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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管理办法.doc

1、 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

2、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的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

3、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

4、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

5、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

6、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

7、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帐率,低于容许呆帐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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