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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发科〔2014〕12号湖北文理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1、校政发科201412号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湖北文理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2日 1 湖北文理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

2、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成果的研究发明者或主要负责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第四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

3、极性的发挥。 2 第五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第六条 学校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 成立湖北文理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

4、科技成果转化前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及股权收入的确认,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成果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第十一条 各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职称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 3 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第十二条 学校的大学科技园和大学生创业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项目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5、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大学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第十四条 学校授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成果处置后一个月内报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知识产权和

6、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前向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备,学校和科研处根据需要,组织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做好科技成果 4 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对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进行转让,其与成果受让方的转让协议必须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并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申请得到批准后,成果完成人及其科技团队将拥有该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

7、和处置权,但在形成使用、经营和处置协议时,需有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人员参与,协议决定权在成果完成人及其科研团队。其中,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挂牌转让的方式,转让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时,以技术入股而形成的股权现金收入也要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后再按规定分配。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奖励实行认定制度。申请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奖励认定的成果完成人应向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提出申请,阐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并提交专利权认定证书、可行性报告、科研团队情况以及科技成果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为2人及以上的

8、,由成果完成人协商约定奖励权益的分配比例。对有奖励权益分配比例约定的遵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5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 享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职务发明人,入股工商注册股东时,一般不超过3位自然人,多于3人的,成果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签订股权委托协议。股东代表原则上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限学校权益部分)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应将由此形成的学校对外投资无偿划转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法定出资人与科技企业投资合作方(含股权激励人员)签订协议(协议中

9、应明确学校股权划转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行为),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新设或变更登记、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以及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新的科技企业或向存续科技企业增资股权的成果完成人,应按照合作协议负有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的责任,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以达到预先确定的技术水平和转化效果;其个人所持的企业股权享有合法继承权和转让权,但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出资股东的第一权利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由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商议,原则上学校可将70%-90%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创业团队:(一

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的部分,扣除个 6 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账户;(二)剩下的4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3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成果完成人不在同一个二级单位的,按其成员奖励占团队的比例进行经费分配);3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成果及转让管理费。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一)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原则上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可享有70%-90%的股权收益,由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商议决定。(二)能够入驻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科技园的,再提高5%的股权占比,剩下的技术

11、股权归学校。(三)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1、40%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2、3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成果完成人不在同一个二级单位的,按其成员股份占团队的比例进行经费分配);3、3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费。4、成果完成人及其科研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应由成果完成 7 人所在科研团队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第四章政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科

12、技创新,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职务发明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学校的金额,可视为其纵向项目经费纳入考核;(二)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同意,允许教师和科研人员离岗专职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产业化工作,及在鄂创办科技型企业,保留其原有教职工身份、编制、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并可参加学校职称聘任和学校岗位竞聘,享受学校相应的福利待遇;5年后不愿回来的,可参照学校的其他规定执行;(三)离岗专职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科研处负责考核其创业业绩和

13、成果,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学校职称聘任的参考。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师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创新项目给予支持;想将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在湖北文理学院大学科技园内注册的,可向科技园提交入园申请,科技园对批准入园的企业应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并按科技园的有关规定管理;学校对入园企业 8 在科技成果入股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二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及其科研团队或个人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的,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如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省转化的,资产经营公司要协助到省科技厅争取适当的补助,并按前面

14、的相关规定予以分配。第三十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要整合利用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创造条件。第三十一条 我校的成果完成人属于“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要协助到省里争取科技、人才计划方面的资金支持。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要密切关注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的创建情况,以便为我校技术转移提供较完善的服务,促进我校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三条各院系和科

15、研机构应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院、系和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各院、系和科研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学校的经费投入挂钩。对各院、系和科研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 9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对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第三十四条 凡进入湖北文理学院科技园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场地条件、经费等支持。学校每年从科技企业的股息红利中提取总额的一部分(2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有选择的扶持若干高科技项目及企业;学校每年拿出150万作

16、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好省科技、教育、人社部门,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取省级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湖北文理学院科技园对批准入驻的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予以优惠,对获取省级支持的将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予以扶持;学校在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基金等方面也将对大学生给予一定扶持。第五章专利申请和扶持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专利申请,学校每年拨出资金50万元设立湖北文理

17、学院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校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申请和授权的专利。第三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以职务发明创造和 10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主动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专利申报资助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作为资助申请专利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根据发明人、设计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产经营公司与发明人、设计人一起研究技术文件,委托文献检索服务机构进行检索,对申报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做出评估筛选,确定是否申请专利。对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资产经营公司协助联系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工作,并提供资助。第三十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阶段资助费

18、用。其中发明专利包括:申请费、实审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最高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申请费、部分专利代理费,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外观设计专利包括:申请费、部分专利代理费,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第四十条 国内专利授权阶段资助费用。其中发明专利包括:登记印刷费、印花费、维持费、第1至第3年年费,按实际缴费金额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包括:登记印刷费、印花费、第1至第3年年费,按实际缴费金额资助。第四十一条 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

19、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按5000元人民币/件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十二条 其他个人申请的非职务发明专利遵守自愿 11 则,由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全部费用支持,包括专利申请代理费、专利检索费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局必收的其它费用、专利授予后的的维护费用等,所有费用均从专利基金中支付。发明人须与资产经营公司签署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合同,资产经营公司获得共同专利权人法律地位。对于不接受学校费用支持的,不享受学校相关奖励。第四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协助申请的专利,须在资产经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对学校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须同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资产经营公司有责任积极联系用

20、户,落实实施单位,对协助申请的有转化潜力的专利,配合专利持有人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并组织起草签订相关合同,对价款较大的合同协助办理公证。第四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申请的专利,资产经营公司无偿提供专利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协助进行襄阳市技术合同登记,协助办理减免税、退税申报等业务,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等。所获收益按照本规定对发明人、创造人给与奖励与扶持。第四十五条 其它个人以非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资产经营公司无偿提供专利转化的各种中介服务,包括组织签订专利转化合同,协助进行襄阳市技术合同登记,减免税、退税申报等业务办理,并提

21、供各种法律服务。按照与个人签署的相关合同分享收益,所获收益用于支持其它专利申请、维护和转化。 12 第四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学校规定和政府相关政策为申请专利的学校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申请奖励,并且资产经营公司每年从专利基金中拨出专款,对在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实施中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师生员工和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

22、务科技成果;(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13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和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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