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加列某种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保证付款的作用有时还不如可撤消的信用证。在可撤消的信用证项下,如撤消通知的送达迟于议付,该议付仍有效,开证行必须付款,而某些软条款的信用证,尽管出口方完成了买卖合同的规定义务,开证行仍可根据软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这些条款是出口商根本无法办到的。 下面列举一些表现形式: 1.某些证书须由申请人以各种方式认可,始能生效。 2.有问题的提单条款。如信用证要求海陆联运,又要求海运提单。 3.船舶由申请人指定。 4.付款与实际到货相联系。 5.信用证规定D/A付款。 6.信用证付款的前
2、提是收到申请人承兑的汇票。 7.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后才付款 二、信用证软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表现形式 (一)控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如:“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
3、horization obtained.” [3](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 和“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you received the authorization.”(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方能生效)。此类条款将信用证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完全掌握在申请人或开证行手中,申请人极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而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甚至使其失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这种情况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
4、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积极准备发货,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也可能拒绝发送生效通知,这样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不能生效。 (二)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此处略举曾经沸沸扬扬的“潮连案”。基本案情为:湖南省华隆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授权下属独立法人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峰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5、以下简称农行省分行)办理进出口结算和开立信用证业务。1999年1月15日,农行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以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连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华隆公司预留在农行省分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1999年1月31日,华隆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光峰公司的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潮连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农行省分行,请求付款。农行省分行审单后,发现潮连
6、公司提交的货物收据只有华隆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于1999年2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受益人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开证行农行省分行,要求其兑付信用证。 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定农行省分行拒付正当,此案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秉承一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坚定立场,对本案当事人各方在信用证中约定的条款予以确认,判决认为: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开立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上述行为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信用证条款中约定有“由
7、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等内容,而受益人提交给开证行的货物收据表面上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银行留存的样本明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原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本案争议涉及的开证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的条款,是业界所称的典型的“软条款”。因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单据不受受益人控制,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随时引用该条款而使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尽管最高院的判决没有认定必须“严格相符”,但是却强调:“根据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只要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则可以拒绝接受。”这表明法院在面临极端的案例时,仍坚持单据表面的严格相符。这也为国际贸易实务提供了借鉴,受益人不能轻易同意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条款。 (三)商检中的软条款 如:“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two ex
9、perts 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of the individual who were authorized to sign the certificate were kept by us.”[5](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指定的两名专家出具并签名,该签名的样本由开证行保存)。此类条款往往要求发票、检验证书等由进口国特定的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如果申请人指定的人员不出具并签署单据或证书,则受益人无法交单,即使指定人员出具并签署了要求的单据或证书,由于受益人手中并没有指定人员签名的样本,无法判断提交的单据或证书会不会被开证
10、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还有一种情形是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受益人可能会轻易地接受,因为货物是进口商购买的,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正常的事情,但深究起来不难发现,由于信用证支付特点决定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可以借助此条款,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控制受益人。所以这也是典型的软条款。总体说来,这些都是违反信用证支付惯例的条款,因为它们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须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有资格、有权威性的第三者的专业检验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UCP600》第五条的规定:“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
11、务或履约行为。”上述条款中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四)装运中的软条款 如:“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12、 [6](装运只有在收到本信用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完全控制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并且限定了运输船只,这对受益人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开证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通知装船或者造成迟延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理由。类似条款还有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和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受益人根本不确定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开证申请人的特定要求。 (五)制造条款间相互矛
13、盾的软条款 此类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努力也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 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案例分析)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
14、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
15、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这个案例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 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开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
16、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由此案例,个人认为------------- 1、*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2、*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收汇,安全收汇的最佳保证 信用证常见软条款 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转)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
17、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
18、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
19、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