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T 1509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 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2、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自反应物质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系指GB6944的第4.1项(以下简称4.1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 退敏爆炸品 desensitized explosives 系指4.1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1类物质。 3.3 自热物质 self-heating substances
3、系指4.2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 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 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GB 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 第1类 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 第2类 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5.2.1
4、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5.2.2 外包装为木箱或纸箱,内容器为安瓿瓶或装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 a 2.1项 易燃气体(品名编号 21001~21999):Ⅱ类包装; b 2.2项 不燃气体(品名编号 22001~22999):Ⅲ类包装; c 2.3项 有毒气体(品名编号 23001~23999):Ⅱ类包装。 5.3 第3类 易燃液体 5.3.1 3.1项 低闪点液体(闪点 <
5、18℃)(品名编号31001~31999):Ⅰ类包装; 5.3.2 3.2项 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品名编号32001~32999): 初沸点≤35℃:Ⅰ类包装; 初沸点>35℃:Ⅱ类包装。 5.3.3 3.3项 高闪点液体(23℃≤ 闪点≤61℃)(品名编号33001~32999):Ⅲ类包装。 5.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4.1 4.1项 易燃固体 a 一级易燃固体(品名编号41001~41500):Ⅱ类包装; b 二级易燃固体(品名编号41501~41999):Ⅲ类包装。 注:4.1项中退敏爆炸品:Ⅰ类或Ⅱ类包装:自反应物质:Ⅱ类包装
6、 5.4.2 4.2项 自燃物品 a 一级自燃物品(品名编号42001~42500):Ⅰ类包装; b 二级自燃物品(品名编号42501~42999):Ⅱ类包装; c 二级自燃物品中含油、含水纤维或碎屑类物质:Ⅲ类包装。 注:4.2项中的自热物质:Ⅱ类或Ⅲ类包装。 5.4.3 4.3项 遇湿易燃品 a 一级遇湿易燃物品(品名编号43001~43500):Ⅰ类或Ⅱ类包装; b 二级遇湿易燃物品(品名编号43501~43999):Ⅱ类包装。 注: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中危险性小的:Ⅲ类包装。 5.5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5.1 5.1项 氧化剂 a 一级氧化剂(品名编
7、号51001~51500):Ⅰ类包装; b 二级氧化剂(品名编号43501~43999):Ⅱ类包装。 注:二级氧化剂中危险性小的:Ⅲ类包装。 5.5.2 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Ⅱ类包装。 5.6 第6 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5.6.1 6.1项 毒害品 A 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品名编号61001-61500)见表1。 包装类别 口服毒性LD50 mg/kg 皮肤接触毒性LD50 mg/kg 吸入粉尘或烟雾毒性LC50 mg./l Ⅰ ≤5 ≤40 ≤0.5 Ⅱ >5~50 >40~200 >0.5~2 B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8、品名编号61501~61999)见表2。 包装类别 口服毒性LD50 mg/kg 皮肤接触毒性LD50 mg/kg 吸入粉尘或烟雾毒性LC50 mg./l Ⅲ 固体:>50~500 液体:>50~2000 >200~1000 >2~10 C闪点<23℃的液态一级毒害品:Ⅰ类包装; 闪点<23℃的液态二级毒害品:Ⅱ类包装。 5.6.2 6.2项 感染性物品 该类物品所应使用的包装容器、包装类别、对容器的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及合格标准应与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5.7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项目及方法、定期检
9、验等应符合GB 11806,并应与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5.8第8类 腐蚀品 5.8.1 8.1项 酸性腐蚀品 a 一级酸性腐蚀品(品名编号81001~81500):Ⅰ类包装; b 二级酸性腐蚀品(品名编号81501~81999):Ⅱ类包装。 5.8.2 8.2项 碱性腐蚀品 a 一级碱性腐蚀品(品名编号82001~82500):Ⅱ类包装; b 二级碱性腐蚀品(品名编号82501~82999):Ⅲ类包装。 5.8.3 8.3项 其他腐蚀品:Ⅲ类包装。 5.9 第9类 杂类 该类物品所应使用的包装容器、包装类别、对容器的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及合格标准应与运输主管部门商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方交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育俭、罗善美、海涛、王巨刚、董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