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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docx

1、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

2、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

3、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对于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

4、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可是对不可转让的,而又有要计入那些已具备使用条件或已出售的房屋应负担的配套设施费,会计规定是可以以未完成配套设施的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为基数,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能有偿转让的)记入可售的房屋等开发项目及能有偿转让

5、的公共配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七条 :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

6、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

7、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法律碰撞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家人防委、财政部(85)9号文件规定: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财产。人防工程建成后,由投资者使用、维护、管理和开发利

8、用,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财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新31号33条的规定更符合实际。 但是,谁见过把车位出售后钱交给全体业主的? “收益权属于投资者”,不给你,你又能怎么办?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对于地下人防形成的车位问题,意见不统一,房地产如何实际操作? 本人意见如下: 1、 不出售的作为公共配套处理。 2、出售的,因为你实际无权利出售,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所以,建议,放在租赁收入里,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不交土地增值税。 如果把该收入计入不动产销售,计算的税负更低,那你另行考虑。 如果税务有文件,执行文件。 山东有一说一 201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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