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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docx

1、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

2、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年8月5日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贡献率,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现提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公开范围 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交通运输建设科技项目,信息化技术研究项目,标准、计量及质量研究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向社会公开。二、公开方式 科技成果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交

3、通运输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三、公开内容 科技成果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详细的研究内容;科技成果的技术特点、性能指标、成熟度、适用范围和条件,成果应用情况及成果应用规模、效果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含环境效益)等。 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技术秘密,以及特别约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相关要求 1.凡承担我部科技计划项目的各有关单位均有公开相应科技成果的义务。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开内容进行相关审查、做出科技成果公开承诺(附件5)并承担相应责任。 3.对于在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申请验收(鉴定)时提交拟公开的科技成果详细内容(附

4、件6)及加盖公章的科技成果公开承诺书。科技成果公开内容应经验收专家组审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4.对于已验收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0日内公开科技成果,并将加盖公章的科技成果公开承诺书报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5.科技成果公开不及时或公开内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纳入其科研信用记录。 附件 科技成果公开承诺书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项目类别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相关承诺:1.本项目所公开的科技成果由本项目团队独立研究取得。除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项目公开的科技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2.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公开有关内容,并对其真

5、实性和完整性负责。3.本项目公开的科技成果已通过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规定。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项目承担单位愿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成果 项目名称 第一承担单位(全称) 一、项目研究内容 详细介绍解决的关键问题、实施方案与技术路线等。二、研究成果 详细介绍研究成果,包括成果的技术特点、性能指标、成熟度、适用范围和条件等。 三、成果应用情况及产生的效益 介绍成果应用的工程名称、应用规模、效果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含环境效益)。要求提供相关图片2~3张。 四、其他 项目其他承担单位。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联系人、电话、

6、传真以及电子邮件。 项目名称:应与任务书(合同)一致; 相关图片:反映项目研究、成果及成果应用的彩色图片,要求jpg格式,不低于1M,并标明图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

7、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年8月5日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 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资源和载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顺利实施的核心力量。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确保科技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有效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

8、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同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同时主持的不同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不得因承担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若有上述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其研究任务,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作为其今后参与部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若须对项目任务书(合同)中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对不及时报告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部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单位按本要求,对在研项目进行自查并整改,于201*年9月3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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