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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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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doc

1、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咸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

2、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参保范围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第三章 参保登记第三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

3、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医疗保险登记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携带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法人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登记表;(三)税务登记证;(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五)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用工登记表、当月工资表;(六)参保职工个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其费用后,在规定时间领取社会保障卡。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在本市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

4、业人员),通过档案托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 参保单位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有人员增减变化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单位新增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在新增次月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增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按单位上报月份核增职工缴费基数。(二)参保职工辞职、调离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变动次月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令、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减员手续。按单位上报月份核减职工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六个月或全年医疗保险费的除外)。(三)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职转退休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所在单位上报月份变更缴

5、费基数及比例。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的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缴清医疗保险费。第四章 基金征缴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参保与缴费原则。医疗保险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直接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八条 参保单位每月10日至当月底缴纳次月参保费用。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在职职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单位缴费基数(若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

6、时,以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二) 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若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时,以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三) 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四) 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参保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企业按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4.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但单位

7、整体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按照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二)职工个人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工资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补缴医疗保险费人员缴费基数以本人最新工资收入为依据,缴费基数低于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五)参保单位工资实行效益挂钩、计件、内部承包或其他形式,造成工资不固定或无法准确核实者、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等人员

8、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属下列情况的,一次性缴清全年或六个月医疗保险费:(一)年缴费额低于3万元的,一次性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二)年缴费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至少缴清六个月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 新参保单位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必须缴清首次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第十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

9、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含折算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凡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办理退休(退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未满30年、女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含折算年限)不满15年的,由用人单位按退休(退职)职工基本退休费的4.2%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其中不建个人账户的困难企业退休(退职)职工按基本退休费的2.94%缴纳。也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费用不计入个人帐户。凡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后办理退休(退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未满30年、女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含折算年限)不满1

10、5年的,应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一次性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费用不计入个人帐户。补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底前符合中省市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限。第五章 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另行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单位一经参保,除政策规定可以退保外,中途不得停保。第十七条 参保年度实行自然年度。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实行年度审核。每满一个参保年度,参保单位持相

11、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年审手续。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后参保的,须按规定补交医疗保险费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每日以5加收滞纳金。第十九条 单位参保后,个别人员未能同时参保的,用人单位可补办并负责按单位正常缴费标准补缴未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补助费),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也可重新参保或续保不需补费,设6个月医疗等待期。补缴未参保期间医疗保险费人员,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费期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又重新要求参保的,按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除老红军、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

12、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余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参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职工参保或人为减少参保人数,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中的已参保人员,因个人辞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愿意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咸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按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军转发200109号)精神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咸人社发2011298号)精神办理。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隐瞒工资收入,提供虚假工资报表或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7223号)即行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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