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警示和训诫谈话制度
1、总则
1.1 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同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内容和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警示和训诫谈话是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集中体现,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是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有效措施,是党风建设和廉政工作在新时期的新探索,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之间的一道新的防线。
1.3 领导干部是指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及派出机构负责人,公司
2、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班子成员。
1.4 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是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主要形式。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针对性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1.5 警示、训诫谈话是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领导干部已有问题反映,或有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党纪政纪条规的现象,尚不够成违纪,以及虽已构
3、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一种教育监督措施。错误情节较重,已明显构成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警示、训诫谈话范围。
1.6 警示、训诫谈话指警示谈话和训诫谈话两种方式。警示谈话是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的提醒教育方式。训诫谈话是以训示、限改为主要内容的批评教育方式。
1.7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2 、要予以警示谈话的领导干部对象
2.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方面的问题反映,职工意见较多的;
2.2工作方式或方法简单粗暴,职工反映较大的;
2.3有党纪政纪条规列举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4、
2.4违反民主集中制及议事规则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意见较大的;
2.5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的;
2.6管理范围之内不正之风有苗头倾向,职工有反映的;
2.7所属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的;
2.8其他需要警示的。
3、要予以训诫谈话的领导干部对象
3.1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3.2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轻微,尚不够成违纪,达不到纪律处分的;
3.3党纪政纪条规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3.4违反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情
5、节较轻的;
3.5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职工意见较大的;
3.6所属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3.7民主测评“不称职”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测评“差”票较多的;
3.8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经提醒、告诫未加改进的;
3.9他需要警示的。
4、党风廉政教育、警示和训诫谈话的批准权限
4.1党风廉政教育、警示和训诫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不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由党委组织实施。新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按原规定办理;警示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批准;训诫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请示同级主要领导,
6、经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后,由党委书记批准。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单位,警示谈话由单位党委书记批准;训诫谈话须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商定后,由党委书记批准,同时报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5、党风廉政教育、警示和训诫谈话程序
5.1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程序
5.1.1向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
5.1.2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对谈话对象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谈话;
5.1.3党风廉政谈话须两人以上参加,对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
5.1.4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可单独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结束后10日内由被谈话人写出任职廉洁从业措施;
5.1.5党风廉政教育谈
7、话记录和廉洁从业措施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5.2警示谈话程序
5.2.1向警示对象发出警示通知,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
5.2.2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对警示对象进行询问、告诫谈话,警示对象应就通知所列举的问题负责地做出说明或检查;或者由警示对象在需要的时间内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做出说明或检查;
5.2.3警示谈话须两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
5.2.4适时对警示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改进情况,并做出是否了结的结论;
5.2.5警示谈话记录和了结结论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评优、提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5.3训诫谈话程序
8、
5.3.1向训诫对象发出训诫通知,指出需要训诫的问题和限改期限;
5.3.2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对训诫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改要求;
5.3.3训诫对象应就通知指出的问题做出口头说明和书面检查,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纪检监察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5.3.4训诫谈话须两人以上参加,对训诫、限改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
5.3.5训诫限改期一般为3个月,限改期满,对训诫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予以结论。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前通知解除限改;
5.3.6训诫谈话记录、书面检查报告、回访结论和解除限改通知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提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6、改正要求及处置措施
6.1警示、训诫对象对组织的警示,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自警的态度,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意识。对组织的训诫,应积极对照检查,及时修正错误,挽回不良影响。训诫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一个限改期,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
6.2 凡被训诫的领导干部,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晋职;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予以立案,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做出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
7、附则
7.1本制度由中铁一局新运工程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