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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吉祥卡.doc

1、国寿吉祥卡(B)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意外伤害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祥卡(B)》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组合而成。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

2、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

3、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款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

4、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

5、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6、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至1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且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为人民币20,000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5‰。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7、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

8、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9、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

11、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

12、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

13、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条款于1999年6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条款   (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1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1次

15、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中途在保险单签发地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者转学,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结束。但被保险人辞职或者退学或者调动工作去外地或者转学去外地,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取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

16、   六、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   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   一、住院补贴金额每份每日为人民币3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3份。超出部分的合同无效。   二、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为40元,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   住院补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住院补贴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

17、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金:    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住院补贴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住院补贴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住院补贴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18、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四、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第十条释义   续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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