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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doc

1、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

2、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3、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原一百二十六条修正为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4、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审判监督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5、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特别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6、 4、审判监督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在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案件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期限的期间 一、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审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

8、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一日收案至下一个月一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

9、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本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期限。 2、刑事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

10、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民事案件 1、民事案件“期间”及审限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1、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2、民事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164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三、审理期限计算的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

13、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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