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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doc

1、第六章 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解释函令 6-1 应用类别检索 (一)设备标准与设置规定 ▲内政部营建署(函)80.06.05.(80) 营署建管字第1507号 主旨:检送续商建筑物升降设备有关疑义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办理。 结论:一、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113条第2款「当机厢非停止于该层时,升降路门必须用钥匙方可启开」,为保障搭乘人员安全,便利迅速救助,尔后各层升降路门均应设以特定工具(钥匙)开启之装置,至该特定工具形式无特别限制,惟若于升降路门未设锁孔者则应于外标明开启点。 二、关于制订建筑物升降设备图说范例乙节,请中华民国升降机安全协会邀请台北市政

2、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建筑师公会重为研商送署,再函送各主管建筑机关参办。 ▲内政部营建署(函)81.07.30.(81) 营署建管字第8554号 主旨:升降设备经检查与建照所核准图说不符时,应依建筑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并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办理使用检查,复请查照。 说明:复贵会81、6、23中升总字第16889号函办理。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 ▲内政部营建署(函)81.07.31.(81)营署建管字第9123号 主旨:关于建筑物升降机机房设置防火墙及出入口乙案,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会81年7月1日中升

3、总字第17335号函。 二、有关紧急用升降机与一般升降机其共享之机械室得免设防火墙。但油压式升降机与一般升降机共享者,应视为同一机房,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150条有关规定办理。 ▲内政部(函)84.07.11.台(84)内营字第8407575号 主旨:关于电梯工厂内之电梯测试塔申请建造执照审查疑义案,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厅83年12月22日(83)建四字第83429号函。 二、按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建筑法第4条定有明文。本案电梯测试塔得视为杂项工作物,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24条之

4、1之规定,应请本于职权径为核处。 ▲内政部营建署(函)84.05.05.(84)营署建管字第52006号 主旨:检送研商「原由一楼直达顶楼中间楼层不停靠之专用电梯,汰旧换新,其不停靠之楼层是否需新增乘场出口」乙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 结论:按紧急用升降机之设备标准,及紧急用升降机之构造,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06条及第107条已有明文。另有关建筑物升降设备安全检查,建筑主管机关与劳工主管机关之权责划分,本部79年8月10日台(79)内营字第812819号函亦有明释,本案交通部长途电信管理局所属金山大楼专用电梯,应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先行查明是否为属依法应设置之紧急用升降机,如

5、属依法应设置之紧急用升降机,自应依建筑技术规则第107条规定办理,如非属依法应设置之紧急用升降机,宜请径洽劳工主管机关,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内政部(函)85.07.05.台(85)内营字第8572933号 主旨:建筑物升降设备汰旧换新,在不变更建筑物结构体之情形下,得否免申请杂项执照乙案,请查照。 说明:一、依本部营建署案陈台北市政府工务局85年5月15日(85)北市工建字第104683号函及85年6月4日85北市工建字第105296号函办理。 二、建筑物升降设备汰旧换新在未变更建筑物结构体及载重,且机房、机坑机道等尺寸不变,而符合新速度之安全标准,得免申请杂项执照。惟其使用许可

6、仍应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部营建署81年4月18日(81)营署建字第50935号会议纪录六讨论事项及决议内容(一)停止适用。 ▲内政部(函)85.08.06.台(85)内营字第8584272号 主旨:检送「研商建筑物升降设备竣工检查与使用执照核发之有关事宜」会议纪录,请查照。 <<会议纪录>> 结论:一、按建筑工程完竣后,其主要构造、室内隔间及建筑物主要设备等与设计图样相符者,发给使用执照,为建筑法第70条所明定。另升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竣工检查主管机关应于核发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使用执照时并同办理,或指定检查机构为之,为建筑物升

7、降设备管理办法第13条所明定,是建筑物使用执照之核发与升降设备之竣工检查应分别依上开规定办理。惟升降设备经主管机关或指定检查机构竣工检查不合格,依上开规定仅明定不得使用,并无不得发给使用执照之规定,肇至县市政府执行方式不一,滋生争议,爰经与会代表讨论结果,咸认宜统一县市政府执行方式明确规定升降设备应于取得竣工检查合格证明后,始得核发使用执照,故宜尽速修正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13条之规定,以杜绝争议。 二、请与会机关研提前开条文之具体修正意见,俾供研修时参考。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13条」内容已纳入建筑法

8、第77条之4。 ▲内政部营建署(函)86.11.14.(86)营署建管字第27377号 主旨:关于建筑物升降设备钢索使用标准疑义案,释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依瑞士迅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86年10月27日瑞服字第9710031号函办理。 二、建筑物油压升降机钢索构造依CNS11380第2.2.1.1节规定,直径必须12mm以上,但依外国标准制造之升降机得依各该国之有关标准。前揭但书疑义,前经本署以85年12月31日(85)营署建字第27255号函转经济部中央标准局85年12月19日(85)台壹字第308040号函释在案,主管建筑机关自应依照规定办理。 三、另本署86年1月29日

9、86)营署建字第52661号函会议纪录结论(六),系指按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第4条规定,建筑物应用之各种材料与设备规格,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倘无国家标准之特殊建筑材料与设备或国外进口材料与设备,应经试验证明其规格,并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审核认可备案为准。是有关升降设备主钢索构造按上开说明,自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规定。 ▲内政部(函)87.02.13.台(87)内营字第8702092号 主旨:函复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有关考选部闱场大楼建筑物升降设备乘场出入口同意其设置铁卷(栅)门,并自负相关安全事宜乙案,请依说明二办理。请查照。 说明:一、依贵局86年12月31日北市工建字第863672

10、1600号函副本办理。 二、按建筑物设置一般升降设备如该层未设定不得停留控制者,其乘场出入口不得加设铁栅门、铁卷门等障碍物;若为紧急升降机者,乘场出入口每层不得加设任何障碍物。前经本部营建署82年1月8日营署建字第50055号函送「研商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有关事宜」会议纪录案由一、结论规定有案。易言之,非属紧急升降机之一般升降设备乘场出口设置铁卷(栅)门,法无明文禁止,但应控制升降设备不得于该层停留。 三、本案考选部于升降设备乘场出入口设置临时性铁卷(栅)门,应请配合前述规定管制其升降设备停控装置。 ▲内政部(函)89.02.23.台89营署建管字第56086号 主旨:关于附设于建筑

11、物楼层间之简易输送设备或建筑物附设一定规模以下之载货用升降机,其执行升降设备检查执行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中华民国升降设备安全协会函转台南市政府工务局88年10月30日88南工局建字第25693号函及乐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8年11月26日乐分字第001号函。 二、本案前经本署以88年12月6日(88)营署建字第38891号函询各检查机构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意见,获致结论如次: (一)按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4条、第13条明文:「本法所称机厢内部升降设备为设置于建筑物内之升降机、自动楼梯或其他类似之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不

12、得使用。前项竣工检查,主管机关应于核发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使用执照时并同办理,或指定检查机构为之。…」又,服务升降机之定义为设计载重小于250公斤,机厢内部净面积小于0.85平方公尺,及机厢内净高度小于1.2公尺之专为载货物之升降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109条第9款业有明定。另建筑法第7条、第28条第2款亦明定升降设备属杂项工作物,其增设应请领杂项执照。 (二)本案附设于建筑物楼层间之简易输送设备或建筑物附设一定规模以下之载货用升降机,系属建筑技术规则所称之服务升降机,应于请领建造执照时并同办理申请,如于原建筑物内增设前揭升降设备,系涉建筑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须请领杂项执照,并依法办理竣

13、工检查。至升降设备汰旧换新时,为利简政便民,得依本署81年4月18日营署建字第50935号函会议纪录办理,「建筑物升降设备如系属汰旧换新,则在不变更建筑结构体且机种之设计载重、速度与原申请杂项执照相符者,得免申请杂项执照。惟其使用许可仍应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13条」内容已纳入建筑法第77条之4;「第4条」内容本办法已修正为第2条第1款。 ▲内政部(函)89.11.27.(89)营署建管字第57932号 主旨:检送研商个人住宅用升降机标准图说及范例会议纪录,请查

14、照。 <<会议纪录>> 结论:一、本案经与会人员检讨后,仍请中华民国升降设备检查员协会,就本署80年7月25日台内营字第8080158号函订颁之升降机标准图说中之钢索式升降机,直接油压式升降机及间接式油压升降机三种图说中与CNS14328b7290「个人住宅用升降机」不同之处,加注个人住宅用升降机应符合之有关规定,检送本署核备。 二、至有关个人住宅升降机之机坑深度及顶部安全距离,如确系依CNS143287290之4.10(于车厢上实施运转操作时,应确保顶部安全距离1.2m以上,应设置防止车厢再上升之装置),及4.11(于升降路底部从事维护保养及检查,以手动操作时,底部之安全距离应确保1.

15、2m以上,应设置防止车厢再下降之装置。)之规定设置者,其机坑深度及顶部安全距离得依CNS14328b7290「个人住宅用升降机」之有关规定。 ▲内政部(函)90.02.16.(89)营署建管字第90490号 主旨:检送经修订增列个人住宅使用升降机标准图说,请查照。 说明:一、依本署89年9月27日89营署建管字第57553号函及89年11月27日89营署建管字第57932号函会议决议办理。 二、按本署80年7月25日台内营字第8080158号函订颁之升降机标准图说,兹就该图说中有关钢索式升降机,直接油压式升降机及间接油压升降机3种图说与CNS14328B7290「个人住宅用升降机」

16、不同之处,加注个人住宅升降机应符合之有关规定。请查照据以执行核准建筑执照及竣工检查。 ▲内政部(函)92.07.10.台内营字第0920008425号 主旨:有关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规范之对象是否含载送汽车升降机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院92年6月23日院田民壬字第7541号函。 二、按中华民国92年6月5日华总一义字第09200101200号总统令公布建筑法第77条之4规定略以:「建筑物升降设备及机械停车设备,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前八项设备申请使用许可证应检附之文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限、格式、维护保养期间、安全检查期间、方式、项目、

17、安全检查结果与格式、受指定办理安全检查及受委托办理训练之机构或团体之资格、条件、专业厂商登记证、检查员证、专业技术人员证核发之资格、条件、程序、格式、投保意外责任保险之最低金额、专业厂商聘雇专任专业技术人员之一定人数及保养设备台数等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定之。」;另按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升降设备为设置于建筑物内之升降机、自动楼梯或其他类似之升降设备。」;另本部89年4月20日台89内营字第8983067号函订定「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机械停车设备规范」明定:「机械停车设备:指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及其进出用之车道,以机械式设置之停车装置及必要之附属设备。」;爰此

18、旨揭所称「载送汽车升降机」应属机械停车设备,非属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所称之升降设备。 三、检附「建筑法」、「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及「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机械停车设备规范」各乙份供参。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4条」内容现行办法已修正为第2条第1款。 ▲内政部(函)93.04.27.营署建管字第0930026569号 主旨:有关函为「室外货物升降机」施工相关规定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院93年4月12日院信刑子字第0930004553号函。 二、按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4条

19、第13条、第1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升降设备为设置于建筑物内之升降机、自动楼梯或其他类似之升降设备。其升降设备之安装,应由专业厂商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专业厂商从事升降设备之安装前,应备妥相关数据图说送请升降设备所在地之主管机关备查。且升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惟「室外货物升降机」非属上开规定所称建筑物升降设备,故并无上开规定之适用。 三、至「室外货物升降机」是否应符合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规定,应由上开规则之主管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答复。 ▲内政部(函)93.05.19.营署建管字第0930029282号 主旨:贵府函为建筑物预先设有电梯预留孔,于领得使用执照后,

20、拟于原留设之电梯预留孔增设升降设备,是否应申请杂项执照乙案,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府93年4月22日府工使字第0930072369号函。 二、按建筑物兴建完成后增设之升降设备为杂项工作物,为建筑法第7条所明定。另查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同法第28条第2款已有明文。本案若属首揭所称建筑物兴建完成后增设之升降设备,自应依法申请杂项执照。 ▲内政部营建署(函)93.07.19.营署建管字第0930039639号 主旨: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79条之2条文:「防火构造建筑物内之挑空部分、电扶梯间、安全梯之楼梯间、升降机间、垂直贯穿楼板之管道间及其他类似部分,应以

21、……」。其中关于「升降机间」的规定,对于一般自行留设之升降机,并无设置「升降机间」之要求之建筑物应否适用之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府93年6月9日南市工使字第09330161630号函。 二、按「防火构造建筑物内之挑空部分、电扶梯间、安全梯之楼梯间、升降机间、垂直贯穿楼板之管道间及其他类似部分,应以具有1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处防火构造之楼地板形成区划分隔。管道间之维修门并应具有1小时以上之防火时效。」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79条之2所明文,挑空部分、电扶梯间、安全梯之楼梯间、升降机间、垂直贯穿楼板之管道间及其他类似部分,无论自行设置或依法设

22、置,均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以维防火区划之功能及完整。 ▲内政部(函)93.08.16.台内营字第0930085422号 主旨:关于紧急升降机机间之出入口可否开向安全梯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会93年5月24日台建师法字第1204号函及93年6月18日台建师法字第1389号函。 二、紧急用升降机机间之出入口 ,除开向特别安全梯外,现设一处,且不得直接连接居室,为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107条第1款所明文。鉴于建筑物内人员经由具有排烟设备之紧急升降机机间进入室内安全梯或户外安全梯,较直接进入室内安全梯或户外安全梯更为安全,在兼顾维护紧急升降机功能之条件下,同意设

23、置紧急升降机之建筑物,如依规定仅需设置室内安全梯或户外安全梯,并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经由紧急升降机之机间进入室内安全梯或户外安全梯: (一)该机间之出入口除开向一座室内安全梯或户外安全梯外,限设一处,且不得直接连接居室。 (二)紧急用升降机机间之排烟设备应符合各类场所消防安全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189条排烟室兼用之规定。 (三)步行距离仍应计算至进入室内安全梯之防火门。 (四)进入室内安全梯之防火门防火性能应符合同编第97条第1款第2目之规定。 三、设有紧急升降机之建筑物如尚未达应设置特别安全梯之标准者,得将其直通楼梯提升为特别安全梯,按特别安全梯之规定办理。 ▲内政部(函)9

24、3.11.17.营署建管字第0930087729号 主旨:关于防火构造建筑物得否于安全梯之楼梯间内设置升降机乙案,请依说明二本部营建署之会商结论办理,请查照。 说明:一、依据台南市政府93年8月3日南市工建字第09331048890号函办理。 二、经本部营建署93年11月8日邀集部分建筑技术审议委员、部分直辖市、县(市)政府及相关机关、公会召会研商,获致决议如次:按「防火构造建筑物内之挑空部分、电扶梯间、安全梯之楼梯间、升降机间、直贯穿楼板之管道间及其他类似部分,应以具有1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防区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处防火构造之楼地板形成区划分隔。」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79条

25、之2所明定。为维持安全梯之楼梯间区划之独立性以确保逃生避难安全性,安全梯之楼梯间内不得设置升降机。 ▲内政部(函)94.1.14.营署建管字第0942900906号 主旨:有关函询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邮局经管北门邮局(市定三级古迹)电扶梯汰旧换新工程,申请使用许可证得否免办理建筑照及竣工查验乙案,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局93年12月24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937200号函。 二、按建筑法第99条规定略以:「左列各款经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许可者,得不适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规定:一、纪念性之建筑物。……前项建筑物之许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项之管理,得于建筑管理规则中定

26、之」,是旨揭所询事项,请依上开规定本于权责核处。 ▲内政部(函)94.5.17.营署建管字第0940082633号 主旨:关于本部93年11月17日内授营建管字第0930087729号函释防火构造建筑物得否于安全梯之楼梯间内设置升降机乙案,补充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依据本部营建署94年4月19日营署建管字第0942906408号函研商结论办理。 二、本部93年11月17日内授营建管字第093087729号函释略以:为维持安全梯之楼梯间区划之独立性以确保逃生避难安全性,安全梯之楼梯间内不得设置升降机。但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补充图例图89-(1)经由阳台以室外开口连接安全

27、梯者,或仅供住宅使用且每层楼地板面积在240平方公尺以下并于94年3月17日前已领得建造执照者,得免受前揭函释之限制。 ▲内政部(函)94.5.18.营署建管字第0940083309号 主旨:关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62条第1项第2款免计容积检讨执行疑义,请依说明二办理,请查照。 说明:一、依据本部营建署94年4月28日营署建管第0942906996号函送「研商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62条第1项第2款免计容积检讨执行疑义」会议纪录之结论办理。 二、安全梯之梯间、紧急升降机之机道、特别安全梯与紧急升降机之排烟室及机电设备设置于屋顶突出物、依法设置之防空避难设备、装卸

28、停车空间内者,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62条第1项第2款规定检讨容积楼地板面积时,其面积得并入屋顶突出物、防空避难设备、装卸、停车空间项目,免纳入检讨该基地容积之10%。 ▲内政部(函)94.7.21.营署建管字第0942912804号 主旨:有关贵府函询「厂场或其他专供劳工使用场所之危险性机械升降机设备」办理竣工查验相关事宜,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奉交下贵府94年6月22日北府工施字第0940352528号函。 二、按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前项竣工检查,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

29、于核发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使用执照时并同办理,或委托检查机构为之。」,合先叙明。 三、至贵府所询若申请人于旨揭设备申请使用执照,同意重复申请许可时,建请免同时向劳检所挂号申请,于使用执照加注要求起造人应于该升降机使用前应经劳动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并副知劳动检查机构作后续检查管理工作乙节,因涉劳动检查主管机关权责,且其检查法令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程序、规格型式等均不相同,仍请依有关规定办理。 ▲内政部(函)94.7.25.营署建管字第0942912851号 主旨:有关安全梯内设置升降机之机门防火时效认定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依据经济部标准检验局94年6月21日经标一字第

30、09400066600号函办理,并复奉交下贵府94年4月22日北府工建字0940313304号函。 二、有关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条第28款所称不燃材料之防火性能,与「1小时防火时效」不同,另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查复:有关升降机车厢进出口部门之防火时效之耐火性能,国内尚无相关国家标准可供参。至「本部93年11月17日内授营建管字第093087729号函释略以:为维持安全梯之楼梯间区划之独立性以确保逃生避难安全性,安全梯之楼梯间内不得设升降机。但符合建技术规则建设计施工编补充图例图89-(1)经由阳台以室外开口连接安全梯者,或仅供住宅使用且每层楼地板面积在240平方公尺以下并于94年

31、3月17日前已领得建造执照者,得免受前揭函释之限制。」本部业以94.5.17台内营字第0940082633号函补充解释在案。 (二)管理维护与安全检查 ▲内政部营建署(函)84.01.13.(84)营署建管字第21550号 主旨:关于建筑物设置一般升降设备乘场出入口加设铁栅门、铁卷门或装修材料等障碍物规定之适法性疑义案。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局83、11、23.(83)北市工建字第58850号函。 二、本署82年1月8日(82)营署建字第5055号函所称建筑物升降设备乘场出入口不得加设铁栅门或装修材料等障碍物,其检查非属「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之年度安全检查

32、项目。该项目本署列入刻正研修「建筑物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之构造与设备检查标准及项目」之参考。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20条」内容现行办法已修正为第7条。 ▲内政部营建署(函)84.05.01.(84)营署建管字第05129号 主旨:紧急用升降机间及特别安全梯之进风、排烟设备设置疑义,复如说明二,请查照。 说明:一、依据贵会84年1月10日建师全联(84)字第013号函办理。 二、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第106条有关紧急升降机间及特别安全梯间之进风、排烟设备疑义,内政部79年6月19日台(79)内

33、警字第800592号函释在案(如附件)。至通达地下层之紧急升降机地下室部分是否应设排烟室乙节,查基于整体建筑消防安全考虑,仍应依上揭设置标准第107条设置排烟室与相关消防安全设备。 ▲内政部营建署(函)87.10.21.(87)营署建管字第59077号 主旨:检送续商「无机房式电梯申请设置及主钢索规定案」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 会议纪录 结论:有关中华民国升降设备安全协会87.08.19.(87)中升总字第700365号函所报「无机房电梯」与「升降设备主钢索规定」检查基准及检查表乙案修正内容如次: (一)建筑物升降机安全检查表检查基准部分,第30项「主钢索( )mm及钢索末端配件

34、」项下第6点修正为:「卷扬用钢索(又称主钢索)之公称直径须12公厘以上,但经主管机关核准或依国外标准者,得使用公称直径须8公厘以上。」 (二)建筑物升降机竣工检查明细表检查基准部分,第9项「强度计算与设计书符合规定」项下增列第2点:「卷扬用钢索(又称主钢索)之公称直径须12公厘以上,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但经主管机关核准或依国外标准者,得使用公称直径须8公厘以上,且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 (三)建筑物升降机竣工程检查审查明细表备注部分,增列第4点:「无机房电梯者第3、4项免填」 ▲内政部营建署(函)87.12.16.(87)营署建管字第59307号 主旨:检送研商「建筑物升降

35、设备管理办法」及「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有关升降设备检查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 <<会议纪录>> 结论:一、现行「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之竣工检查及年度安全检查,系就建筑物升降设备之机械设备等所作之实质检查,至「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中设备安全类项下之升降设备检查,只检查该项升降设备是否已领有升降设备使用许可证,二者检查之内容不同,应无重复检查之情况。 二、地方政府于进行公共安全检查时,对于依规定按时申报之业者,可采抽检之方式以节省人力。至对未依规定办理申报之业者,则应依规定加强稽查,以保障合法业者之权益。 三、旅馆业者若有电机相关部门时,希能辅导其相关技

36、术人员,取得升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日后可考虑修改相关规定,由旅馆业者之专业技术人员自行进行升降设备之相关维护工作。 四、建议相关业者于委托升降设备厂商按月进行升降机维护保养时,在委托合约书内一并注明请专业厂商代为申办升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等相关事宜。至上开事项请检查机构转知升降设备专业厂商配合办理,以简化委托作业流程,并利时效。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 ▲内政部营建署(函)88.4.20.(88)营署建管字第58591号 主旨:检送88年4月9日续商「建筑物升降设备无楼层叫车面板如何处理」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 <<会议

37、纪录>> 结论:查建筑物升降设备之「无楼层叫车面板」乙词系瑞士迅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之多组车厢连动叫车控制技术,于建筑技术规则及中国国家标准CNS3866尚无明文规定车厢应分别设置「无楼层叫车面板组」之规定,惟本项设备系为「剥夺搭乘者自由行驶再叫车意识」之控制方式,基于紧急应变需要,应请厂商就停电、控制系统故障或紧急状况时须能自车箱内与外部联络,或必须应变之措施及处理方式向检查机构提出澄清。其若应用于一般升降机或紧急用升降机,其功能内容须符合本部所颁之升降机各项检验标准。 ▲内政部(函)88.07.21.台(88)内营字第8873924号 主旨:贵府函询升降机设置刷卡机管制门禁乙案

38、复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府88年6月23日88府工建字第86873号函。 二、查建筑物为建筑物之主要设备,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55条规定:「6层以上之建筑物至少应设置一座以上之升降机(电梯)通达避难层,建筑物高度超过10层楼依本编第106条规定,设置可供紧急用之升降机」。另同编第107条第1款第(一)目规定之紧急用升降机之机间:「除避难层外应能连通每一楼层之任何部分。」及第4款:「应有能使于各层及机厢之升降控制装置暂时停止作用,并将机厢呼返避难层或其直上层、下层之特别呼返装置,并设置于避难层或其直上层或直下层等川堂内,或该大楼之集中管理室内」。一般升降机得否设置刷卡机管制门禁,现行

39、法令并无明文限制。 三、另据本部消防署87年7月28日87消署预字第8711339号函表示,查紧急用升降机设置于超过10层楼之建筑物,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06条订有明文,此类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须赖紧急用升降机载运消防人员及装备,始能快速进行抢救,又紧急用升降机尚可作为受困人员及避难弱者(行动不便者)之逃生途径,如设置刷卡机,将影响紧急救难之时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碍。是为避免影响建筑物之救灾及逃生功能,紧急用升降机不宜设置刷卡机。 ▲内政部营建署(函)89.02.23.(89)营署建管字第56086号 主旨:关于附设于建筑物楼层间之简易输送设备或建筑物附设一定规模以下之载货用升

40、降机,其执行升降设备检查执行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中华民国升降设备安全协会函转台南市政府工务局88年10月30日88南工局建字第25693号函及乐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8年11月26日乐分字第001号函。 二、本案前经本署以88年12月6日88营署建字第38891号含询各检查机构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意见,获致结论如次: (一)按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4条、第13条明文:「本法所称升降设备为设置于建筑物内之升降机、自动楼梯或其他类似之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安装完成后,非经竣工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前项竣工检查,主管机关应于核发建筑物或杂项工作物使用执照时并

41、同办理,或指定检查机构为之。……」又,服务升降机之定义为设计载重小于250公斤,机厢内部净面积小于0.85平方公尺,及机厢内净高度小于1.2公尺之专为载货物之升降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备编第109条第9款业有明定。另建筑法第7条、第28条第2款亦明定升降设备属杂项工作物其增设应请领杂项执照。 (二)本案附设于建筑物楼层间之简易输送设备或建筑物附设一定规模以下之载货用升降机,系属建筑技术规则所称之服务升降机,应于请领建造执照时并同办理申请,如于原建筑物内增设前揭升降设备,系涉建筑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需请领杂项执照,并依法办理竣工检查。至升降设备汰旧换新时,为利简政便民,得依本署81年4月18日

42、营署建字第50935号函会议纪录办理,「建筑物升降设备如系属汰旧换新,则在不变更建筑结构体且机种之设计载重、速度与原申请杂项执照相符者,得免申请杂项执照。惟其使用许可仍应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业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并修正全文,本函中「第13条」内容已纳入建筑法第77条之4;「第4条」内容现行办法已修正为第2条第1款。 ▲内政部营建署(函)89.9.27.(89)营署建管字第58591号 主旨:检送「研商个人住宅用升降机是否应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申请检查事宜」会议纪录乙份,请查照。 <<会议纪

43、录>> 结论:一、升降设备系建筑物设备之一,应包含于建筑执照核准图说内,其申请使用执照,自应申请竣工检查殆无疑义。至于使用中建筑物其申请增设是项设备,因属杂项工作物,亦应依规定申请杂项执照及竣工检查。 二、有关个人住宅用升降机因适用范围系适用于五层以下低层建筑物个人住宅而不适用于供公众使用,其纳入年度安全检查尚缺乏法源依据,其使用维护保养应以使用者与设备厂商间之契约予以规范。其设备检查并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总号14328「个人住宅用升降机」各项规定,并做成检验纪录。 三、个人住宅用升降设备与一般升降设备之差异在顶部安全距离及机坑深度,其竣工检查标准请中华民国升降设备检查员协会协助将升降机标

44、准图说修订增列个人住宅使用之标准,俾供地方主管机关执行核准建筑执照及竣工检查之依据。 ▲内政部营建署(函)89.10.24.(89)营署建管字第57729号 主旨:检送「研商应否为检查不合格升降设备订颁不合格标志等事宜」会议纪录,请查照。 <<会议纪录>> 结论:一、关于检查不合格之升降机可否立即张贴不合格标志或告示指示乙节,查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第23条第2项业已规定,升降设备经检查不合格者,经主管机关查核后仍不合规定者,除通知管理人外,并应于升降设备上张贴经检查不合格,应停止使用之标志。故本案无须另订标示。 二、关于升降机若有亟待换修或必须立即更换者,是否即为建筑物升降设备

45、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之有立即发生公共安全之虞乙节,依该条文规定,检查员发现升降设备有立即发生公共安全之虞,应经报告管理人停止使用,其公共安全之虞非仅依其机件应否换修为依据,应以专业判断其危害性为判定原则。 三、关于中华民国升降设备安全协会拟以电子网络受理竣工及年度安全检查申请乙节。在不违反「建筑物升降设备检查机构执行检查业务注意事项」规定之检查流程,基于简政便民之原则,其受理申请方式,本署无意见。至关本署87年6月26日87营署建字第14175号函规定为落实建筑物升降设备之年度安全检查及检查员管理,请代检机构应将指派之检查员姓名、检查时间、地点等相关数据通知升降设备管理人配合办理,并副知地方

46、主管机关,俾利地方主观机关查核,以落实安全检查乙节。原系依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及中华民国升降设备检查员协会来函请所为之规定,其程序有否必要修正,请台北市政府工务局会同各协会协议,并将结论副知本署。 ※备注:「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已修正为「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本函中「第23条」配合建筑法修正,部分移列至现行办法第8条。另建筑法第77条之4业已订定检查机构执行业务之内容,惟未授权本办法再订定责任义务,故本函中「建筑物升降设备检查机构执行检查业务注意事项」,其法源依据已失所附丽,容有再检讨修正之必要。 ▲内政部营建署(函)90.07.26.(90)营署建管字第92780号

47、主旨: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之升降机与建筑法之升降设备管理之检查如何划分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贵会90年3月28日升检协字第90053号函。 二、有关劳工安全卫生法之升降机检查与建筑法之升降设备管理之检查如何划分,查本部80年9月25日台(80)内营字第8075414号函请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年9月9日劳安二字第23897号函协调会结论:「升降机之检查,劳工安全卫生法与建筑法竞合部分,由两单位做适当之分工、同一台升降机仅由一单位负责检查管理为原则,避免重复检查管理,检查管理分工依下列原则办理。矿业之矿场、制造业之工厂、营造业之工地、水电燃气之水厂、电厂、瓦斯厂、仓储业之仓库、

48、通讯业之电讯交换机房、国防事业之生产机构、军医院、研究机构及对外附设之传播事业单位等之升降机自竣工检查开始,由劳工检查机构实施检查管理,其余升降机由主管建筑机关负责检查管理。」办理在案。其检查划分方式已行之有年,尚无窒碍难行之处。 三、至贵会反应部分个案仍有发生执行不当情事乙节,经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年7月11日台90劳安二字第0028169号函(副本谅达)略称,经查认定上疑义,系属个案性质,并非涉及整体检查权责分工制度之窒碍难行,且所述检查员品德操守及执行态度问题,尚缺乏具体事证,该会如认有执行疏失,请向该会政风单位检举;又劳动检查机构执行升降机之检查,均依法逐一审查强度计算、结构及安全装

49、置等,并实施荷重试验,检查详实严谨,检查时间虽较长,为检查质量得以确保。 ▲内政部营建署(函)93.04.21.营署建管字第0930024445号 主旨:关于自动楼梯踏阶齿条检查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依据台北市机械技师公会93年3月31日(93)北机技七字第531号函及社团法人高雄市机械安全协会93年4月2日93高机安字第040201号函办理,兼复贵协会93年2月23日93中升总字第300040号函。 二、依贵协会来函检附之数据,自动楼梯踏阶齿条为多数齿条连结成链,为链条之一种,惟其强度及材料构造应符合CNS及相关检查标准。 ▲内政部营建署(函)93.0

50、7.19.营署建管字第0930043120号 主旨:有关委托检查机构执行建筑物升降设备检查业务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一、复奉交下贵府93年6月18日府建使字第0930075901号函。 二、按建筑法第77条之4规定略以:「建筑物升降设备及机械停车设备,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前项设备之管理人,应定期委托领有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核发登记证之专业厂商负责维护保养,并定期向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或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委托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检查机构或团体申请安全检查。……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并得委托受理安全检查机构或团体核发使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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