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板,内容仅供参考塔吊的平安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平安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3、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
4、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平安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
5、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 ,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
6、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平安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平安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
7、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特种作业人员 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
8、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平安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平安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
9、护和保养记录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根底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
10、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
11、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12、平安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13、证书由 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14、械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平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15、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平安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平安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
16、(五)项平安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
17、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塔吊平安管理制度xx-10-23 18:58 | #2楼 根据该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和现场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特别制定本工地塔吊平安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那么,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根底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
18、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平安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平安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平安人员定期对本工程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并进行检查。 2、本工程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工程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急救中心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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