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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doc

1、关于印发《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79号),规范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确保铁路运营食品安全,铁道部制定了《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营食品监督管理,确保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2、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站车和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活动。 第三条 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实行许可制度。 铁路站车和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铁路站车和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预包装食品和其制作加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在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专供铁路站车使用的

3、食品的配餐生产,纳入铁路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管本辖区内的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所承担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督导辖区内的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达到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铁路餐饮服务、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名单。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

4、人有权举报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在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制度管理和经营过程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 (一)环境卫生整洁 餐饮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厨柜容器清洁、无积垢;无蝇、鼠、蟑等病媒生物。配餐单位、餐馆、快餐店、小吃店、职工食堂的加工经营场所距离暴露垃圾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伙食团有专用房屋,远离暴露垃圾场所、旱厕等污染源。 (二)餐饮设施健全 餐饮单位厨房面积与最大

5、供餐人数相适应。配餐单位厨房面积不低于200㎡;餐馆厨房面积不低于50㎡;快餐店、小吃店厨房面积不低于8㎡;职工食堂厨房面积不低于30㎡。厨房有明确功能分区,生产布局流程合理;有能够正常使用的机械通风、照明设备,通风采光良好;建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冷荤间面积≥5㎡,有温度控制装置,并达到卫生设计要求。 (三)餐饮设备完备 冰箱、冰柜温度控制符合要求;炊具容器数量充足、有生熟标记;有符合消毒要求的食品容器洗消设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有固定垃圾收集设施。旅客餐车橱柜有标识,地漏口有盖,餐具消毒做到一池水、一袋药,配制到有效消毒浓度。配餐单位室内温度控制符合要求,具备运送热藏或冷藏食

6、品的容器、车辆条件和温度控制装置,并达到规定要求。 (四)管理制度落实 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食品进货和索证索票制度健全、落实良好,进货台帐记录齐全;有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保持良好。 (五)经营过程达标 生熟食品定位存放、无交叉污染;食品性状良好、标识齐全、贮存条件符合要求,食品不落地存放,无《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物品定位存放,一次性餐饮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旅客餐车落实净菜上车制度。使用预包装食用油。 第十一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申请《食

7、品流通许可证》,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在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制度管理和经营过程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 (一)环境卫生整洁 经营场所距离暴露垃圾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房舍条件良好,有明确功能分区;地面硬化,墙壁平整,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内外环境整洁,橱柜容器清洁、无积垢;无蝇、鼠、蟑等病媒生物。 (二)设施设备完备 货架、橱柜、冷(热)藏设施设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温度控制符合要求,满足经营需要;出售散装食品的应设专区或专柜,在盛放食品的容器或隔离设施表面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包含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者名称、地址及

8、联系方式等内容。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 (三)管理制度落实 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食品进货和索证索票制度健全、落实良好;有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保持良好。 (四)经营过程达标 基础卫生良好,食品分类存放,不落地;食品性状良好、标识齐全、无胀袋,包装无破损,贮存条件符合要求,无《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一次性餐饮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

9、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加工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四)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租赁铁路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应提供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七) 新、改、扩建加工经营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

10、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餐饮服务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11、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申请;撤回许可申请的,终止办理。 第十六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决定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

12、行审查,并委派两名以上铁路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进行卫生学检测。 第十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

13、管理办公室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或改变加工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变更许可申请书》或《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

14、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三) 与变更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变更许可的,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准予变更并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许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续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延续许可申请书》或《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

15、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三)许可事项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延续许可的,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以加工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为重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准予延续并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原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当将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持

16、相关证明和补办申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许可证原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或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延续、补发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六)依法应当注

17、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许可证原件交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注销许可证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样式、填写方式及相关文书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有关规

18、定。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旅客餐车《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名称”栏填写餐车经营单位全称,如“××客运段”、“××旅行服务公司”等;动车组餐车“地址”栏填写车辆编号,如“ZEC××××××”,其它旅客餐车“地址”栏填写运行区间、车次和班组,如“北京-广州T15/16次1/2组车底”;“类别”栏填写“旅客餐车”;“发证机关”栏填写“××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加盖印章。铁路配餐基地《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填写“铁路配餐”。 第三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栏应填写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

19、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不具备冷藏设施的,应注明不含冷藏食品;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不进行年检或年审。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或食品流通活动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旅客餐车《餐饮服务许可证》实行“一车底一证”;售货车或售货亭《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一车(亭)一证。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统一编号,规范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格式为: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在地简称+铁+餐证字+4位年份数+4位发证顺序编号(0000-9

20、999)。如“哈铁餐证字2011-0001”。《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在地简称+铁+食证字+4位年份数+4位发证顺序编号(0000-9999)。如“哈铁食证字2011-0001”。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餐饮服务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铁路卫生监督所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许可; (四) 在食品进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安全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五) 食品从业人员有无健康合格证明;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

22、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撤销已作出的许可: (一)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的; (二) 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许可证的; (三) 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撤销已作出的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指定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改正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

23、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或食品流通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决定撤销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铁路站车和运营站段范围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或

24、食品流通经营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许可查处: (一)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或食品流通经营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向所在地铁路

25、卫生监督所报告的; (三)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未依法办理的。 第四十七条 在食品进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未采取确保食品安全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或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第四十九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许可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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