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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doc

1、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了解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做好学院的各项资助工作打下基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

2、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

3、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参照标准,根据太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执行。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3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且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 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供养能力者;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

4、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 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多子女上学,家

5、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地家庭);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550元的,且未达到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

6、显下降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五)申请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调查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不真实;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认定工作程序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审核、学院认定五个步骤组成。 (一)个人申请 1、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同提交所在班级班主任,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上学年已提交过《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认定。 3、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8、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现在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1、各班评议小组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 2、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3、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各班要组织全体学生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参加民主评议的学生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总人数的80%),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 个别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由班主任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认定等级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 4、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

9、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困难等级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小组审核。 (三)系部审核 系部对各班上报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班申请认定困难学生信息汇总,填写《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征求各系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学院纪检监察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等级。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困难学

10、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情况,管理中心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 (五)学院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认定后,相关信息录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注意事项 (一)各系部、班级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认真组织,在开展认定工作前必须召开班会,将相关政策向学生

11、宣传到位。组织学生学习《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让学生真正了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二)各系部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着重考虑生源地为灾区或贫困地区的学生,孤残学生、烈士

12、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各系部及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所有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贷款、华民就业扶助项目、困难补贴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时,不需要再提供困难证明。 第九条:学院及各系部每学年将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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