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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doc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

2、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特别困难(A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低于2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特困生。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 (2)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3)农村家庭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 (4)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

3、年收入低于2000元; (5)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7)其他需要特别资助的情况。 困难(B档):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25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困难生。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2)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3)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 一般困难(C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

4、于3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困难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3)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4)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的; (5)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特困生和困难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A档、B档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所有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特困生(A档)和困难生(B档)的比例控制在1:2左右。 2.学生在校可获得的

5、全部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违纪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可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处分的; (3)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停发相关资助补贴,若停发期内(三个月)

6、无明显改进者,可改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2)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或未修满计划学分的; (3)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经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获得相关资助补贴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 (1)受资助期内有抽烟、喝酒或其他高消费等行为的; (2)家庭因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3)其它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家

7、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初审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如下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20日内再次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提供烈士证、革命残疾证; (2)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有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提供下岗证;

8、4)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 (6)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7)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级或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资格审查 (1)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各系主任任组长。以班级为单位,由所在班级班主任、班委会成员、宿舍长负责具体认定和审核工作。 (2)审查内容 ①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建档条件; ②申请人所提

9、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③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①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③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提出建议名单 困难学生所在班级有关人员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交各系领导小组复核。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经领导小组复核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所推荐建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异议,并由班主任

10、报领导小组讨论。 2.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3.认定结束后,如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对班级评议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诉,由报班主任系认定工作组。 4.认定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5.如对系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1、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各系规定的申诉期结束后,各系领导小组对各班级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应在本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档,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档案调整 1.每年5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

12、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针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以参加评议学生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有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班主任、学生代表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并全额追回所享受的困难资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13、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参照A档标准)。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清学费的,经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费用,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自强不息、奋发成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9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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