日流转承包了50多名社员的500多亩土地,每亩按600元,承包期为3年,并和每个农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09年秋收一结束合作社又从农户手里以每亩900元的价格承包了286亩土地,这样使合作社的社员不用远出家门便有活可干,有钱可挣。 该合作社有大型拖拉机2台、农药自动喷洒机2台,麦秸自动捡拾打捆机1台,自走中耕施肥机25台,电动喷雾器120台,人拉播种机10

15、0台,农哈哈玉米化肥一次播种机20台,重型货车2部,小型货车2部,科技宣传车1部,小四轮拖拉机2部,自动上料玉米脱粒机2台、全自动玉米联合收获机一台、自动化肥抛洒机一台、另有机械修理人员2名,专业服务人员30名,为外出打工、年老体弱的一些家庭和社员提供各种农事服务。 2、是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实现农业增收,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延津县延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成立于2006年,并在2008年注册了“延寿草”商标,该合作社从成立时的52户,发展到现在的2400户,一步一个脚印,带动周边三个县的1万余户社员并在原阳、封丘、鹤壁建立了6个分会。品种有2个发展到10个,并被白云山制药企业定

16、为无公害中药材生产基地。社员成方连片种植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做到了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扩大了规模。07年白云山、亳州等三家制药厂和合作社签订了合同,有17家药商和合作社接上了轨有了订单。每公斤可以多卖5毛钱,每亩可多收200元、如再深加工产值会更高,每户社员每年可多收1000多元。为了增加林农的前期收入,延津县延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利等自然因素,通过培育、试验、筛选出适合林下种植的中药材品种有:板蓝根、天南星、猫爪草、半夏等适合林下品种。建立1000亩药林种植新模式,09年该合作社将开发林下种植规模1000亩,辐射带动种植15000亩,并与2400家农户签订回

17、收合同。种子、农药、化肥由合作社自筹资金购买提前赊给农户,回收时扣除。每年可使600户林农脱贫。其社会生态、经济效益更加显著。从而农户称中药材合作社为致富路上的领头雁。 延津县日升粮油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从事粮油生产、购销、物流、仓储、贸易等涉农服务为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金1000万元,入社农户现有268户,成员户数还在逐步攀升,成员辐射王楼乡、魏邱乡36个行政村,带动农户20000多户。2008年合作社销售收入2256万元,销售利润215万元,成员入股分红63万元,盈余返还160万元,入社成员年均增收1000余元。 目前,延津县日升粮油专业合作社种植承包成员土地150余

18、亩,成员入股土地200余亩,与成员签定正式订单农业合同土地850余亩。在种子的播种、生产管理、收获过程中,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种植区的选择、设置、整地、播种、田间管理、田间去杂、田间检验、收获、贮藏、运输等生产环节进行无偿实地技术指导,且提供有关农药指标,提供适应种植改良土壤的化肥等,由合作社统一采购低于市场价格供应或成员自行购买。 农民入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转包土地给合作社,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合作社根据土地状况每年每亩地会给予入社成员适当土地转包费。一种是土地入股分红,风险共担,为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股份合作的积极性,合作社三年内实行保底分配办法,按每年每股600元分配,

19、并视经营状况再进行二次分配。一种是接受并支付合作社优质服务费用,生产粮食归农户所有。农民可根据自己家庭情况选择,但必须按照入社章程,自觉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要求,种植品种等从事生产经营,实行“服务在社、生产在家”,确保土地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合理、有偿、有序地流转,逐步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合作社内部成立了三个服务队。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队, 供销服务队。 合作社和三个服务队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按亩计件,低于市场价收取服务费。扶持农机大户加入合作社,力争发展各种大型机械,确保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运行。力达到合作社耕

20、地旱涝保收,进一步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办群众满意的专业合作社。 3、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三)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1、198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 3、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 4、2001年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更具体的规

21、定,如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 、大面积租凭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 5、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6、2005---2009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土地流转作出规定,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出台,使得土地流转制定更加健全,特别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的更详细。 由以上可知,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政策是明确的、延续的、一贯的,同时也是审慎的,既都必须坚持三个底线: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切实保护耕地。三是不得

22、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农村土地流转坚持的原则 一是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是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是流转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理》的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五)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一是转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以不超过剩余年限转包给第三方,自己保留承包权,接包方拥有使用权,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 二是租赁。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农户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村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开发,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 三是转让。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重新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四是互换。承包农户为便于管理,交换承包地块使用权,以解决个别承包户不愿流转农地或连片流转的矛盾。 五是入股。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由村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公司、规模大户经营,村经济合作社按股份将土地经营权所得在年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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