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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实施细则.doc

1、西南石油大学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校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石油大学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一、 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我校201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继续贯彻“优才优用、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毕业生要树立正

2、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 第三条 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国家重点就业项目,如“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投身国家基层建设,保证国家的重点需要;鼓励毕业生报考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参加各类公招考试;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建功立业;加大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指导力度,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条 努力创造毕业生公平竞争的良好就业平台,并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二、就业协议书签订 第五条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所持的协议书、各科学习成绩总表、推荐表一律以学校下发的原件为准

3、复印件无效,其他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相关部门鲜章。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1份(协议书印有“西南石油大学201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字样,学校统一印制的协议书,一式三联,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各一联),实行编号管理(即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登记备案时毕业生与协议书编号必须相对应)。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对应编号的协议书才有效。毕业生所持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不使用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再推荐转让双方就业。对不慎遗失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补发,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4、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会,一旦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就协议书中“备注”栏条款作明确约定,如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协议书“补充协议”栏中说明。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情况及意见,并签章; (3)毕业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备案; (4)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 (5)如需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提前加盖公章,须经用人单位书面或口头通知校方后,方能办理。 第九条 以下两种情况视为毕业生就业协议生

5、效: (1)经双向选择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协议书已被用人单位填写或带回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和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随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认为该毕业生为有效就业。 (2)凡自愿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或笔试选拔后,被单位选入录用名单,学校将认为该毕业生为有效就业,随后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条 毕业生应树立诚信签约意识,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和约定,学校在校内只为毕业生提供一次就业机会,且学校有义务将毕业生不诚信签约行为向招聘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拟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及各类公招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须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如因隐瞒相关情况而造成

6、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凡被确定为推免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及时将协议书返回学校。修读双学位的毕业生如不能按时毕业,处理办法与推免研究生方法相同。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必须按照协议参加就业,其就业办法与其他参加就业的毕业生相同;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必须于毕业离校当年5月1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正在联系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在应聘时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凡入学定向或大一转专业委托定向培养的学生原则上回定向单位就业,如需与定向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协议,须及时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否则按定向单位派遣。解除定向手续按照下列

7、步骤办理: 1、持定向培养单位开据的解除定向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并在毕业生信息库里修改培养方式信息; 4、持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相关证明材料返回学院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参加合作培养或订单式培养学生不能参加双向选择,不能领取就业协议书和另行签约,毕业后直接到合作培养单位就业,学校将按合作培养正常派遣,并按照培养单位要求将学生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档案、户籍等资料直接寄往合作培养协议单位。 第十四条 签约时,毕业生应将由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如实向用

8、人单位说明。 三、就业派遣 第十五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须到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为拟定上报派遣方案提供依据。如未能及时登记入库,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不负责结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但结业生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办理有关派遣手续。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相关派遣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毕业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第十八条 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可以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详见我校

9、毕业生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改派流程图)。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不再受理其改派办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果家庭搬迁,须在毕业离校当年5月30日前提交有关证明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到学校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以免贻误派遣方案的上报。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上报派遣数据库准确无误,请毕业生在学院核对毕业生信息库相关信息时,以本人电子注册信息为准,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复得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登报公开申明作废、本人提出申请后,到学校大学生职

10、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补发手续。 四、就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并通过就业网站、信息张贴栏、短信平台、校园广播等方式发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专业设置情况收集有针对性的需求信息,报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后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一切毕业生就业相关活动,并择机举办各种类型用人单位的现场招聘会。为防止毕业生误入招聘陷阱,学校禁止校外一切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学校举行招聘活动。校园内的招聘活动原则上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有组织地进行,各学院组织的招聘活动要严格

11、审查招聘单位的资质,并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和省(市)下达的最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教育部和省(市)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及寄发以学生工作部档案室的相关规定为准;有关毕业生户籍管理及迁移以保卫处户籍科的相关规定为准。但合作培养学生的户口及档案管理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在就业工作实施过程中,毕业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考试作弊等不诚信行为,学校有权通过毕业生信息册等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所引发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直接取消派遣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者,则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我校2014届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学院毕业生和应用技术学院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 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 2013年9月 备注: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 网 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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