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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doc

1、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

2、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24小时有领导干部带班值守。第

3、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20,高危

4、行业企业不低于30%;(六)建立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学习参观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接受不少于15分钟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由熟悉现场安全的人员陪同引导。未成年人严禁进入作业现场。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全过程和全体员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

5、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奖惩、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章制度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通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来推动制度落实;(二)安全操作规程应分专业、分工艺经企业技术人员论证后制定,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每一名员工。每年应组织员工学习,时间不少于8学时;(四)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工作现场悬挂或在现场牌板载明,并利用班前班后会经常组织学习;(五)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吊装、涉气、动土、抽堵盲板、管道打开、检维修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严

6、格的审批监督,做到一作业一审批,现场作业票持票率达到100%;(六)建立发包出租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有关资质证照。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做到管理、检查、培训、考核四统一。 第七条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一)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总体计划,一并下达执行;(二)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三)实行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一线员工(含派遣制和临时用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低于56学

7、时、40学时、24学时、16学时,并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考试;(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取得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率达到100%;(五)坚持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入、招入、分配、转岗、复岗、实习员工进行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般行业企业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企业不少于72学时;(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专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体系:(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

8、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频率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四)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在成本中列支,每人每年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9、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工艺技术。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运转体系:(一)建立“分级排查、提级管理、四个一百、两个经常”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车间每周、公司(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二)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消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每季度报送隐患报表;(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备案、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管;(五)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完好率达到100%。禁止封闭、堵塞

10、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每半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周围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评估。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隐患、重要事项全厂通报。 第十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一)制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建立兼职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与有关单位签订救援协议。在汛期

11、及其重要时段,应急救援人员应24小时值班,确保在岗到位;(三)举办50人以上参加的重大活动前,应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紧急疏散方面的安全教育;(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应当安装气象信息直通系统和雨量检测仪。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50毫米,且无停止迹象或其他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灾害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实施紧急避险。当出现雷雨天气时,建筑施工、油品装卸等户外作业立即停止;(六)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12、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体系:(一)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二)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三)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四)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五)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六)主

13、要负责人应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将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优先选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从业

14、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为领导班子成员。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四)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五)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赋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权

15、利保障体系:(一)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危害后果和应急措施;(二)保障员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建议权,设置意见箱,对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情况;(三)保障员工紧急避险权,授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保障员工的事故隐患报告权,对接到的隐患报告及时处理,属于重大隐患的给予奖励;(五)保障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六)保障员工的平等协商权,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从业人员

16、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缴纳工伤保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健全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将自评报告、隐患排查、法定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定期上传,有效实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部门过程监督、政府挂牌督办、隐患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照表(附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活动,提出自评等级。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复核,定出评价等级,限期整改不符合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17、建立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违反本细则,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有关部门约谈:(一)落实本细则合格率低于60%的;(二)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30天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完成的;(五)在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书面通报批评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一)在省以上媒体曝光

18、的;(二)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四)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严重危害拒不整改的;(五)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六)期限内未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七)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九)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乡三级分别纳入各自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管理名单。名单每年调整一次,向发改、国土资源、工商、银监、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八条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推进落实。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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