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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管理规定.doc

1、 目 录 前 言 2 1 船舶预报制度 3 1.1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4 1.1.1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4 1.1.2内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4 1.2船舶预计抵锚时间预报(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4 2 泊位计划的编排和确认 4 2.1船舶动态信息的更新 4 2.2编排泊位计划 5 2.3泊位计划的确认 5 2.4公布计划 5 2.5其他 5 2.5.1预报不规范船舶 6 2.5.2逾时未抵锚船舶 6 3 船舶抛锚规定 6 3.1船舶抵锚报到和高频守听 6 3.2外国籍船舶、危险品船舶抛锚管理 7 3.3船

2、舶进港抛锚 7 3.4船舶擅自离开锚地 7 4 船舶靠离泊及移泊作业规定 7 4.1船舶靠离泊作业排序(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8 4.1.1先靠泊计划内后靠泊计划外 8 4.1.2先到先靠泊 8 4.1.3优先安排靠泊之船舶类型 8 4.1.4特殊船舶靠泊安排 8 4.2靠离泊及移泊作业操作管理(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8 4.3对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船舶非生产性停泊的管理 9 4.3.1非生产性停泊的时间限制 9 4.3.2码头泊位占用费的计费方式 10 4.3.3对迟交或拒交码头泊位占用费情况的管理 10 4.4其他(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11 5 国轮靠离泊作

3、业 11 5.1 危险品船舶操作指引 12 5.2 散杂货、集装箱船操作指引 12 6.适用范围 13 7.实施日期 14 8.其它 14 附件一 惠州港危险品船舶申报表 14 附件二 船舶资料复印件 15 附件三 海事单证原件1 16 附件四 海事单证原件2 17 附件五 惠州港船舶预报表 18 附件六 船舶调度部泊位计划确认函 19 附件七 惠州港锚地情况 20 附件八 惠州港锚地图(与附件八之坐标对应) 21 前 言 为规范对我司相关码头的来港船舶进出惠州港荃湾综合港区的管理,并连同所有港口使用者共同保障港口设施和船舶安全,维护

4、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港口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国务院《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 船舶预报制度 船舶来港前,船方及港方都需预先办理部分作业手续,同时本港需根据来港船舶装卸作业需要,提前制定泊位计划,相应要求来港船舶所属船公司或其代理,按照《船舶预报制度》进行船舶预报。 1.1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1.1.1

5、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应由预报单位至少提前三天(即72小时),将填写完整的“惠州港船舶预报表”(附件五),以电邮或传真件的形式发送至我司船舶调度部。 1.1.2内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内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应由预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即24小时),将填写完整的“惠州港船舶预报表”,以电邮或传真件的形式发送至我司船舶调度部。 1.2船舶预计抵锚时间预报(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外贸船舶至少提前3天,内贸船舶至少提前1天,由船舶预报单位向我司船舶调度部电话预报船舶预计抵锚时间。 2 泊位计划的编排和确认 为使各来港船舶能够准确及时的了解本港泊位

6、安排,以完善作业前相关手续;同时,为方便本港预先进行装卸船作业准备,以缩短船舶在泊时间;另外,为能使来港船舶在了解泊位计划后,就其泊位安排与本港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和沟通,特就泊位计划的编排和确认工作对所有来港船舶作出以下要求。 2.1船舶动态信息的更新 船舶预报单位应于船舶预报后,每日下午三点前向我司船舶调度部更新船舶预计抵锚时间等船舶动态信息。 对于船舶预报单位未能在每日下午三点前向我司船舶调度部更新船舶动态信息的相关船舶,我司船舶调度部有权将其列为计划外船舶。 2.2编排泊位计划 我司船舶调度部对已抵锚船舶,根据船舶实际抵锚时间,未抵锚船舶,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船舶预抵锚时间,

7、以及码头的天气和生产状况,编排“惠州港泊位计划表”。 2.3泊位计划的确认 在外贸船舶计划靠泊日期前三天、内贸船舶计划靠泊日期前一天,船舶调度部须将“船舶调度部泊位计划确认函”(附件六)以电邮或传真的方式与船舶预报单位进行确认。 任何船舶预报单位对船舶靠泊计划有异议,可在“船舶调度部泊位计划确认函”中详细填写意见,我司船舶调度部将根据综合因素考虑是否对泊位计划进行修改,并及时知会船舶预报单位。 2.4公布计划 我司船舶调度部早班每日17时前公布我司当日夜间及未来两日早班泊位计划,中班经对来港船舶动态进行再次确认后,对早班泊位计划进行更新,同时在当晚23时前公布中班泊位计划。

8、 我司泊位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我司船舶调度部对当日夜间及第二日的泊位计划不再更改。 2.5其他 对编排泊位计划时遇到的非常规情况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2.5.1预报不规范船舶 对于未按“船舶预报制度”(详见上一章)进行预报的船舶,我司船舶调度部有权将其列于泊位计划之外,并电话通知预报单位按照“船舶预报制度”重新进行预报。 2.5.2逾时未抵锚船舶 为避免影响其他船舶靠泊作业,如预报船舶超出预报预抵锚时间24小时仍未抵锚,为避免影响其他船舶靠泊作业,我司船舶调度部将取消该船泊位计划,并电话通知船舶预报单位重新预报。 3 船舶抛锚规定 为掌握抛锚船舶的动态,避免锚地船舶对作业船舶

9、港口周边环境、港口设施、作业人员在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同时确保泊位计划的时效性,特制定《船舶抛锚规定》。(惠州港锚地资料参见附件七、附件八) 3.1船舶抵锚报到和高频守听 船舶到达本港外锚地后,由船方用高频(09频道)向船舶调度部值班业务员报到(报到时呼叫称呼为“惠州港调”),报到时应准确告知抛锚位置,船舶调度部值班业务员做好书面记录,报到后船方应安排值班人员守听高频。并于每日13时30分至14时用高频(09频道)向我司船舶调度部报告当时动态,同时,每日须随时响应船舶调度部高频查询。原则上我司船舶调度部不受理任何船舶的电话报到。 3.2外国籍船舶、危险品船舶抛锚管理 在未经惠州海事局许

10、可的情况下,外国籍船舶、液化气、液体化工、和汽油船舶禁止进入惠州港荃湾港区内锚地(1#锚地)抛锚。上述船舶因特殊情况(如紧急抢救船上伤员等)需进入内锚地,须由船方向惠州海事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内锚地,并于事故处理完毕后须立即离开。 3.3船舶进港抛锚 吃水5米以下的内贸船舶可进入内锚地(1#锚地)抛锚。 吃水5米以上的内贸船舶及所有外贸船舶,须经报请惠州海事局许可后方可进入惠州港荃湾港区内锚地(1#锚地)抛锚。该类型船舶在未经惠州海事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内锚地或进入内锚地后违规抛锚(包括在港池或在航道下锚等),船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3.4船舶擅自离开锚地 船舶调

11、度部若获悉已抵锚船舶在等待泊位期间,未向该部申请并获得同意便自行离开本港锚地驶往其它港口,该部将取消该船舶本航次靠泊计划,同时将相应预报单位随后预报船舶顺延一航次安排靠泊。 4 船舶靠离泊及移泊作业规定 在装卸船作业开始前和进行中,不听从调度指令的船舶,在进行靠离泊及移泊作业时将会对该船舶和其他船舶造成安全隐患和生产效率影响,因此,为消除靠离泊及移泊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率,我司特制定“船舶靠离泊及移泊作业规定”,同时船舶调度部也将依照以下条款安排靠离泊作业。 4.1船舶靠离泊作业排序(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4.1.1先靠泊计划内后靠泊计划外 靠泊计划内的船

12、舶,船舶调度部将按照既定泊位计划安排靠离泊作业。 靠泊计划外的船舶,以船舶到达锚地时间推迟24小时列入靠泊计划,视同靠泊计划内。如泊位空档,计划内船舶未能按预计抵锚时间抵达锚地,船舶调度部须与我司各码头操作部、商务部沟通,视生产情况合理安排计划外船舶进行靠泊作业。 4.1.2先到先靠泊 以泊位计划内船舶实际抵达锚地时间为准,对于抵锚时间早的船舶,经与各码头操作部、商务部沟通后,可优先安排靠泊作业。 4.1.3优先安排靠泊之船舶类型 外贸船舶、大船(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散杂货船舶载货量大于等于一万吨,集装箱船舶载箱量大于等于3000TEU)、航班及固定航线船舶优先安排。 4.1.

13、4特殊船舶靠泊安排 运载国家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船舶无条件优先安排。 4.2靠离泊及移泊作业操作管理(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所有来港船舶,在靠离泊及移泊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使用高频或对讲机在船舶调度部的指定频道与船舶调度部保持联系,服从调度指挥。 对于出现靠离泊及移泊作业中无法用高频或对讲机取得联系,和在作业过程中不服从本港调度指挥的船舶,船舶调度部有权推迟(将预计抵锚时间推迟24小时后纳入泊位计划)或取消该船舶下一航次的泊位计划。 另外,有关国轮靠离泊作业操作管理详情请见第5点“国轮进出港及靠离泊作业”。 4.3对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船舶非生产性停泊的管理 4.3.1非生产

14、性停泊的时间限制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及其它非码头方面原因的船舶(油气码头内档泊位在夜间船舶靠离泊条件不许可的条件下除外),由码头操作部该船舶作业时间记录在案,在该船舶离港后由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码头泊位占用费的决定(相关具体工作流程详见《船舶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超时管理流程》)。 A.外贸船舶因联检手续、计量、船方原因等非码头方面原因,靠泊作业结束后至开泵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超过6小时的;停泵后至离泊作业开始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超过4小时的; B. 内贸来港卸货船舶因非码头原因,靠泊作业结束后至离泊作业开始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累计超过7小时的;内贸来港装货因非码头原因,靠泊作业结束后至离

15、泊作业开始前非生产性停泊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的; C.对于所有油品、液体化工、液化气船舶(载货量大于等于1800吨的液化气船舶除外),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因质量、库容、货方管线等原因,中途停止作业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的; D、对于载货量大于等于1800吨的来港卸船作业的液化气船舶,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因质量、库容、货方管线等原因,中途停止作业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的。 4.3.2码头泊位占用费的计费方式 码头泊位占用费按占用泊位吨级、分段累进累计的方式计费: A. 船舶占用5000吨级以下泊位,累计超出规定时间的,以1150元/小时为始点收取泊位占用费; B. 船舶占用5000吨级至35000

16、吨级泊位,累计超出规定时间的,以2300元/小时为始点收取泊位占用费; 分段累进累计收费:凡累计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离(移)泊的船舶,以每4个小时为计费段,每超过4个小时的下一计费段的泊位占用费起始点增加50%计费;占用泊位不够半小时的按0.5小时计费,超过半小时不够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4.3.3对迟交或拒交码头泊位占用费情况的管理 对迟交或拒交码头泊位占用费的单位,将作出如下处理: A.接到泊位占用费结算单之日起十天内未交费的,船舶调度部有权按其实际靠泊排序顺延一船次,并予以公告; B.接到泊位占用费结算单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交费的,船舶调度部有权取消该船舶申报单位3个月的船舶申报权,

17、并予以公告; C.接到泊位占用费结算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交费的,船舶调度部有权取消该船舶预报单位的船舶预报权,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港实际情况,因自然条件或码头原因出现的非生产性停泊时间不计入泊位占用费的累计时间。 4.4其他(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对于非常规情况下的靠离泊作业,将按以下条款安排。 A.计划安排靠泊的船舶如因码头泊位、船舶吃水等实际条件影响,不能满足该船靠泊和装卸要求,我司船舶调度部将与各码头操作部、商务进行沟通,考虑安排下一艘船舶靠泊。在该船舶满足装卸条件后,立即将其纳入泊位计划。 B.对于外贸船舶计划下午17时起靠泊,出于提高泊位利用率的目的,我司船舶调度部可根据其

18、他来港船舶的实际情况,考虑更改该船舶泊位计划,安排下一艘船靠泊。 C.本港靠离泊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出现险情,船舶调度部及时报告海事部门并在其指导和组织下安排人力、物力、设备等资源投入抢险,请申报单位与船方沟通,要求船方尽可能服从船舶调度部指挥,因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该船舶负责。 5 国轮靠离泊作业 在目前相关法规未对国轮靠离泊作业作出强制引航等规定的情况下,为有利于来港的危险品船舶或大型船舶在进出港和靠离泊的作业秩序,尽可能保障港船双方的安全,本港对来港中国籍船舶的靠离泊作业,做出拖轮使用和申请引航的操作指引(详见下表及备注内容)。

19、 5.1 危险品船舶操作指引 舶 船 型 类 量 数 轮 拖 用 使 吨 重 载 汽油船 柴油船 重油船 液化气船 白天 夜间 白天 夜间 白天 夜间 白天 夜间 大于等于1000吨 0 0 0 0 0 0 0 1 首航 大于等于2000吨 0 1 首航 0 0 0 0 1 首航 1 大于等于3000吨 1 首航 1 1 首航 1 1 首航 1 首航 1 1 大于等于5000吨 1 1 1 1 1 1 2 申请引航 大于等于6000吨 1 2 1

20、 2 1 1 2 大于等于8000吨 2 申请引航 2 申请引航 2 申请引航 申请引航 大于等于10000吨 申 请 引 航 5.2 散杂货、集装箱船操作指引 类 舶 型 量 数 轮 拖 用 使 船 吨 重 载 散杂货船 集装箱船 白天 夜间 白天 夜间 大于等于5000吨 1 首航 1 首航 1 首航 1 首航 大于等于9000吨 1 1 1 1 大于等于12500吨 2 2 2 2 大于等于15000吨 申请引航 备注: A.以上操作指引仅适

21、用于海事主管部门规定的靠泊规范内之船舶,对于超海事规定的靠泊规范的船舶应向惠州引航站提出引航服务申请。 B.表中各栏目注明的“首航”皆为来港船舶使用相应数量拖轮的唯一条件。油品、液体化工及液化气船舶再次来港日期同上一航次日期相隔大于等于六个月的,集装箱、散杂货船舶再次来港日期同上一航次日期相隔大于等于十二个月的,将视同首航对待。 C.针对载重吨大于等于9000T的散杂货、集装箱船在靠离泊时,考虑其空船受风力影响较大,规定临界风不大于4级(7.9m/s),且能见度不小于2000m。若超出此规定的,视当时实际情况,与作业船长细致沟通、确认有把握靠离泊后,才可按上表规定安排靠离泊作业。 D.对

22、于不在我部建议使用拖轮和申请引航范围内的船舶,若在本港进行靠离泊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在该船之后的三个来港航次中或六个月内,我部将强制该船舶使用拖轮协助靠离泊作业。 F.一切恶劣天气(如大风、大雾等天气状况)等不利于靠离泊作业的情况中,我部将按照海事部门发出的指令进行靠离泊作业安排,若未收到相关海事指令,我部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对靠离泊作业做出合理安排。 6.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船舶是所有在我司相关码头作业及临时靠泊的船舶。 7.实施日期 本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施行。 8.其它 本规定由船舶调度部负责解释,未尽之处欢迎致电垂询。 联系电话:075

23、2-5555876。 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惠州港危险品船舶申报表 14 附件二 船舶资料复印件 15 21 附件三 海事单证原件1 附件四 海事单证原件2 附件五 惠州港船舶预报表 惠州港船舶预报表 NO: 制表人: 制表时间: 船名:_________ 航次

24、 预计抵港时间(ETA):___年___月___日 国籍:____ 船舶资料: 船长:_____ 船宽:_____ 舱口数:_____ 船舶吊机数:________ 建造年月: 2003-07-10 船舶吨位: 总吨:_______净吨:_______ 载重吨:_______ 船舶吃水: 空载吃水:_________ 满载吃水:前:_____后:_____ 抵港吃水:前: 后: 备注: 出发港:_____到达港:_____ 是否申请:_____ 抵港任务: 船公司

25、 电话: 代理: 电话: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 重量: 件数: 票数: 平均件重: 最大件重: 特约事项: 备注: 附件六 船舶调度部泊位计划确认函 船舶调度部泊位计划确认函 船名 预抵锚时间 计划泊位 计划靠泊时间 计划离泊时间 是否申请引水 申请

26、拖轮数量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其他意见及理由: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七 惠州港锚地情况 惠 州 港 锚 地 编号 位置 可停靠船型 水域范围 1号 (内锚地) 114°33′00″E 吃水5米以下的国内船舶 0.4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40′30″N 2号 114°36′54″E 载重吨5千吨以下的货船 0.4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39′12″N 3号 114°35′48″E 载重吨1万吨以下的货船 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36′30″N 4号 114

27、°37′30″E 载重吨1万吨以下 的油船和液化气船 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36′00″N 5号 114°39′48″E 载重吨1万吨以上 3万吨以下的货船 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35′36″N 6号 114°40′30″E 载重吨1万吨以上3万吨 以下的油船和液化气船 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34′18″N 7号 114°41′12″E 载重吨3万吨以上 10万吨以下的油船 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32′30″N 8号 114°42′30″E 载重吨10万吨以上 15万吨以下的油船 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29′30″N 9号 114°46′30″E 载重吨15万吨以上 30万吨以下的油船 0.6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27′48″N 10号 114°48′07″E 载重吨30万吨以上的油船 0.6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22°25′41″N 附件八 惠州港锚地图(与附件八之坐标对应)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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