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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docx

1、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

2、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 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 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 发单位应及时换发

3、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 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 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

4、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 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九、《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登记制度。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 十、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 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十二、本办法自201*年3月

5、1日起施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1

6、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

7、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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