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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doc

1、职工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一、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答: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 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二、 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答:(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2、,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充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三、 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是否发给工资?答: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应该按照本人的标准工作发给工资。四、规定中所指的父母是否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答: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五、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

3、、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六、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的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七、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能否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八、实行集中公休假日的企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其每年集中公休的假日是否可以同探亲假期合并使用?答:有些企业因工作需要实行大礼拜制,全年集中公休假日二十六天。实行全年集中公休假日企业的职工,又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集中公休的假日,可与应享受的探亲假期

4、合并使用。九、具备探望父母的已婚职工,每四年个一次假是指满四年可以给一次假,还是可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探亲? 答:具备探望父母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过单位批准即可探亲。十、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因遭遇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其超假日期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因遭遇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十一、对职工探亲的路费有何具体规定? 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5、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十二、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 按什么标准开支? 答: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1)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2)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3)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4)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5)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

6、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十三、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其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十四、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

7、、托运费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是否可以报销?答: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

8、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

9、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0、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11、”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

12、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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