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叫绿地率? 答: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占实际用地面积的比率。 2、什么叫屋顶绿化? 答: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屋顶的覆土绿地。 3、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 答:屋顶绿化(覆土大于50厘米)的面积以40%的比率计入绿地面积。 4、什么叫人均集中绿地? 答:人均集中绿地是指住宅建设项目的集中绿地面积与规划居住人口的比率。 5、植草砖面积能否计入绿地面积? 答:消防登高场地内的植草砖面积以20%的比率计入绿地面积,其它植草砖面积则不能计入绿地面积。 6、大树的保护间距是多少? 答: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
2、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 7、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是多少? 答: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 8、如何办理占用、借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 答:先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若超出区审批权限的,由区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园林文物局审批。 9、占用、借用绿地的审批权限? 答:占用现有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文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占用现有绿地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及占用规划绿地、借用绿地的,由市园林文物局审批。 10、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权限? 答:迁移树木(除古树
3、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厘米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物局备案。 11、绿地的借用期限是多少? 答:绿地的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2、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 答: 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被占用绿地属一级土地的补偿4000元,二级土地3500元,三级土地3000元,四级土地2000元,五级土地1000元,六级土地600元,七级土地400元。 13、道路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是多少? 答:城市主干道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城市次干道的绿地率不得低于15%。
4、 14、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是多少? 答: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 15、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的人均集中绿地指标是多少? 答: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居住区级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16、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是多少? 答: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17、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项目的人均集中绿地指标是多少? 答: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项目居住区级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组团级不得
5、低于0.25平方米。 18、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是多少? 答: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在原有规定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19、旧城区沿主要道路大型单体建筑,绿地率指标是多少? 答: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5%。 20、绿地在总平图中的表示方法? 答:绿化用地在总平图中一般是用密集的绿化点加边框表示。 21、地下室上的绿地的计算方法? 答:集中绿地下设置地下室满足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覆土厚度1.5米以上(00标高以下1.0米)及开挖面积的(集中绿地面积在400—4000平方米的开挖面积为三分之
6、二,集中绿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开挖面积为二分之一)可全算。其他须按覆土厚度折算。 22、裙房屋顶绿化的覆土要求是多少? 答:裙房屋顶绿化的覆土要求是不小于50厘米。 23、地下室上绿地的覆土要求? 答:地下室上绿地的覆土要求最小为0.5米,最厚可至1.5米。 24、居住区公园的规模最小为多少平方米? 答:居住区级公园的规模最小为10000平方米。 25、小区级公园的规模最小为多少平方米? 答:小区级公园的规模最小为4000平方米。 26、组团级集中绿地的规模最小为多少平方米? 答:组团级集中绿地的规模最小为400平方米。
7、 27、城市绿地、绿化带能否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答:城市绿地、绿化带不能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28、组团级住宅绿化指标要求多少? 答:组团级住宅绿化指标要求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集中绿地>0.5平方米。 29、小区级住宅绿化指标要求多少? 答:小区级住宅绿化指标要求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集中绿地>1.0平方米。 30、居住区区级住宅绿化指标要求多少? 答:居住区级住宅绿化指标要求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集中绿地>1.5平方米。 31、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东自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
8、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脊线以东;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俶路以南。(《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 32、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街以南地区
9、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33、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绿地占借用及树木迁砍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报批单位或个人须备齐相关报批材料直接送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三楼大厅14号窗口(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受理。 34、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如何确定? 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15个百分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 35、私有树木的迁移、砍伐是否需要审批? 答: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迁移,都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
10、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或迁移树木。(《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6、何谓城市绿地? 答: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 37、个人能否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 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和修剪树木。(《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8、杭州市临时借用绿地补偿费如何缴纳? 答:经批准临时借用绿地的,按绿地种类借用面积及借用时间,向管辖该绿地的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借用
11、补偿费。收费标准:公共绿地1.20元/天·㎡、一般绿地0.80元/天·㎡。 39、借用绿地逾期未能恢复该如何办理? 答:如借用绿地逾期未能恢复,经批准延期借用的,以月为单位加倍收费。超过一天的按二个月计,超过一个月零一天的,按四个月计,以此类推。 40、征用林地的含义是什么? 答: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41、占用林地的含义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12、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村建设等占用集体林地等。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但改变林地用途。 42、临时占用林地与占用林地有什么区别? 答:临时占用林地是占用林地的一种类型,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临时便道、取土场等。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年,不能永久改变林地用途,使用完毕后用地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如因工程完工时间延迟等原因,需要延长临时占用林地时间,用地单位必须再次办理报批手续。 43、林地用途不改变而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是否需要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手续? 答: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如果林地的所有
13、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动,不需要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可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44、建设工程林地征占用手续应在哪一个阶段办理? 答:建设工程若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前,备齐相关材料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45、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是否需要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答:必须办理。 4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使用林地
14、现状调查报告》的区别? 答:浙江省林业局於2002年11月1日下文通知(浙林资[2002]164号),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申请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提供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或审批手续。使用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要求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参照《林资发[2002]237号》;使用林地面积5公顷(含)以下,要求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47、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是否需要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答:从减轻农民负担考
15、虑,对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的,不要求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48、哪些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须由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答:①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具体包括: a、 面积10公顷以上的防护林地或者特用林地; b、 面积35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c、 面积7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 d、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 ②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具体包括: a、 面积5公顷以上
16、的防护林地或者特用林地; b、 面积20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 ③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49、哪些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须由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答:①需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具体包括: a、 面积10公顷以下的防护林地或者特用林地; b、 面积35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 c、 面积70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 d、 占用或者征
17、用重点林区林地的。 ②需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具体包括: a、 面积5公顷以下的防护林地或者特用林地; b、 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 50、哪些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须由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答:①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用林外的由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 ②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用林外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面积2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 51、申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须准备的资料?
18、 答:经“三委四局”同意的《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回复单》一份;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一份;地形图(1/500或1/1000)二份,要求能反映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现状地貌并用铅笔标明建设用地范围;有关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各一份。 52、办理西湖风景区农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项目须准备的资料? 答:经“三委四局”同意的《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回复单》一份;地形图(1/500或1/1000)二份,要求能反映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现状地貌并用铅笔标明建设用地范围;有关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各一份;个人住宅翻(修)建的申请报告、常住人口的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村干部还须提供所在乡政府
19、同意建房的证明。 53、为保护环境,在景区内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等注意事项? 答: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54、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55、什么是农居 答:指一户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为常住农业户籍的住户的主宅。 56、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农居建筑面积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常住农业户籍人员每人40平方米,常住非农业户籍人员每人20平方米,但6人以上住户最大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4至
20、5人户最大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最大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57、农户建房和拆迁安置人口指标如何确定? 答:按照家庭常住户籍人员确定。 58、哪些情况下可增加一个建房(安置)人口指标? 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59、农户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常住户籍时,在哪些情况下可计算一个建房(安置)人口指标? 答: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的);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60、哪些
21、情况下的人员不可以计算建房(安置)人口指标? 答:农户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全额货币分房的;因寄读、务工等原因将户籍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人员。 61、自什么时间起,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出生的农民子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籍? 答:自2003年1月开始。 62、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几周岁以下的农业户籍人员,其父母提出“农转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同意其办理“农转非”。 答:16周岁以下。 63、办理西湖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会签须准备的资料? 答: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一份;有关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各一份;经市建委审查同意的《风景名胜
22、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复印件一份;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红线图(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或初审方案纪要二份(绿地率要有分区计算数据反映在总平面方案图上)。 6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西湖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会签、西湖风景区农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是什么? 答:《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65、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自何时起开始发放《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答:1995年4月1日。 66、
2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审批权限? 答: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报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67、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哪些建设项目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答:下列项目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68、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注意什么? 答: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69、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24、及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的项目有哪些? 答:不得建设的项目有:工矿、铁路、站场、仓库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 70、文物审批项目共有哪几项? 答:文物审批项目共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文物拍卖核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核准;文物拍摄、拓印审批;文
25、物收藏单位、文物经营单位征集、收购文物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核准;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变更审核等10项审批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本市文物经营单位文物收购、文物复制与文物复制品生产销售等三项备案项目。 71、文物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文物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的相关政府规章。 e、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项
26、目审批的对象、内容是什么?需要多少期限?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内容是在上述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内可否进行建设,及建设方案的高度、体量、色彩、形式是否与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即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批。 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需要的审批资料有:(1)主管部门及计划部门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勘设红线
27、范围图;(2)市建委或规划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书面征求意见(签于红线图上亦可);(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入方案设计阶段须提供);(4)建设单位(包括个人)申请书。写明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建设、维修所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名称、级别、类型; 72、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的程序如何? 答: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为:⑴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⑵现场踏勘;⑶就申请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市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的
28、建设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分别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⑷出具文物审批意见。 73、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多少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其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杭州市所辖八区内有152处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12处,省级38处,市级103处。此外还有214处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是指文物古迹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在此范围内严格按《文物保护法》和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古
29、迹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上形成的格局和原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的外围地带,依据保护对象的价值、性质、高度、体量及环境景观等,为保证文物古迹的环境不受破坏而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该区除在展示文物古迹最佳方位留出适当的空间和场地外,可以建性质、形式、色彩、高度、等与文物古迹相协调的新建筑,但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绿地率,并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该区内严禁易燃易爆品,并禁止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7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点的保
30、护范围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
31、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
32、务书。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和第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75、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审批期限是多少工
33、作日?需要哪些报批材料?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和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改建和装修。 审批条件即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与格局,不破坏历史地段的完整。 审批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审批资料有:(1)、主管部门及计划部门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2)、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勘设红线范围图;(3)、市建委或规划部门就该建设
34、项目的书面征求意见(签于红线图上亦可);历史文化保护区已编制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则(1)、(2)、(3)项资料不作为必备资料。(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5)、建设单位(包括个人)申请书。写明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6)、保护建筑的修缮、改建和装修工程还须提供建筑现状勘察报告(包括现状测绘图)。 审批程序主要有⑴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⑵现场踏勘;⑶就申请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⑷出具文物审批意见。 76、杭州市有哪些历史文化保护区,审批依据是什么? 答: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历史文化保护区(1)清河坊历史街区:以河坊街为中心,北起北起高银巷和于谦故居北围
35、墙,南至吴山北山脚,西起华光巷,东至金钗袋巷和中河路。(2)小营巷旧城风貌保护区:北起太平天国听王府北围墙,南至方谷园,东起银枪班巷、毛主席视察小营地区卫生陈列馆东围墙,西至马市街。(3)中山中路传统商业街保护区:保护范围为南起鼓楼,北至官巷口,东起光复路,西距现有道路40米进深的范围。 (4)湖边村近代典型民居保护区:北起长生路,南到学士路,西至白傅路,东括劝业里、大庆里。(5) 北山街近代建筑保护区保护范围北起栖霞岭、葛岭、宝石山南麓、宝石一弄,南至北山街,东起保俶路,西至栖霞岭、华北饭店。(6)西兴老街浙东运河之头保护区保护范围:东起古资福桥,西至铁陵关路,南纵深20-80米不等,并至官
36、河路经屋子桥头折古塘路。(7)思鑫坊近代民居保护区保护范围:北起天长小学,南至学士路,东起孝女路,西至菩提寺路。(8)小河直街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北起长征桥路,东至小河下东,南至小河与运河交界处、西至小河直街以西30米。 审批依据是《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前,须先征得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第二十二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
37、方案须征得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7、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的对象、内容是什么?审批期限为多少工作日? 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审批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确定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内容是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是否需在建设前先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 在规划勘设红线阶段,凡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受理后7个工作内予以批复。如需在建设前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由考古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7日内制订出发掘方案和发掘经费预算,由建设单位与考古部门签订考古发掘协议,
38、确定发掘日期、面积等有关事宜。考古发掘结束后,市园文局在7日内提出对发掘结果的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发掘结果和处理意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78、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需要哪些资料,审批程序如何? 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需要:(1)、主管部门及计划部门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2)、规划部门划定的建设项目勘设红线范围图;(3)、建委或规划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书面征求意见(签于红线图上亦可)。(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5)、建设单位(包括个人)申请书。写明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6)、建设项目所在
39、地的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并标明用地范围。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程序:⑴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⑵现场踏勘;⑶就申请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及是否需先进行考古发掘进行审核;⑷办理文物审批意见书。 79、 杭州市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有哪些? 答:根据历年考古勘探发掘和调查资料,杭州市内地下文物重点分布在旧城区和半山、古荡、老和山、西湖风景名胜区一带及余杭区的良渚文化遗址分布区。《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有: 南宋皇城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北起万松岭路,南至梵天寺路,西起将台山,东至凤山路。
40、其中核心地带范围:北起万松岭路,南至宋城路,西迄九华山、凤凰山山脊线,东到馒头山东山脚。 南宋太庙、三省六部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为:北起城隍牌楼巷,南至万松岭路,东到中山南路,西沿紫阳山山脚。 南宋德寿宫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东起规划建国南路,西至中河,南起望江路,北至水亭址、梅花碑、斗富三桥、郭东园巷。 半山良渚文化遗址和历代古墓葬重点保护区保护范围:东北到余杭与沈家滨界线,西南沿余杭、杭州界河到沈家桥、杭钢往南沿河到王家塘往东沿河至下河塘,沿上塘河往东北至华家弄,沿山坡至50米等高线。 古荡——老和山历代古墓葬重点保护区保护范围:北起沿山河,南至杭徽路以南
41、北起沿山河,南至杭徽路以南山坡100米等高线,东起保俶路,西至五常港。 跨湖桥遗址规划将已发掘的遗址与二期发掘的东侧区块约1200平方米以及该地块以外100米作为核心保护范围,整个遗址的保护范围:西南起狮子山经塘子堰至东、西白马湖以南,经包家湾转向东南,经越王城遗址(城山)东至大窑里吴一线,东南沿大窑里吴北山坡50米等高线至湖山村徐家坞一线。 其他旧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为地下文物丰富区域。 80、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依据是什么? 答: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丰富区域建设项目审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
42、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方进行基本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此需要进行文物的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
43、一款“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国家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考古调查或勘探工作后,方可向规划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81、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条件,需要多少工作日? 答: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对象是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对从事文物复制和经营的资格进行审核管理。从事文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人员,文物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定期组织的文物经营资格证书考试,取得《浙江省文
44、物经营资格证书》。 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审批期限为12个工作日。 82、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需要哪些资料,审批程序如何? 答: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审批资料有: (1)、申请报告; (2)、申领单位负责人(业主)的姓名、简历及身份证(包括复印件);(3)、固定经营场所凭证等有效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及其复印件; (4)、工商执照或市场入场交易证及其复印件;(5)、文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审批程序为:⑴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申报材料;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⑶核发《浙江省文物经营许可证》。 83、文物经营许
45、可证核准的审批依据 答: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审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内经营。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业务。”;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文物购销经营,在开业前,应当向省文物主管部门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特
46、种行业许可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二种。甲种的经营范围为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种的经营范围为公元1796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除外。”; 第九条“申请人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省文物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二)申领甲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有3名以上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其中1名以上具有文博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与之相当的学历与资历;(三)申领乙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业主须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业条件。”、 第十条“省文物
47、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省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经营地、申请人所在地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84、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的对象、内容和审批期限如何? 答: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的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进行修缮和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进行迁移、拆除、改建项目。审批内容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可否进行迁移、拆
48、除、改建。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 85、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的审批资料需要哪些? 答: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的审批资料有:(1)、建设单位(包括个人)申请书。写明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途、建筑面积,建设、维修、迁移、拆改的原因及所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名称、级别、类型;(2)、涉及的文保单位或文保点如系危房须提供危房鉴定书;(3)、有关土地和房产权属的证明;(4)、迁移、修缮、改建方案;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①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②勘察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③技术设计
49、说明书;④设计预算;⑤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5)、市建委或规划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书面征求意见,签于红线图上亦可。(除按规定事先不用向城建和规划部门申报的项目)。 86、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程序如何? 答: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程序为:⑴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⑵现场踏勘;⑶就申请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方案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分别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市文物保护点的迁移、拆除应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
50、移、拆除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87、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依据是什么? 答: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审批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