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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法体系(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PPT课件.ppt

1、 第四章税法体系 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税法体系第四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1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征二、税法的作用 2一、税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和。3(二)特征(税法与法律的关系、共性与特性的关系)1、税与法的共存性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又是与国家同时存在的,国家为了取得税收,必须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即以法律表现出来的强制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税法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确定性。作为国家代表的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以及所有其他主体的涉税行

2、为,都必须按照法律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一方违反税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税收分配区别于一般分配的重要标志,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去参与分配。税与法是共存的。42、税法关系中征纳主体的单方固定性税法所规定的征纳主体中,一方始终是国家,另一方则是不同的各类纳税人。其他任何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都不会发生和存在任何税法规定的征纳关系。税法对其他涉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是明确的。5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从质的规定性上说,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不是直接对等关系。税法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在

3、税法中对不同的涉税行为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纳税人、其他涉税行为主体都有各自不同的应该实施的行为和禁止实施的行为。6二、税法的作用 概念:税法的作用是税法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这种作用必须经过税收法律、法令、条例、实施细则等具体的形式得以实现。7(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基本、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是运用税法这一工具。2、税法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对涉税行为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秩序之一。没有税法,市场经济陷入混乱。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按照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通过税法的制订

4、和修改调整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分配结构等,实施各种社会经济目标。83、税法在国际交往中是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运用税法这一法律工具,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9(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引导作用。税法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方向,这是一种规范性指导。因税法规范的不同而有两种形式:确定性指通过税法的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范来实现。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确定性指导通过税法的授权性规范来实现的。这些规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选择的余地,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10 2、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有作为

5、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一种保证,它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依据。强制作用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它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惩治违法行为,也在于预防违法行为,还在于增强依法纳税的安全感。11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所有涉税行为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反映着国家强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活动而形成的分配关系。12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

6、担者。其主体资格是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1、征税主体。是国家,具体行使职能的是税务机关和海关(统称税务机关)。13税务机关A.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而设置的;B.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征税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C.也是国家执法机关的组成部分。14税务机关权利: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依法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152、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且只是在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对象的情况下,才成为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分类;(1)按法律特征的不同,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2)按国籍不同,划分为中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1

7、6(3)按所有制不同,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4)按居住地点和时间不同,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73、其他涉税行为主体。指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税行为主体,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等。18(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属于物的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的一定比例税率计算出来的应上缴国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行为的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及其他涉税行为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

8、的作为或不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依托,也就无所谓税收法律关系。19(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明确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模式,即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同样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P68)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其他涉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0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税收法律确定的税制要素得到满足。212

9、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从而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变化。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如,国家废止税法、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主体消失等。22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国家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保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主体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3税收法律关系保护的作用:保证国家及时取得财政收入;实现国家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税收法律关系保护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P70)24 第三节税法体系

10、 一、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一)税收法律(二)税收法规税收行政法规(三)税收规章税收行政规章(四)税收规范性文件25(一)税收法律1、宪法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肯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宪法是税收立法的基本依据。262、税收基本法是指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税法,即税收领域的母法。它规定税收立法的原则、权限的划分、税收行政执法、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273、税收一般法律(1)税收一般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

11、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税制中的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属税收一般法律。(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成为法律。28(3)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也具有法律效力。(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在西藏自治区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9(二)税收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发的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是暂行条例。2、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

12、发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尚没有。30(三)税收规章税收行政规章是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性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常见的有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通知、注释等。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税收规章,主要是实施细则。2、省级人民政府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规章。主要是地方管理的地方税种。31(四)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在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所管辖领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32二、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税法的根本依据。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效力等级依次: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

13、收行政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凡授权立法均不得超越授权权限和范围,也不得与上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332、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当对同一税收问题,后法与前法规定不同时,后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前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34 第四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1、概念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又称“税收主体法”。2、要素其要素包括:税法名称、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纳税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353、纳税义务成立条件在税收实体法中,纳税义务的成立条件是核心,必须予以明确的规定。纳税义务

14、成立的时间有些税(所得税)具有期限性,有些税(流转税)具有随时性。我国现行的各税税法都是税收实体法。36二、税收程序法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证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征纳的程序、法律责任、税收争讼等问题。37(一)税收征管法。它是税务机关实行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38(二)税收处罚法。税收处罚法是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分别载于宪法、刑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

15、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税收处罚法是界定并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1、税收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作的处罚。392、税收刑事处罚。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据刑法对犯罪分子所作的惩罚。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罪、抗税罪、妨碍追缴税款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共犯罪等。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40(三)税收争讼法1、税收争议法。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税务机关与争

16、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方式解决,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1993年11月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法。412、税收诉讼法(1)税收行政诉讼法。用来审理税务行政案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调解人民法院和税收行政诉讼参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提供了具体的程序规范。42 (2)税收刑事诉讼法。用来审理税收犯罪案件,调整人民法院和税收刑事诉讼参与人在税收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解决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税收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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