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37.50KB ,
资源ID:742612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42612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第121章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一.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第121章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一.doc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121章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一 摘要:本条例旨在使《建筑物条例》(第123章)适用于新界,就使为新界某些建筑物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排水工程不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某些条文规限的豁免证明书订定条文,并作出必需的相应修订。   [1987年10月16日]   (本为1987年第60号)   第121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   第121章  第2条释义   

2、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地方行政区”(District) 具有《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99年第8号第89条代替)   “共用墙”(party wall) 指情形如下的承重墙─   (a)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用以分隔邻接的建筑物或为此而建造的;及   (b)连续伸延的─   (i)由建筑物的最低层的楼面连续伸延至屋顶底面;及   (ii)由一道外墙连续伸延至对面外墙;及(c)没有门、门道、拱门、拱道、窗或其他通口在其上建造的;“有盖面积”(roofed-over area) 指由任何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墙(包括任何共用墙)的外表面所围起的

3、该座建筑物的面积,连同任何露台、楼梯、外廊、门廊、檐篷或该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伸出物的面积,但第(5)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 具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但不包括地盘平整工程、排水工程或海堤的建造;   “高度”(height) 就任何建筑物而言,指该建筑物由其地面最低点的水平线量度至其屋顶最高点的水平线的垂直高度,但第(4)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新界”(New Territories) 不包括新九龙;   “署长”(Director) 指地政总署署长及任何根据第11条获其授权的人; (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

4、告修订)   “豁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指根据本条例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关于社区用途的豁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in respect of community use) 指根据第5(b)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关于重建临时房屋的豁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in respect of replacement housing) 指根据第5(d)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关于新房屋的豁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in respect

5、 of new housing) 指根据第5(a)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关于农业用途的豁免证明书”(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in respect of agricultural use) 指根据第5(c)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   “檐篷”(canopy) 具有《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露台”(balcony) 具有《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就本条例而言,任何并无在第(1)款界定但具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给予的涵义的字或词,即具有该涵义。

6、   (3)凡任何住用建筑物以一道或多于一道共用墙分隔独立单位,而如任何一道该等共用墙有以下情形─   (a)该建筑物高度不超过7.62米,而该共用墙是不少于225毫米厚的承重砖墙;   (b)该建筑物高度超过7.62米,但不超过8.23米,而该共用墙─   (i)在最低楼层的高度之内,是不少于340毫米厚的承重砖墙;及   (ii)在其后各层,是不少于225毫米厚的承重砖墙;或(c)是不少于175毫米厚的钢筋混凝土承重墙,则就本条例而言,每个该等单位须视作为独立建筑物。   (4)在厘定屋顶最高点时,无须考虑─   (a)楼梯盖一个,如楼梯盖的顶部面积不超过7.44平方米,高度不

7、超过2.14米,并且纯粹是为保护通往建筑物屋顶的楼梯免受日晒雨淋而建立和使用的;   (b)屋顶上的任何护墙,如该护墙的高度不超过1.22米;或   (c)储水箱一个,如储水箱的顶部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高度不超过1.22米,并装设在屋顶上楼梯盖以外的任何地方。(5)为计算任何建筑物的有盖面积,不得将不超过2个露台及一个檐篷的面积包括在内,如该等露台及檐篷─   (a)全部由该建筑物的同一边伸出不超过1.22米;及   (b)并非围起。   第121章  第3条《建筑物条例》对新界的适用范围   第II部   适用范围   在不抵触第III部的条文下,《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8、适用于新界。   第121章  第4条就建筑工程发出豁免证明书的一般权力   第III部   豁免证明书   署长可就新界任何建筑工程发出豁免证明书。   第121章  第5条就建筑工程发出豁免证明书的特别权力   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署长须就任何在新界进行的建筑工程发出豁免证明书,而该建筑工程是为─   (a)由任何人兴建和供非工业用的建筑物而进行的;   (b)由社区组织兴建以供社区使用的建筑物而进行的;   (c)在农地上兴建和纯粹供农业用的建筑物而进行的;   (d)重建在新界的任何临时构筑物而进行的。   第121章  第6条地盘平整工程及排水工程   凡署长已根据第4或5条发出豁免证明书,他亦可─   (a)就地盘平整工程发出豁免证明书;   (b)就排水工程发出豁免证明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