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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doc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八月)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2〕8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3〕8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政府

2、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公职律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着眼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两部分。政府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

3、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专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三、公职律师试点单位与人数政府律师先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区县(自治县、市)推广。试点单位的政府律师人数不限。 法律援助律师试点单位仅限于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政府

4、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五、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一)政府律师的职责范围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级政府或部门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范围1.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六、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政府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政府律师的权利。政府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

6、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政府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政府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政府律师的义务。政府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

7、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法律援助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法律援助律师的义务: (1)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一)政府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政府律师设在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所在单位; 2.政府律师的资质管理和执业监管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3.政府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4.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司法局审批后颁发; 5.政府律师应

8、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等; 6.政府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与监督1.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管理与业务指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3.法律援助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 4.法律援助律师应加入市律师协会,接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八、公职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一)政府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我市设立政府律师

9、不作硬性规定,条件成熟的先设立。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所需人员由各试点单位在单位内部人员中选配,也可以面向社会按国家公务员条件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具体实施步骤为: 第一阶段: 8月中旬:调查摸底。对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现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分布情况。 8月下旬:确定设立政府律师单位。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公务员的部门,可向市司法局申请成为第一批设立政府律师的试点单位。 9月上旬:办理申报手续,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凡确定为第一批设立政府律师单位的,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

10、报市司法局审查。 9月中旬:举办政府律师岗前培训班,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9月下旬:总结第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 10月以后,待第一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启动第二批政府律师试点工作。 (二)法律援助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法律援助机构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转为公职律师,具体方法与步骤由市司法局拟定并组织实施。 九、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公职律师的设立与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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