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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的发放.doc

1、一)国家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助学金的发放政策,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高职高中学校附属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等。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其助学金来源除中央财

2、政承担外,其余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辖区内中职学校(不含省属学校)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省、市、县(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中职学校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1、申请与资金下达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3月底前,各省属中职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应汇总所属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提出预算申请,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每年7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初审定的各省属、市、县(区)中职学校在校学生数,下达本学年

3、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的50%,其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厅足额安排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通过省教育厅直接拨付学校;各设区市属中职学校,由省财政通过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入各设区市财政局金库,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后,应在15日内连同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一并下达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其拨至各有关学校。各县(市、区)属中职学校,由省下达的“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各县(

4、市、区)财政局也应在收到预算指标后15日内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中职国家助学金”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由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储蓄卡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于8月底之前国家助学金拨付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专款专用。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2个月内,完成在校学生电子注册工作,并根据新生和二年级学生的报到及注册情况,确定本学年享受中职助学金学生名单,同时,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于10月底前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学生,属中职学校与高校联办的,由中职学校填报;属高校自办的由高校填报);学生

5、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定;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经过本级财政、教育部门审定的本学年实际受助学生情况汇总表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至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5日前,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

6、于11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下拨本学年省级以上财政应承担中职助学金余款,市、县(区)财政也应同时下达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助学金余款。 2、发放和管理 国家助学金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发放工作。其主要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学校应按月发放,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采取发放就餐卡或就餐券的形式。没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按月直接将助学金

7、发放到受助学生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不具备上述办卡、办券的农村中职学校,可采用发放现金形式,但必须学生本人签字不得代领。 省级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将本校学生学籍变动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尤其是辍学、退学及被开除学生信息应及时录入系统,以便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并相应的建立专门档案,分年度按每月建立学生助学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档案资料备查,并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上报同级

8、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便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同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二)龙岩技师学院助学金发放细则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做出一项重

9、大战略决策和长期制度设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3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政〔2009〕10号)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机构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学生工作主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学生处配备专门国家助学金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财务部门协助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10、2、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 (1)已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中技、高技、技师各专业一、二年级学生为发放对象。 (2)无法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双重学籍”、“境外学生”及其他学生,待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明,征得省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发放。 (3)退学、辍学、休学、转学、参军的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按学生实际离校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处理后,于次月起停发。 (4)中途入学、转学、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助学金发放,按学生实际到校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处理后,于次月起开始发放。 3、发放标准 每月每生150元

11、全年按10个月共1500元。发放的月份为9、10、11、12月份及次年的1、3、4、5、6、7月。 4、发放办法 (1)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律凭银行卡发放。 ①学生处在开学前联系好办卡银行及办卡相关事宜。 ②班主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星期内,做好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电子表格及办理银行卡申请表,并交学生处。推迟入学的学生按中途入学学生,待后办理。 ③学生处及时将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登录“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银行卡申请表送银行办理。 ④无法登录“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学生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学生本人,要求学生限期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超期提供的按中途入学学生处理。 (2)国家助学金

12、实行按月发放 ①每月25日,各系办按实际在校生、按班级编制《国家助学金发放表》,经学生本人签字,班主任审核,系领导复审后,《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应于28日前送达学生处资助管理员处。 ②学生处资助管理员与财务人员核对退学人员名单,并形成汇报总表和受助学生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送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③加强与上级和银行的沟通协调,确保国家助学金每月25日前送银行发放,学生当月能拿到助学金。 (3)学生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一旦丢失,要及时带上身份证原件,并由学生自行到银行营业厅补办银行卡。末及时补办银行卡的,视同放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权利。 (4)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按银行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银

13、行卡。 5、注意事项 (1)国家助学金不得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 (2)不得用国家助学金抵顶、扣减学费、代办费、班费等。 (3)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国家助学金。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3月起执行。以往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各系助学金发放操作流程 1、各系助学金经办人(制表人)操作流程: (1)各系经办人每月25日前做好本系各班级受助学生次月助学金发放表格,并发到各班主任手上,班主任核对学生名单与实际人数相符后,由每个学生在本人姓名后签名。全部学生签名经班主任审核无误后,班主任在表格下方的校核栏上签名。所有签名都必须由本人用碳素笔或钢笔

14、签写,任何人不得代签。班主任将表格送各系经办人检查核对无误,由各系经办人填好本月变动情况表,于每月28日前交学生处。 (2)取消资助人员名单(含缺勤达30节以上者)须体现在变动人员名单上,发放表上不体现。 (3)出勤统计方法:各系经办人每月根据原始的出勤表,统计出每周三出勤旷课达6节的人数,下一学期初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学生处汇总。学生出勤原始材料各系要保存五年。 (3)每月初收集一、二年级校外实习班级上月实习跟踪记录。了解学生顶岗出勤情况,对不在岗的学生做好记录并报学生处。 2、各系班主任(校核人): (1)班主任应认真校对发放表上的学生人数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查看近期退学的学生是否删除、审核无误后再签名交各系经办人,凡班主任代签名一律退回重签。 (2)对累计旷课30节的学生,取消当月的助学金,附上说明。 (3)注意提醒班级学生若丢失银行卡要立即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营业厅挂失,及时补办新卡,卡号及时报校财务经办人,以便于发放并不被冒领。 3、发放表由各系主任或分管主任复核,学生处、财务室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形成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再由学校公示无误,院长审批后,财务送银行将助学金存入学生银行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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