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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doc

1、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 鲁价费发(2000)9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道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廊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

2、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3、   第六条 公路绿化及其用地,严禁损坏及占用,损坏占用要按标准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进行绿化美化,产权归绿化者所有,免收占用补偿费。   第七条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系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 该收费资金纳入路政管理经费计划,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复和管理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第八条 山东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本标准的执行单位。 山东省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类别 编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4、 路 基 1 公路用地取土采石 立方米 30 2 损坏路基边坡 平方米 8 立即清除 3 占用堵塞边沟 平方米 20 立即清除 4 边沟排放工业污水 M2/天 0.5 5 倾倒垃圾 立方米 50-100 立即清除 6 沙石硬化路肩 米 25 7 水泥硬化路肩 米 60 沥青硬化按70%计 8 水泥护肩石 米 30 料石制作增加60% 9 水泥路缘石 米 25-40 料石制作增加60% 10 泄水槽 米 40-60 路 面 11 损坏水泥路面 平方米 180

5、割切方形计 12 损坏沥青路面 平方米 85-125 损坏处每边外加30CM后计 13 损坏沙石路面 平方米 30-40 同上 14 沥青(水泥)路面线形损坏 米 2-15 15 腐蚀沥青(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 包括路面燃气、汽柴油腐蚀 16 漏撒污染路面 平方米 1-5 撒漏能清除且不污染路面的物品,车主自行清除的不收费,否则按低限收取。 公 路 设 施 17 桥梁栏杆扶手、立柱 米 120-180 18 桥梁人行道 平方米 400 安全带按60%计 19 块石涵洞 米 100 Φ100CM,大径

6、另计 20 损坏涵顶帽石 米 15-75 料石制作增加60% 21 浆砌防护工程 立方米 180-220 包括护墙、坡 22 隔离墩 块 280 按混凝土0.2立方米计 23 隔离墙(栅) 米 200-400 钢结构 24 防撞护栏 米 500-650 25 示警桩、轮廊标 根 45-75 反光油漆增加30% 26 铝材反光标志 平方米 600-800 包括支架,杆另计,全光增加40%,铁质按50%计。 27 钢管标志杆 根 600-900 水泥杆按60%计 28 水泥里程碑 块 80 料石制作增加60

7、 29 水泥百米桩 块 15-20 料石制作增加60% 30 水泥界碑 块 80 料石制作增加60% 31 照明装饰灯 个 100-500 杆另计,豪华灯组采上限 32 施工路栏 个 250 3米长钢管计 33 锥形标志 个 75 34 路面标线 米 5-20 反光材料取高限 绿 化 35 落叶乔木(胸径3-5CM) 株 30-60 胸径每增粗1CM增30元,最高500元 36 常绿乔木(苗高1.5M以下) 株 30-60 每增高10CM增30元,最高500元 37 常青绿蓠带(高80CM) 米

8、 80 苗高5年以上按每米100元计 38 常绿蓠球(Φ40CM以上) 株 70 冠径每增1CM增加3元 39 木本花目(1.2M) 株 50 珍贵花木按市场价格计 40 矮林 墩 5 10枝为一墩 41 草坪 平方米 15 珍贵品种按市场价格计 42 一、二年生草本花卉 株 3-6 43 割损部分树冠 株 10-50 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编号 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临时占用路面 M2/天 0.5 县乡道路减半收费 2 临时占用公路用地 M2/天 0.2 县乡道路减半收费 3 建设占用公路用地 M2/年 100-200 包括电杆、电缆、构造物等跨路工程 4 占用绿化用地 平方米 200 5 新增设平交路口 个/年 1500-3000 县乡道路取下限并减半征收 6 桥梁附设电缆(管线) 米 200-400 7 设置非公路标志 M2/年 200-500 城市进出口及旅游城市路段另计,县乡道路按低限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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