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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办法.doc

1、 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实施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1〕102号),切实做好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儿童。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

2、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5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第五条 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档次按困难程度设置为“A、B、C”三个档次(其中C档为最困难)。 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

3、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困儿童。 第六条 特殊情况认定条件,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二)持有市、区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三)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四)父母或父母一方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第七条 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拥有高档儿童玩具;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

4、职能 第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管理工作。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工作。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以各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以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5、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幼儿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幼儿园在新生报名时,应同时发放《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各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园幼儿发放《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

6、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幼儿园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淄博市家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幼儿园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前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幼儿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

7、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幼儿园要组织本园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认定工作组要根据入户调查材料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平衡后,适当调整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以在全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老师、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区县资助中心

8、提请复议。区县资助中心应该在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幼儿园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幼儿园负责将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调查表》存档,建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并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幼儿园认定情况,汇总后,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困难统计表》(附件4),市属幼儿园直接向

9、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园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统计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幼儿园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2.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 3.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 4.淄博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统计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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