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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doc

1、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最早是由德国的著名法学家阿依舍雷提出的,逐渐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虽然很多国家并未将其明确写入法律,但基本为各国判例所确认。对于我国来说,伴随社会的进步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实践中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乏确定的理论和具体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导致生活中很多案件的审理颇具争议,可能导致审理错误,或者造成群众的不理解,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文希望通过具体案例来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践中的现状,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含义、与邻近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分、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在程序法上的意义作一翻探讨,希望我国建立健全不真正连带

2、债务制度,从而彻底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 关键字: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构成要件;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一)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债务最早是由不真正连带债务最早是由德国的著名法学家阿依舍雷提出的,后被德国社会广泛认可,逐步发展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的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

3、消灭。学术界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着重强调不真正连带债务会由于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消灭。另一种注重强调,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对债权人负有统一给付义务。虽然表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各国少有规定,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予以承认外,其理论更多地是出于学者的归纳,然而这一理论已被认为是处理相关问题的“成熟的精巧的科学方法”、“人类优秀的民法文化的一部分。”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1、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原因必须具有不同

4、的发生原因,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 2、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目的。所谓共同目的,是指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及为其债权提供充分担保而互为结合,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纯属偶然,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 3、不真正连带债务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是不同的。 (三)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种类 第一类是由于多个人单独的侵权行为的竞合从而导致产生的不

5、真正连带责任,各个侵权人并无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但产生了同一个损坏结果。例如乙盗窃了甲的自行车,后被丙毁坏,则乙和丙就成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 第二类是多个人分别由于不履行行为竞合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在学校被乙的狗咬伤,那么学校和乙都要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三类是多个人中债务不履行行为和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为珠宝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被乙偷走,甲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甲和保险公司之间因为合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保险公司和乙都要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比较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相同点 所谓的连带债务是指债权

6、人或债务人为多人时,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 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也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并且全部债务因一 次全部的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的关系。相同点主要有:第一,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债务人;第二,债务都是内容相同的给付行为;第三,各个债务人都对于债权人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第四,只要有一个债务人履行了给付行为,则其他所有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消灭了。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不同点 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虽然有很多共同点,但从本质上仍然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产生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是由于多个债务人基于不一样的法律事实,即使是同类,也不能使同一个具体事

7、实,从而产生的债务;连带债务则是由于多个债务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各个债务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共同故意,只是客观上存在共同责任,并无主观意思联络;连带责任是由于各个债务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存在共同的目的。 第三,法律规定和适用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由约定产生,是在实践中法官通过法理进行自由裁量,当产生请求权竞合时,法官根据情况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确定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实行法定主义,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从而防止权利的滥用。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

8、 (一) 对外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既可以向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以向几个或者全体请求履行,既可以要求履行一部分,也可以要求履行全部。任何一个债务人不能以其他债务人的存在而进行抗辩。债权的对内效力是传统的债权与债务人受债权关系拘束的效力,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发生在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问,即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妨碍债的关系与当事人享有债权承担义务。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于多个债务人由于不同的事实而产生的独立债务,所以,当债权人对于某一个债务人进行债务免除或混

9、同,其他的债务人仍然要继续履行,但是如果在债务人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即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负有最终责任的人,那么如果债权人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那么免除事项的效力将对全部债务人有效,同样,如果只免除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务人仍将要承担债务。例如,甲将自己的车借给乙,后被丙毁坏,如果甲免除丙的债务,那么乙的债务也将免除,因为丙很明显是最终责任人,但如果免除乙的责任,丙的债务不受任何影响,仍然要承担债务。   (二) 对内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是指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在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由于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产

10、生的原因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一般情况中,债务人在清偿自己债务后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各个债务人之间也不存在内部的分担和求偿关系。当然,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中,如果一般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清偿义务,那么就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允许一般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可以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意。笔者认为,对于追偿权,可以利用赔偿代位的方法。在债权受偿后将债权让与清偿的债务人,在未受偿之前不能让与,从而真正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以清偿作为前提取得追偿权,是符合法理和司法实践的。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实践和立法展望 (一)

11、 我国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现状 有这样一例,2002年9月,漳平市象湖半华村为修建一条村林业公路,该村委会与林均旺签订了承包合同,由林均旺承包该村林业公路建设工程。2002年9月18日,陈利金受村委会的指派,到石钟砻(地名)指报道路界线,上午10时许,林均旺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时,将一棵野梨树推倒,砸到陈利金的颜面部,陈利金受伤正欲跑开,又被挖掘机铲下的大石头压伤,造成陈利金身体多处部位骨折。后经医院治疗,仍给陈利金留下伤残。为此,陈利金以村委会与林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与林均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6798.69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28600元,二被告应再支付原告人民币2

12、8198.69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利金是在受雇于村委会期间,被林均旺的挖掘机铲伤,因此判决由被告林均旺赔陈利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合计人民币50635.21元。另一被告村委会对被告林均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第三人损害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了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利金的受伤是因林均旺的挖掘机作业不当造成的,应当

13、由林均旺承担赔偿责任,但陈利金是受雇于被告村委会,且在雇佣期间发生的,因此被告村委会要对陈利金的伤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林均旺追偿。笔者同意第二意见。就本案而言,陈利金是受雇于村委会,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陈利金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伤害。陈利金可基于雇佣关系向村委会主张赔偿,村委会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向陈利金赔偿各项损失。同时陈利金受伤是由于第三人林均旺的挖掘机作业过程中造成,陈利金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林均旺赔偿。村委会和林均旺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即分别基于违约和侵权两个独立的互不相同的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陈利金享有两种请

14、求权,但不等于陈利金存在双重获赔,民法理论对于赔偿方面是一种补偿性赔偿,即赔偿金额限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陈利金的伤害实际是由于林均旺的侵权行为造成,林均旺是终局责任人。如果村委会赔偿了陈利金的损失后,可以向林均旺求偿。 上述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我国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的处理,在实践中总是争议颇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很多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不够。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上只有零星的体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上首先出现在保险合同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5、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而在其它赔偿方面,法律并没有直接加以规定。为了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应用于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

16、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完善立法,从而充分保护各方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 (二) 立法展望 我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关制度。 第一, 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立法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目前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在法律中有明确的体现,因此,国家应该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写入法律,建立起完善的理论体系,让更多的人对其有一个更加充分的了解,从而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关于这一方面的混乱状况。由玉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存在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社会文化背景,集中体现和反映着具体某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诸多方面的制度、理论及其

17、发展的态势,张文疆:《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因此我国在对这一制度进行立法时也要注意我国的本土特点。必须在《民法通则》中对其性质,效力,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方便实践中更好的运用。立法永远是一个逐步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在立法方面有了充分完善细致的规定,才能对于法律实务中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体现出法律的社会价值。其中有两方面需要特别明确,一方面要明确规定该制度的适用情形,对具体情形进行规定,区分各种情形下的责任,真正做到是法律工作中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明确该制度的对内对外效力,哪种情况可以追偿,哪种不能,以便于司法实践中

18、的操作。 第二, 由于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因此也要加强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要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典型性问题,给予更加明晰和细化的规定,改善现在司法实践中认识混乱的现状,并不断的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等方式,为各级法官提供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件的指导。尤其是一旦确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法官在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也要进行改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 虽然我国不将案例作为判例,但是自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其公报上发布一些典型案例,这对于各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一些

19、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经典案例,在报纸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为更多基层法官们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让大家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判决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结语 不真正连带债务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一方面能够保护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效力,因此在实践生活中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不断的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作为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收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和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审判活动的混乱,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的完善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从立法上弥补制度上的缺失,为司法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提高法律公信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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