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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知识讲座PPT课件.ppt

1、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新版发票知识讲座2011年10月1课程简介:讲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税新版发票相关知识。n第一节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及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n第二节了解和掌握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n第三节国税新版发票相关知识n第四节如何识别真假普通发票2n第一节 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及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3n为加强发票管理,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国务院于2010年底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据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4一、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n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2、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5二、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n一是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寻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n二是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n

3、三是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作了相应规定。n此次发布的新发票管理办法法律层次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6n第二节 了解和掌握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7一、发票的领购规定n(一)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

4、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n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8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讲发票领购程序。本条与旧办法相比,修改了需要持“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的规定。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

5、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具体要求后面再讲)。另外,领购发票还是实行先领发票领购薄的模式,但是有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这对于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约束。对纳税人来讲,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9n(二)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讲临时使用发票的申请。规定将原国税函20041027号

6、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新办法对代开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明确了没有税务登记证开票的问题。比如常见的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开发票的问题,此次新办法明确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规定了详细流程。而旧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未就如何开具进行细化。10n(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以申请

7、印制冠名发票,但均须报经省国税发票管理部门审批。11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规定n(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n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n解读:上款为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是经销商品的单位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商家的额外服务,所以一些商家拒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n下款为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具开票。12n(二)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

8、照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办法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新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虚开的具体处罚规定。13n(三)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

9、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主要是讲开具发票数据的报送。在这里需要说明二点:一是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一般为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二是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单位,(主要是指已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报送发票填开数据。14n报送电子数据文件的要求:n1.报送数据文件格式种类:文本文件(*.TXT)

10、XML文件(*.XML)或电子表格文件(*.XLS)。n2.报送数据文件内容:每份填开发票的发票代码(12位数字)、发票号码(8位数字)、开票日期(YYYYMMDD)、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等。n3.报送数据文件命名规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数据报送日期+文件格式扩展名。15n(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n解

11、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发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新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五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16n(五)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更完整,明确了开具发票的地域限制。n(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主要是讲开具发票主体

12、的报告义务。n(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主要是讲开具发票主体的变更、缴销义务。n(八)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主要是讲开具发票主体的保管义务。17n(九)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n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

13、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情况的处理规定。n(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发票丢失处理规定要求。18三、发票的取得n(一)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主要是讲单位、个人在购买商品时如实索取发票。n(二)不符合规定的

14、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一条,主要是讲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效力。19n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n(三)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主要讲的是境外取得的发票或纳税凭证的审查。20四、相关法律责任n(一)有

15、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4.拆本使用发票的;21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细化

16、并完善了发票违规行为,重点是指不按本办法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法律责任。22n(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加重处罚力度。之所以对上述行为新办法比旧办

17、法加重了处罚力度,是因为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23n(三)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加大对虚开和代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样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但虚开发票明显是故意性质,且造成自己或对方偷骗税,所以要严厉处罚,不仅是罚款的问题,虚开的还要补税。24n(四)私自印制、伪造、

18、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应负的法律责任。25n(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

19、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是对使用、运输假发票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应负的法律责任。26n(六)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是新增加的,是赋予税务机关的社会公告权力。n(七)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n解读:这是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是对违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税的法律责任。该条将违规责任前置,增加违规者成本,加大处罚力度。27五、发票专用章使用规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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