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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度(试行).doc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委派制度(试行) 豫农信财〔2006〕33号   2006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会计在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作用,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在所辖信用社内择优选聘人员,并委派担任主管会计的制度。委派的主管会计享受被委派信用社副职

2、级待遇,接受县级联社及被委派信用社的双重领导(以县级联社管理为主),对县级联社和被委派信用社双重负责。 第三条 主管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县级联社财务和人事部门负责,其他部门要按照相关职责,做好对委派主管会计的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联社要帮助委派主管会计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信用社要为委派主管会计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并相信和支持其工作;委派主管会计要切实负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发挥职能作用,真正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主管会计的聘用 第五条 委派主管会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农村信

3、用社会计工作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2周岁的正式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坚持原则,工作中无重大过失,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参加会计部门组织的主管会计上岗培训,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 第六条 委派主管会计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一)理论知识:熟悉和掌握会计、结算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基本技能:掌握基本业务技能与实务操作,熟悉农村信用社柜面会计核算系统、相关系统及业务操作流程。 (三)业务能力:熟知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业务核算方

4、法,能认真贯彻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具备妥善处理日常业务及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及时地向被委派信用社负责人及县级联社如实反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改进。 第七条 委派主管会计的选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选聘、择优录用”原则。 第三章 委派主管会计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委派主管会计的岗位职责: (一)组织被委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柜面营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级联社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二)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

5、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实施监督,并根据各阶段经营状况,认真分析和测算各项经营指标,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参与被委派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依法稳健经营。 (五)每月定期向县级联社会计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本机构经营活动状况、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培训情况,以及本月检查工作的内容、频率、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六)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信用社的经济利益。 (七)在县级联社授权范围内认真做好其它具体工作。 第九条 委

6、派主管会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拒绝无效的,应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二)经营管理决策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参与权。委派主管会计对所在单位经营管理的决策,重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大额费用开支和其他经济事项的决策,应从财税、会计角度参与研究,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认为对信用社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三)业务的监督、审核权。在县级联社授权范围内,对被委派单位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财务收支、费用、利润等业务进

7、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向上级反映。 (四)县级联社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 委派主管会计的管理 第十条 委派主管会计的聘任期限为两年,原则上每两年交流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整;任职期间必须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委派主管会计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委派主管会计人事关系隶属县级联社,业务上直接受县级联社会计部门的领导;日常考勤、服务规范等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一级法人县级联社委派主管会计的工资、奖金、福利由县级联社确定并直接发放。实行二级法人的信用社委派主管会计的工资、奖金、福利由被委派信用社负担,但必须上

8、划县级联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兑现。工资分配原则上要与被委派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效益及自身履职情况挂钩。委派主管会计不得在被委派信用社获取工资性收入或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主管会计实行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主管会计职责履行情况对其按半年考核一次、年度总评。经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可连聘连任;考核不合格者,经稽核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后,取消资格。 第五章 委派主管会计的奖惩 第十五条 委派主管会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联社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者可向上级管理部

9、门推荐,进行表彰或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委派主管会计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委派单位有权向县级联社反映。 第十七条 委派主管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联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取消委派主管会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因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差错、事故的; (二)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与被委派信用社串通作弊的; (四)获取被委派信用社的工资性收入或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五)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六)向无关人员泄露被委派信用社商业秘密的; (七)任期内经办的会计事项,经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被处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被委派信用社对委派主管会计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级联社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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